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組

資產組是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新《企業會計準則》在2006年發布)引入的概念,原準則要求企業以單項資產為基礎計提減值準備,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但在實務中,有時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難以確定。新準則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規定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對於以資產組為基礎如何確定資產減值損失,新準則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概述,考慮因素,

概述

有跡象表明一項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回收金額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
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資產組應當由創造現金流入的相關資產組成。(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考慮因素

資產組應當考慮的因素
1、資產組的認定,應當以資產組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是否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為依據。這是資產組認定的關鍵因素。
2、資產組的認定,應當考慮企業管理層對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或者監控方式(如按照生產線、業務種類還是按照地區或者區域等)和對資產的持續使用或者處置的決策方式等。
資產組認定後不得隨意變更。
資產組賬面價值的確定基礎應當與其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式相一致。
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包括可直接歸屬於資產組與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攤至資產組的資產賬面價值,通常不應當包括已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但如不考慮該負債金額就無法確定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除外。
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該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資產組在處置時如要求購買者承擔一項負債(如環境恢復負債等)、該負債金額已經確認並計入相關資產賬面價值,而且企業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資產和負債在內的單一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的,為了比較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在確定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及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應當將已確認的負債金額從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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