赤水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

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有效實施市人民政府部門工作承諾制。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勤政廉政、務實高效的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問責基本情形,第三章 問責方式及程式,第四章 責任追究,附 則,

內容

(2008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首長,是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垂直領導體制的部門主要負責人。
本辦法所稱行政首長問責,是指行政首長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行政、不當行政、或者行政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嚴重影響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予以過問並追究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 行政首長應當嚴格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做到公開、公正,主動接受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行政首長問責堅持從嚴治政、有錯必究,權力與職責統一,處罰與責任相適應,以及教育、預防與鼓勵、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基本情形

第五條 行政首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或效能低下,執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規定應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或未認真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決策和交辦事項的;
(二)不履行或未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所領導的地區或部門工作被動,不能完成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務。
(三)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批評或意見、議案和提案不予辦理、答覆的;
(四)按規定應當向上級請示、報告而不請示、報告,擅自決定、批准有關事項,對於下級的請示、報告不及時答覆、批示、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司法、監察、審計書面建議意見,妨礙、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行政複議決定、監察決定、審計決定和執法監督機關監督決定的;
(六)未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機制以及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重大社會矛盾糾紛排查機制的。
第六條 行政首長違反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制發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相牴觸的政策、規定的;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規定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而未經集體討論,或者應當組織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廣泛聽取意見而不組織聽取意見,擅自批准、決定的,或者擅自改變集體討論作出的決定的;
(三)簽批的重大行政事項出現錯誤、失誤,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以及發現後不予及時糾正、制止,仍然堅持實施的;
(四)違法決策或決策失誤造成生態破壞、環境污染、資源浪費、自然及人文景觀破壞等嚴重後果的;
(五)違法沒立、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
第七條 行政首長違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利用職務和所形成的地位影響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土地、礦權“招、拍、掛”、國有產權交易、金融機構信貸、企業投資、建設、生產經營管理等正常經濟活動的;
(二)授意、指使、縱容所屬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對應當追究責任的工作人員包庇、袒護的;
(三)利用職務影響使所屬機關、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行政或者強令所屬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明顯錯誤或者違法的決定、命令的;
(四)違法授權、委託其他組織、個人行使相關行政職權,或者對依法受委託者、被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疏於監管,致使行政管理權力濫用的;
(五)違規安排、使用財政資金、處置國有資產,造成嚴重損失的;
(六)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的。
第八條 行政首長對重大行政管理事項處置不力,重大事故防範、處置明顯失當,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應當預見重大公共安全隱患而未能預見,或者已經預見或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而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共安全事故發生的;
(二)在重大自然災害、一般事故以上和重大突發事件發生時,拖延、推諉,未及時、有效處理,貽誤時機,或者違反有關報告制度,遲報、瞞報、漏報重要信息或者數據的;
(三)不依法管理或者行政措施明顯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重大集體上訪、民族宗教矛盾、社會秩序混亂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公開發表有損國家和政府形象的言論、文字的,或者在重要社交場合行為失當,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授意、指使、縱容工作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行為的;
(三)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或者對批評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持不同意見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不落實廉潔從政規定,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對身邊及下屬部門工作人員監管不力,致使發生不良後果的;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需要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問責方式及程式

第十條 根據調查核實後認定的責任大小、情節輕重、後果嚴重程度等對問責對象採用以下方式問責:
(一)誡勉談話,限期整改;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在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上作書面檢查;
(四)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公開檢討、道歉;
(五)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六)停職檢查。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其中,作出停職檢查決定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免程式報有關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下列信息可以決定啟動問責程式:
(一)上一級行政機關要求進行行政問責的指示、批示;
(二)市人大、市政協機關依法提出的問責建議;
(三)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四)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工作檢查及考核評議中發現的需要問責的重大問題;
(六)新聞媒體曝光的社會反映強烈的事件;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
(八)其他問責的信息來源。
第十二條 問責程式由市人民政府以會議方式決定啟動。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根據有關問責信息,認為有應當進行行政問責情形的,經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意,交由市監察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 調查核實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形成調查報告,報市人民政府。調查報告應當提出問責或者不予問責的建議。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調查核實結果,應書面作出問責或者不予問責以及問責方式適用的決定。
問責決定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書面形式送達被問責人及單位,同時,告知提出問責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實行垂直領導體制的部門首長受到行政問責處理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將問責書面決定抄送受問責部門行政首長的上一級機關。
第十五條 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覆核。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決定覆核的,根據覆核申請內容可責成市監察局進行覆核,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覆核報告,也可另行組成調查組進行覆核,在20個工作日內提交覆核報告。
第十七條 問責決定和決定執行情況的有關材料歸入被問責人人事檔案。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被調查人應當主動配合問責調查。在接受問責調查的同時,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採取措施,儘量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
對不配合問責調查和不執行問責決定,隱瞞事實,故意拖延、拒絕提供有關資料,阻礙、干擾、抗拒調查,打擊報復陷害舉報人、證明人、調查人,繼續堅持過錯行為,擴大損失和影響的,由調查組報請市人民政府暫停其職務或者建議選任機關暫停其職務。
行政首長發現自己的過錯、主動報告並承擔責任,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防止或者減少危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問責。
第十九條 對於應當問責的情形,雖然是經過集體討論決定的,仍應當追究行政首長的責任。
第二十條 被問責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涉嫌違反其他紀律的,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參與問責處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調查報告失實、問責決定錯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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