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

《貴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
  • 文號:市人大字[2005]23號
  • 發布日期:2005-12-5
  • 執行日期:2005-12-5
發文單位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 號:市人大字[2005]23號
發布日期:2005-12-5
執行日期:2005-12-5
經2005年8月31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5年11月25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5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本市各少數民族依據法律的規定,享有學習、使用、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語和規範漢字的使用。
有關部門管理本部門的國語和規範漢字的使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工作納入目標管理,保證所需經費。
對本行政區域內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的情況,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並且向社會公布評估情況,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的下列公務用語應當使用國語:
(一)會議用語;
(二)接待用語;
(三)面向公眾用語。
第七條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增強學生使用語言文字規範意識、提高學生套用能力納入下列事項,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評估,列入考核內容:
(一)學生培養目標;
(二)學生日常行為規範;
(三)有關課程標準;
(四)學生技能訓練的基本內容;
(五)學校工作日程、常規管理。
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以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國語、規範漢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進行雙語教學。
第八條廣播台(站、室),電視台,應當以國語和規範漢字作為播音、主持、採訪的基本用語用字。
第九條除確需使用方言、少數民族語言和外語的場合外,公共服務行業的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應當使用國語。
第十條法律規定的人員,以及下列以國語作為工作語言的人員,實行國語水平等級持證上崗制度,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國語等級標準的,應當在規定期限達到標準;逾期仍不能達到標準的,不得上崗:
(一)鐵路、郵政、電信通信、航空、金融等行業中直接面向公眾服務的人員;
(二)195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公務員。
市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制定培訓計畫,公布達到國語等級標準的期限,加強培訓業務指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培訓計畫和規定期限,採取多種形式,對尚未達到國語等級標準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招錄、招聘第十條規定的人員,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國語等級標準。
有關各類人員應當達到的國語等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公布。
第十二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本市以漢語文出版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以及其他出版物應當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
報刊名稱經批准使用繁體字、異體字的,在其他地方再現時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國語和規範漢字的使用,納入出版物編校質量考評和年度檢查的內容,作為評選優秀出版物的基本條件。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用字:
(一)公文、證件、公務印章;
(二)標語、標牌、票據、報表;
(三)試卷、講義、板書、板報;
(四)電子螢幕、網際網路中文網頁;
(五)病歷、處方;
(六)面向社會公眾的告示;
(七)說明書、宣傳材料。
第十四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社會公共用字不得出現以下情形:
(一)異體字、繁體字;
(二)舊字形;
(三)廢止的簡化字、印刷字形。
第十五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漢語拼音不得單獨使用,需要使用漢語拼音的,應當加注在規範漢字的下方。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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