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

2005年11月25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2005年12月5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
  • 施行時間:2006年1月1日
實施辦法,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實施辦法

(2005年8月31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本市各少數民族依據法律的規定,享有學習、使用、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語和規範漢字的使用。
有關部門管理本部門的國語和規範漢字的使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工作納入目標管理,保證所需經費。
對本行政區域內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的情況,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並且向社會公布評估情況,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的下列公務用語應當使用國語:
(一)會議用語;
(二)接待用語;
(三)面向公眾用語。
第七條 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增強學生使用語言文字規範意識、提高學生套用能力納入下列事項,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評估,列入考核內容:
(一)學生培養目標;
(二)學生日常行為規範;
(三)有關課程標準;
(四)學生技能訓練的基本內容;
(五)學校工作日程、常規管理。
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以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國語、規範漢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進行雙語教學。
第八條 廣播台(站、室),電視台,應當以國語和規範漢字作為播音、主持、採訪的基本用語用字。
第九條 除確需使用方言、少數民族語言和外語的場合外,公共服務行業的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應當使用國語。
第十條 法律規定的人員,以及下列以國語作為工作語言的人員,實行國語水平等級持證上崗制度,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國語等級標準的,應當在規定期限達到標準;逾期仍不能達到標準的,不得上崗:
(一)鐵路、郵政、電信通信、航空、金融等行業中直接面向公眾服務的人員;
(二)195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公務員。
市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制定培訓計畫,公布達到國語等級標準的期限,加強培訓業務指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培訓計畫和規定期限,採取多種形式,對尚未達到國語等級標準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 招錄、招聘第十條規定的人員,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國語等級標準。
有關各類人員應當達到的國語等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公布。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本市以漢語文出版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以及其他出版物應當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
報刊名稱經批准使用繁體字、異體字的,在其他地方再現時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國語和規範漢字的使用,納入出版物編校質量考評和年度檢查的內容,作為評選優秀出版物的基本條件。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用字:
(一)公文、證件、公務印章;
(二)標語、標牌、票據、報表;
(三)試卷、講義、板書、板報;
(四)電子螢幕、網際網路中文網頁;
(五)病歷、處方;
(六)面向社會公眾的告示;
(七)說明書、宣傳材料。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社會公共用字不得出現以下情形:
(一)異體字、繁體字;
(二)舊字形;
(三)廢止的簡化字、印刷字形。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漢語拼音不得單獨使用,需要使用漢語拼音的,應當加注在規範漢字的下方。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5年8月31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05年9月2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5年10月11日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辦法》的意見。11月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參加,對《辦法》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部門提出的修改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保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貫徹實施,推廣國語,提高社會用字規範化,制定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辦法》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督導”兩字刪去。
2、為表述準確,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郵電、電信、信息”修改為“郵政、電信通信”。
3、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方可錄用”刪去。
4、在第十三條第四項中的“網際網路”後加上“中文網頁”幾字。
5、將《辦法》中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我”統一修改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
此外,建議對《辦法》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貴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辦法》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出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督導”兩字刪去。
2、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郵電、電信、信息”修改為“郵政、電信通信”,並在“電信通信”後加上“航空”。
3、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方可錄用”刪去。
4、在第十三條第四項中的“網際網路”後加上“中文網頁”幾字。
5、將《辦法》中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統一修改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
6、《辦法》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6年1月1日”。 此外,還對《辦法》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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