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是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2006年3月1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
  • 生效時間:2006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辦法說明,審查意見,

適用區域

江蘇省

主要內容

(2006年1月1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國語和規範漢字。
第三條 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將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作為愛國主義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每年九月第三周為本省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宣傳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開展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為語言文字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和評估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實施檢查評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國語和規範漢字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公務或者公共活動中,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公、會議、面向公眾講話等公務活動中應當使用國語。
第八條 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教育、教學、會議、宣傳及其他公共活動中,應當以國語為基本用語。
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刊(報)、講義、試卷、板報、板書等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用字。
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學生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能力納入培養目標,把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列為學生日常行為準則。
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畢業生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國語等級標準。
第九條 以漢語文出版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範和標準。
第十條 下列情形以國語為基本用語:
(一)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主持、採訪等;
(二)電影、電視劇用語(藝術形式和劇情特殊需要除外);
(三)運動會、博覽會、演唱會、慶典活動等的解說;
(四)展覽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等的講解;
(五)商業、郵政、電信、文化、公路、鐵路、民航、水運、旅遊、餐飲、娛樂、網路、銀行、保險、證券、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行業直接面向公眾的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以國語為工作語言的下列人員的國語水平應當達到相應的等級標準: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水平;
(二)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應當達到二級水平,其中語文教師、幼稚園教師和擔任對外漢語教學的教師應當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語音教師和播音、主持、影視劇表演等專業教師應當達到一級水平;
(三)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應當達到一級水平,其中省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員和節目主持人應當達到一級甲等水平。
國語水平測試時年滿五十周歲的前款(一)、(二)項所列人員,提倡使用國語,不適用前款規定。
有關單位對未達到規定國語等級標準的人員,應當分別情況進行培訓,使其逐步達到規定的等級標準。經國語水平測試合格的人員,由省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發等級證明。
第十二條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使用國語。其中以國語為工作語言的直接面向公眾服務的從事播音、解說、話務、導遊等特定工作的人員應當達到國語二級水平。
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關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國語等級標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用字:
(一)影視螢幕上的用字;
(二)面向公眾的名稱牌、標誌牌、指示牌、標語(牌)、招牌、廣告、電子螢幕、會標、宣傳材料、告示等用字;
(三)公共服務行業服務項目清單、服務內容說明等用字;
(四)公文、單位印章、執照、票據、標籤、表格、證書、獎狀、獎牌、門票、病歷、處方、體檢報告等用字;
(五)運動會、博覽會、演唱會、慶典活動等場合的用字;
(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用字;
(七)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山川湖海等地理名稱標誌,行政區劃、居民區、路街巷、企業事業單位、建築物的名稱標誌以及車站、機場、碼頭、港口、名勝古蹟、紀念地、遊覽地等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社會用字的書寫、印刷、製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橫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而下,豎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
(二)在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以及企業的名稱、招牌,產品的包裝、說明和廣告中使用漢語拼音的,應當正確、規範並與漢字同時使用,不得單獨使用漢語拼音;
(三)廣告牌和面向公眾的指示牌、標誌牌、名稱牌、招牌、公告牌等使用中文並同時使用外文的,上為中文,下為外文,豎行排列右為中文,左為外文,不得單獨使用外文。
公共場所的手書招牌提倡使用規範漢字。
第十五條 公民姓名中的姓可以保留和使用異體字,名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推廣、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管理、監督、檢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套用;
(四)協調各部門各行業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
(五)開展國語和規範漢字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測試;
(六)組織開展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調查研究;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協調和指導下,按照以下規定履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監督管理工作,發現不按照規定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
(一)教育部門應當對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使用列入對學校進行督導、檢查、評估和考核的內容;
(二)人事部門應當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名稱、廣告等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四)廣播電視、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對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五)新聞出版部門應當對各類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使用納入出版物編校質量考評和檢查的內容;
(六)公安部門應當對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發現不按照規定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使用的權利,鼓勵新聞媒體和公民對社會用語用字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有關人員擔任監督員,對社會用語用字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培訓和測試。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未使用或者未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單位,縣級以上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監督管理範圍,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未使用或者未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特定崗位的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教師、播音員、主持人、演員等,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所在單位應當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辦法的必要性
