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是指市人民政府對所屬各部門行政首長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其領導的機關(系統)政令不暢、秩序混亂、效能低下,損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照本辦法予以過問並追究責任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試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09年1月1日起
- 施行地區:六盤水市
頒布單位,基本內容,
頒布單位
基本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能力建設,強化行政責任制,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建設務實、高效、公正、廉潔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法》和《國家公務員行政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人民政府對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下同)的問責。
本辦法所指市人民政府部門包括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市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
第四條 建立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聯席會議制度,其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聯席會議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擔任,其他副市長為副組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直機關目標辦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單位參加。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問責。
(一)效能低下,執行不力,致使政令不暢或影響市人民政府整體工作部署的。
1.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規定應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或未認真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決策和交辦事項的;
2.不履行或未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市人民政府一個時期的某項重要工作未能按時完成,影響全局工作的。
(二)責任意識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1.在重大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事關國家利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危的緊急時刻,拖延懈怠、推諉塞責,未及時採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進行有效處置的;
2.組織大型民眾性活動,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3.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或重要情況、重要數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盲目決策,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1.重大建設項目發生重大失誤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2.隨意安排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造成資金浪費或國有資產流失的;
3.違法決定採取重大行政措施,導致民眾大規模集訪或重複上訪,或引發其他社會不穩定情況的。
(四)不嚴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嚴、監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1.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或政策性檔案與上級政策相牴觸,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2.機關行政效率低下,工作人員態度生硬,服務質量差,民眾反映強烈的;
3.監督管理不力,致使機關工作人員多次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失職、瀆職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4.指使、授意機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榮譽或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5.包庇、袒護或縱容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在商務活動中損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在招商引資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規定承諾優惠政策的,或給予信用、經濟擔保的,或不守誠信致使契約不能履行,或嚴重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2.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不進行招標投標或違反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的;
3.在資金融通活動中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六)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在公開場合發表有損政府形象的言論,或行為失於檢點,舉止不端,有損公務員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市長發現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或根據下列情況,可以決定啟動問責程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舉報、控告;
(二)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三)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出的問責建議;
(四)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政務督查機構、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工作考核結果;
(六)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向市長提出的問責建議。
第七條 問責程式啟動後,由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聯席會議制度進行調查核實,並認為行政問責對象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且事實清楚的,由聯席會議提出問責建議提交市人民政府黨組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追究責任的方式。
第八條 追究責任的方式為:
(一)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二)誡勉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責令在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上作出書面檢查;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者並處,必要時可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對需停職或勸其引咎辭職的,提請市委按組織程式辦理。
行政問責當事人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且該行為涉嫌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處理;如該行為涉嫌犯罪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問責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行政問責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問責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條 行政問責當事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覆核。覆核、複查期間,原追究責任的決定繼續執行。
第十一條 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調查報告出現重大錯誤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給以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的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市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等,可以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問責辦法。對省屬駐市有關部門的問責,由市人民政府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問責建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