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

《大連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於2004年8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8月3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
  • 發布部門:大連市政府
  • 發文字號:大連市政府令第57號
  • 發布日期:2004年8月31日
  • 實施日期:2004年10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全文

第一條

為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是指市人民政府對所屬各部門行政首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所領導的部門(系統)政令不暢、秩序混亂、效能低下,導致影響市人民政府總體工作部署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依照本辦法予以過問並追究責任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市政府部門包括市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

第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行政首長應當嚴格履行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各項職責,認真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嚴格依法行政,自覺接受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長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問責:
(一)不認真組織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方針、政策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完成當年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規定以及政府確定應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的;
(三)對上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無故不落實或不執行、不完成的;
(四)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未按規定製定和執行各種應急預案的;
(五)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重特大事故或重要情況的;
(六)採取重大行政措施不當,侵害公眾利益,引發一定範圍內社會不穩定情況的;
(七)工作失誤造成國有資金浪費或國有資產流失的;
(八)由於治政不嚴或監督不力,導致機關工作人員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失職、瀆職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對機關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包庇、袒護或縱容的;
(九)指使、授意機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十)所在部門工作效率、服務質量和水平低下,民眾反映強烈的;
(十一)領導和工作能力處於較低水平,其主管領導和所在單位幹部民眾不滿意的;
(十二)工作不負責任,或不守誠信,致使已經達成意向的招商引資項目不能落實或應該在國家、省爭取到的項目而沒有爭取到的;
(十三)在公開場合發表有損政府形象的言論,或行為失於檢點,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四)違反規定干預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和建設活動的;
(十五)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長也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問責:
(一)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舉報、控告的;
(二)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三)年度開門評議考核末兩位的;
(四)司法機關或行政複議機構提出問責建議的;
(五)政府政務督查機構、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問責建議的;
(六)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提出問責建議的。

第六條

問責程式由市長決定啟動。
市長或市長委託的副市長聽取被問責部門行政首長當面情況匯報後,認為被問責的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不存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可以終止問責,對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且不需要調查核實的,市長可以決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後由市長決定追究責任的方式;對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可責成市監察局調查核實。

第七條

市監察局根據市長的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調查。

第八條

調查結束後,市監察局應向市長寫出調查報告,並提出如下處理建議: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不存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應向市長建議終止問責;存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提請市長對該部門行政首長追究責任。

第九條

市長根據調查報告決定不予追究責任的,由市監察局將市長決定書面告知被調查的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

第十條

市長根據調查報告決定追究責任的,予以決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後由市長決定追究責任的方式。

第十一條

市長可按下列方式追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的責任:
(一)限期整改;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責令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作出書面檢查;
(五)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道歉;
(六)停職檢查;
(七)勸其引咎辭職。

第十二條

市長追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責任的具體方式決定後,除第十一條第(六)、(七)項外,由市政府辦公廳書面通知被追究責任的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並告知有申請覆核、複查權利;對按第十一條第(六)、(七)項規定問責的,由辦公廳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免程式報有關機關。

第十三條

被問責的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覆核。

第十四條

市長決定覆核的,由市長或市長委託的副市長直接聽取申請人的申述內容進行複查,對經市監察局調查並予以追究責任的,責成市監察局另行組成調查組進行複查,並在20個工作日內向市長提交複查報告。

第十五條

經複查,原問責情況事實清楚的,由市長決定追究責任繼續執行;原問責情況失實的,由市長決定收回問責決定。

第十六條

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在被問責和接受調查的期間,應當採取積極措施,糾正錯誤或者改變工作不力的局面,儘量挽回損失,減少不良影響。

第十七條

被問責的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在問責期間可以就問責的事項依法向市政府陳述和申辯。

第十八條

市監察局調查人員在調查中發現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涉嫌違紀的,由市監察局依紀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市監察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受到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市長仍可決定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條

依照本辦法對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追究責任後,其責任是由部門副職造成時,由市監察局追究責任;是由處(室)負責人或工作人員造成的,由所在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追究處(室)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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