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

《貴州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為地方性法規,是貴州省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發揮其在經濟社會交流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共有17條,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
  • 施行時間:2007年7月1日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審議意見報告,

發布信息

條例名稱:貴州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
發文單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7-5-25
執行日期:2007-7-1
通過時間:2007年5月25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發揮其在經濟社會交流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國語和規範漢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規範和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實施檢查評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五條 每年9月第三周為本省推廣國語宣傳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活動。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全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市、州人民政府及地區行政公署和縣級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應當將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工作列入教育督導和學校評估的內容。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工作列入教育教學基本內容和常規管理。
第八條 各民族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鼓勵和支持少數民族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語為基本用語:
(一)國家機關公務活動;
(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活動;
(三)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主持和採訪活動,製作的電影、電視劇、漢語文音像製品、有聲電子出版物;
(四)商業、金融、旅遊、文化、體育、衛生、鐵路、民航、交通、郵政、電信等公共服務行業直接面向公眾的服務活動;
(五)會議、展覽、慶典等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方言和外國語言的除外。
第十條 195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國語水平等級測試,國語水平應當分別達到以下等級標準:
(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水平;
(二)學校、幼稚園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二級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擔任國語教學的教師應當達到一級乙等以上水平,語文教師和對外漢語教學教師應當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鄉村學校的少數民族教師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水平;
(三)師範院校的學生、非師範院校中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應當達到二級乙等以上水平;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應當達到一級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省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員和節目主持人應當達到一級甲等水平;
(五)公共服務行業直接面向公眾服務的從業人員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從事播音、解說、話務、導遊等工作的人員應當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
對尚未達到前款規定等級標準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計畫,組織培訓,定期達標。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一)公務用字;
(二)教育教學用字;
(三)漢語文出版物用字;
(四)影視螢幕用字;
(五)商業、金融、旅遊、文化、體育、衛生、鐵路、民航、交通、郵政、電信等公共服務行業的服務場所用字;
(六)公共設施、廣告、標語、名稱牌、指示牌、招牌等用字;
(七)設計、製作、使用的中文信息技術產品用字,註冊網站的網頁用字;
(八)商品包裝及說明用字;
(九)會議、慶典、展覽等活動的用字;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確需使用繁體字、異體字、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的,應當同時使用規範漢字注釋或者標註。
第十二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編輯、記者、校對和文字錄入人員,學校、幼稚園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廣告業從業人員,中文字幕製作人員以及謄印、牌匾製作人員等的漢字套用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省國語水平和漢字套用水平測試工作,核發國語水平等級證書和漢字套用水平等級證書。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使用或者未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公共場所設定的設施、招牌和廣告不使用規範漢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銷毀,並可以在媒體上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200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下簡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正式施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軌道,這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由於《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規範全國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不少內容只是作了原則性的一般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各地還需結合實際進行細化,以便於操作。為此,全國已有江蘇、湖北、山西、山東、福建、廣西、重慶、上海等省(區、市)出台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規。  我省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文種的省份,全省有49個民族,其中世居少數民族有17個。在17個世居少數民族中,除回族、滿族、羌族、蒙古族、土家族等經常使用漢語外,其餘也都有本民族的語言,並以本民族語言作為最主要的交際語言。制定具有我省地域特點、體現民族性和可操作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地方性法規,規範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有利於各民族之間的交往,對全面提高我省的科學教育文化水平、增進貴州與外界的交流與溝通、樹立貴州新形象、構建“和諧貴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貴州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性跨越,都有重要的意義。目前,在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工作中,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國家公務員、教師和視窗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沒有使用國語,一些部門和單位對推廣國語沒有明確要求,有的沒有管理措施;一些商業場所牌匾用字不規範,濫用繁體字、亂造簡化字,廣告、商品包裝用語用字濫用外文,電視螢幕出現錯別字等等,用語用字不規範現象在一些地方較為突出。二是,我省語言文字工作開展不平衡,地區、城鄉之間差別較大;有些地區語言文字工作機構、人員和經費不能適應工作要求,部分城鎮和農村中國小普及國語工作還比較薄弱,難度也大。三是,部門職責分工不夠明確,行政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尚不健全,使管理和監督範圍不清、力度不夠,導致不使用或者不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行為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糾正。因此,為推動我省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發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經濟社會交流中的作用,根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借鑑外省(區、市)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據及過程  《條例(草案)》主要依據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2006年,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條例(草案)》列入立法調研計畫後,省政府法制辦、省教育廳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並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參加起草小組。形成《條例(草案)》初稿後,起草小組進行了多次的討論、修改,徵求了全省各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發改委、財政廳、商務廳、衛生廳、建設廳、交通廳、廣電局、工商局等部門的意見,併到四川、重慶、廣西等省(區、市)和黔東南州、黔南州等少數民族地區進行了調研。