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是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2006年3月1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
- 生效時間:2006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適用區域
主要內容
辦法說明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辦法的必要性
語言文字社會套用的規範化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水平的重要標誌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下簡稱語言文字法)的制定和出台,充分說明了黨和國家對語言文字工作的關心和重視,同時也說明了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貫徹執行好這部法律,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對於提高全民素質、普及文化教育、發展科學技術、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增進各地區各民族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我省經濟比較發達,文教科技社會事業發展較快,對外開放程度較高,人口流動量大,同時又是方言比較複雜的地區之一,制定語言文字法的實施辦法就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我省方言比較複雜,國語在全省範圍內遠未普及。相當多的人雖然會說國語,但在公眾場合不講國語;在廣大農村學校和部分城鎮學校,用方言教學還遠非個別現象;在機關部門,方言土語時常出現在會議、慶典、外事等重要活動場合;在一些公共服務行業,國語還沒有成為規範的服務用語;在一些廣播電視節目裡,還時常夾雜不少方言。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還很不平衡,與現代化建設事業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同時,我省的社會用字混亂現象比較嚴重,主要表現為濫用繁體字、諧音字,亂造簡化字;有些企業熱衷於取洋名、洋字號,在行銷活動中亂造音譯詞;新聞媒體、信息技術產品中語言文字使用混亂的現象也很突出;一些出版物、廣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裝和說明書等用字還很不規範等等。這不僅給民眾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帶來不便,也有損於我省的文明形象和投資環境。
二是擴大宣傳的需要。2004年9月,省教育廳就語言文字法的貫徹實施情況,在南京、無錫、南通、徐州等四市進行了問卷調查,共發放了2萬餘份問卷。數據統計結果顯示,我省知道我國有語言文字專門法律的人數只占35.3%,其中教師也只占50.3%。更多的人回答“不清楚”。說明人們對語言文字法的了解還很不夠。通過地方立法可以進一步擴大語言文字法的宣傳,可以引起社會各界對語言文字工作的關注,進一步增強人們規範使用語言文字的意識,在全社會營造“說國語,用規範字”的文明氛圍,不斷提升我省城鄉文明層次,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語言文字環境。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教育廳於2004年9月草擬了《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於去年10月份下發到13個設區的市和40所高校,同時在江蘇語言文字網上發布,廣泛徵求意見。並根據各地各單位反饋的修改意見,今年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送審稿。送審稿於今年8月29日報送省政府,9月,省政府法制辦將送審稿發給13個設區的市和有關廳局徵求意見,同時組織有關人員到無錫和揚州進行立法調研,召開有關部門負責人座談會,充分聽取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了多次論證和修改。於2005年11月4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第57次審議通過。
三、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立法思路
這次立法的總體思路是:對國家已有原則性規定但操作性不強的內容結合我省實際進行細化,同時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對外開放的程度,並結合有關部門和地方在宣傳和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方面的經驗,針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領域和要求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增加一些新規定。而對國家已有明確規定、操作性較強的內容,不作重複規定。如:調研過程中,不少地方和部門提出, 目前廣告的用語用字比較亂,應當重點規範。我們查閱了國家有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經發布了《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號發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全面具體地對廣告的用語用字作了規範,不需要作進一步的補充和細化,所以《辦法(草案)》沒有針對廣告的用語用字作出特別規定。再如:一些地方提出,應當規範繁體字和異體字的使用,對此,語言文字法第十七條已明確規定了繁體字和異體字的使用範圍,本辦法未作重複表述。再如:省廣電局提出,經過廣電行政部門批准,應當允許電視台有限度地開辦方言節目,對此,語言文字法第十六條已作了明確規定,本辦法也未作重複表述。
(二)關於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使用的領域和要求
根據語言文字法第二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國語和規範漢字。同時,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重點應當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的領域作了明確規定。《辦法(草案)》在國家規定原則的基礎上,對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的領域作了進一步的細化。
一是,《辦法(草案)》第十二條採取列舉式的方法,對規範使用國語的領域作了具體規定,便於具體操作和執行;第十三條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師、播音員、主持人、演員、公共服務行業直接面向公眾服務的有關從業人員以及高校畢業生的國語水平應當達到的相應標準,並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對未達到標準的人員進行培訓。
二是,《辦法(草案)》針對社會上不規範使用漢語言文字較為突出的現象,第十五條採取列舉式的方法,規定了應當使用規範漢字的若干情形;第十六條對社會用字的書寫、印刷、製作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調研過程中,有地方提出,行政機關在對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時,極少數企業人員使用其他國家的語言和文字,造成溝通上的困難,建議要求單位和個人在接受國家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時,應當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對此,《辦法(草案)》第十條作了明確規定。
(三)關於監督管理責任
語言文字工作涉及社會方方面面,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牽頭,與各有關部門相互協調,共同負責。語言文字法對此規定得比較原則,《辦法(草案)》專列一章,細化了國家關於地方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的職責規定,並根據有關部門的職責,具體規定了教育、人事、工商、質監、廣電、新聞出版、公安、文化、衛生、交通、旅遊、郵政、體育、民政、建設、電信監管等部門履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監督管理的範圍。
(四)關於法律責任
在法律責任的設定中,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未作重複規定。新設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採取責令改正的方式,沒有設定強制性的處罰規定,因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屬於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不適宜用強制性的處罰來推動,應當堅持以教育引導為主。
為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有效推廣,根據調研中各地提出的建議,並吸收一些地方對社會用語用字實施監督的成功做法,《辦法(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未使用或者未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單位,經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不得被評為文明單位。”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有關人員擔任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監督員,對社會用字情況進行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監督員的工作,對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在20日內作出答覆和處理。”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語言文字是人類最重要的交際工具和信息載體,在維持和協調社會生產和生活中具有基礎性作用。推進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是保證社會協調運轉、生產和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必要條件。2000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標誌著我國語言文字工作全面走上法制軌道。該法的實施,不僅對促進民族交流、普及文化教育、發展科學技術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推動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進步和國際交往。
江蘇人口眾多、地方方言繁複,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套用,營造良好的語言環境,對增進人際溝通、推動全省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是非常必要的。近年來通過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貫徹實施,我省語言文字工作在原有基礎上有了進一步提高,人們的語言規範意識也不斷增強。但總的來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套用現狀與社會發展要求相比還有差距,國語在全省範圍內遠未普及,社會用字不規範的現象也比較突出,既影響了人們思想信息的溝通,也影響了語言文字的健康發展。此外,由於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一些規定比較原則,語言文字工作的有關要求在實踐中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因此,制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實施辦法》是必要的,也是及時的。
在《辦法(草案)》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反覆論證修改,做了很多工作。我委和法工委也提前介入,參與了調研、起草、修改和論證,並徵求了13個省轄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我委認為,《辦法(草案)》既體現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精神,又突出規範了我省實施國家法律過程中在漢字使用、國語推廣以及語言文字工作的監督管理方面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並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一些原則要求結合江蘇實際作了具體規定,針對性比較強,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辦法(草案)》基本成熟,但有些內容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現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二、第十二條第(五)項關於“有聲信息處理與信息技術產品設
計、製作”要以國語為基本用語的規定,應當是指使用漢語言的“有聲信息處理與信息技術產品設計、製作”要以國語為基本用語。由於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五條對此已有專門規定,而該項規定表述不夠準確,建議刪除。
三、《辦法(草案)》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無實際內容,建議刪除。
此外,《辦法(草案)》中有一些文字表述還需要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