今年,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條例(草案)》列入正式立法計畫後,根據調研的情況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起草小組多次對《條例 (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充分吸納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見。隨後,省政府法制辦又向9個市(州、地)、部分縣人民政府以及省直有關部門發出徵求意見函,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在“貴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條例(草案)》稿,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十幾易其稿,形成《條例(草案)》,經2007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17條,主要規定了管理職責、督導評估和教學常規管理、使用國語的情形、各行業人員國語水平等級標準、使用規範漢字的情形、漢字套用水平、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經費。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是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主要部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明確了其在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中的重要職責。語言文字工作經費是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重要保證和必要條件,應由政府統籌解決。但據了解,我省部分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部分縣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工作經費至今未完全落實,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語言文字工作的正常開展。因此,《條例(草案)》在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這樣規定,有利於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2、關於重點領域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分別從不同角度規定了應當以國語作為基本用語和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用字的情形。這對於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將起到積極作用。要做好全社會的用語用字規範化、標準化工作,國家機關要發揮帶頭作用,學校教育要發揮基礎作用,新聞媒體要發揮示範作用,公共服務行業要發揮視窗作用。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草案)》第九條、第十一條將國家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行業等作為重點,對推廣國語和使用規範漢字的情形作了進一步明確,以解決用語用字不規範問題,促進經濟社會交流。  3、關於國語水平測試及漢字套用水平標準。國語水平和漢字套用水平測試,是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的基本措施。做好這項工作,有利於提高特定崗位人員的漢字套用水平和國語水平,促進全社會漢字套用水平的提高和國語的推廣及普及,增強全社會的語言文字規範意識。為此,教育部、人事部、國家語委《關於開展國家公務員國語培訓的通知》(人發〔1999〕46號)要求,1954年以後出生的公務員,應達到國語三級甲等以上水平,對公務員參加國語水平測試的年齡和應達到的等級也作了相應規定;國家語委、國家教委、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開展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的決定》 (國語〔1994〕43號)規定,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應達到一級水平;教育部2007年2月1日發布的《漢字套用水平測試大綱》,對應當參加漢字套用水平測試的人員作了規定。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草案)》在第十條和第十二條分別對國語等級測試和漢字套用水平標準做了相應規定。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在我省進一步做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審議中,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5月2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制定該條例,對構建“和諧貴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對委員們提出的意見,法制委員會作了認真研究,並對《條例草案》文本作了相應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一條中的“為推動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發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經濟社會交流中的作用”修改為:“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發揮其在經濟社會交流中的作用”。  二、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國語和規範漢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規範和標準。”  三、根據委員的意見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在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刪去,並在“鼓勵”之後加上“和支持”。  四、將第九條和第十一條中的“之一”刪去,並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方言和外國語言的除外。”  五、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尚未達到前款規定等級標準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計畫,組織培訓,定期達標”。  六、根據委員的意見,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7年7月1日”。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4月3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後,按照法定的審議程式,我委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將《條例(草案)》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及省直有關單位廣泛徵求意見。此前,我委派員參加了《條例(草案)》的立法調研、起草、論證和修改工作。4月中旬以來,分別到畢節地區和貴陽市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4月26日分別召開了有語言文字、法律等方面專家和省人大民宗僑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教育廳、省衛生廳、省交通廳、省信息產業廳、省廣播電視局、省郵政管理局、省旅遊局、省體育局、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參加的法規論證會。4月28日,召開教科文衛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並提出了審議意見和修改建議。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從2001年1月1日施行以來,國家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軌道。這部法律的頒布和實施,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語言文字工作的高度重視,反映了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實施好這部法律,對於積極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的健康發展、增進各民族和地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我省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文種的省份,制定具有我省地域特點和可操作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地方性法規,規範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有利於各民族之間的交往,對全面提高我省的科學教育文化水平,增進與外界的交流與溝通,構建“和諧貴州”,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制定適合我省實際的《貴州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是必要的。該《條例(草案)》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和我省實際,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二、具體的修改意見  1、將第一條“為推動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發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經濟社會交流中的作用”修改為“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發揮其在經濟社會交流中的作用,”。  2、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國語和規範漢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規範和標準。”。  3、將第八條第二句中的“在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刪去。  4、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尚未達到前款規定等級標準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計畫,組織培訓,定期達標。”。  此外,對個別條款文字表述還需作進一步的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