語言文字社會套用的規範化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水平的重要標誌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下簡稱語言文字法)的制定和出台,充分說明了黨和國家對語言文字工作的關心和重視,同時也說明了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貫徹執行好這部法律,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對於提高全民素質、普及文化教育、發展科學技術、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增進各地區各民族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我省經濟比較發達,文教科技社會事業發展較快,對外開放程度較高,人口流動量大,同時又是方言比較複雜的地區之一,制定語言文字法的實施辦法就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我省方言比較複雜,國語在全省範圍內遠未普及。相當多的人雖然會說國語,但在公眾場合不講國語;在廣大農村學校和部分城鎮學校,用方言教學還遠非個別現象;在機關部門,方言土語時常出現在會議、慶典、外事等重要活動場合;在一些公共服務行業,國語還沒有成為規範的服務用語;在一些廣播電視節目裡,還時常夾雜不少方言。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還很不平衡,與現代化建設事業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同時,我省的社會用字混亂現象比較嚴重,主要表現為濫用繁體字、諧音字,亂造簡化字;有些企業熱衷於取洋名、洋字號,在行銷活動中亂造音譯詞;新聞媒體、信息技術產品中語言文字使用混亂的現象也很突出;一些出版物、廣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裝和說明書等用字還很不規範等等。這不僅給民眾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帶來不便,也有損於我省的文明形象和投資環境。
二是擴大宣傳的需要。2004年9月,省教育廳就語言文字法的貫徹實施情況,在南京、無錫、南通、徐州等四市進行了問卷調查,共發放了2萬餘份問卷。數據統計結果顯示,我省知道我國有語言文字專門法律的人數只占35.3%,其中教師也只占50.3%。更多的人回答“不清楚”。說明人們對語言文字法的了解還很不夠。通過地方立法可以進一步擴大語言文字法的宣傳,可以引起社會各界對語言文字工作的關注,進一步增強人們規範使用語言文字的意識,在全社會營造“說國語,用規範字”的文明氛圍,不斷提升我省城鄉文明層次,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語言文字環境。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教育廳於2004年9月草擬了《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於去年10月份下發到13個設區的市和40所高校,同時在江蘇語言文字網上發布,廣泛徵求意見。並根據各地各單位反饋的修改意見,今年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送審稿。送審稿於今年8月29日報送省政府,9月,省政府法制辦將送審稿發給13個設區的市和有關廳局徵求意見,同時組織有關人員到無錫和揚州進行立法調研,召開有關部門負責人座談會,充分聽取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了多次論證和修改。於2005年11月4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第57次審議通過。
三、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立法思路
這次立法的總體思路是:對國家已有原則性規定但操作性不強的內容結合我省實際進行細化,同時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對外開放的程度,並結合有關部門和地方在宣傳和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方面的經驗,針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領域和要求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增加一些新規定。而對國家已有明確規定、操作性較強的內容,不作重複規定。如:調研過程中,不少地方和部門提出, 目前廣告的用語用字比較亂,應當重點規範。我們查閱了國家有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經發布了《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號發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全面具體地對廣告的用語用字作了規範,不需要作進一步的補充和細化,所以《辦法(草案)》沒有針對廣告的用語用字作出特別規定。再如:一些地方提出,應當規範繁體字和異體字的使用,對此,語言文字法第十七條已明確規定了繁體字和異體字的使用範圍,本辦法未作重複表述。再如:省廣電局提出,經過廣電行政部門批准,應當允許電視台有限度地開辦方言節目,對此,語言文字法第十六條已作了明確規定,本辦法也未作重複表述。
(二)關於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使用的領域和要求
根據語言文字法第二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國語和規範漢字。同時,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重點應當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的領域作了明確規定。《辦法(草案)》在國家規定原則的基礎上,對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的領域作了進一步的細化。
一是,《辦法(草案)》第十二條採取列舉式的方法,對規範使用國語的領域作了具體規定,便於具體操作和執行;第十三條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師、播音員、主持人、演員、公共服務行業直接面向公眾服務的有關從業人員以及高校畢業生的國語水平應當達到的相應標準,並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對未達到標準的人員進行培訓。
二是,《辦法(草案)》針對社會上不規範使用漢語言文字較為突出的現象,第十五條採取列舉式的方法,規定了應當使用規範漢字的若干情形;第十六條對社會用字的書寫、印刷、製作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調研過程中,有地方提出,行政機關在對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時,極少數企業人員使用其他國家的語言和文字,造成溝通上的困難,建議要求單位和個人在接受國家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時,應當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對此,《辦法(草案)》第十條作了明確規定。
(三)關於監督管理責任
語言文字工作涉及社會方方面面,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牽頭,與各有關部門相互協調,共同負責。語言文字法對此規定得比較原則,《辦法(草案)》專列一章,細化了國家關於地方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的職責規定,並根據有關部門的職責,具體規定了教育、人事、工商、質監、廣電、新聞出版、公安、文化、衛生、交通、旅遊、郵政、體育、民政、建設、電信監管等部門履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監督管理的範圍。
(四)關於法律責任
在法律責任的設定中,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未作重複規定。新設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採取責令改正的方式,沒有設定強制性的處罰規定,因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屬於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不適宜用強制性的處罰來推動,應當堅持以教育引導為主。
為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有效推廣,根據調研中各地提出的建議,並吸收一些地方對社會用語用字實施監督的成功做法,《辦法(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未使用或者未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單位,經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不得被評為文明單位。”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有關人員擔任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監督員,對社會用字情況進行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監督員的工作,對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在20日內作出答覆和處理。”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語言文字是人類最重要的交際工具和信息載體,在維持和協調社會生產和生活中具有基礎性作用。推進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是保證社會協調運轉、生產和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必要條件。2000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標誌著我國語言文字工作全面走上法制軌道。該法的實施,不僅對促進民族交流、普及文化教育、發展科學技術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推動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進步和國際交往。
江蘇人口眾多、地方方言繁複,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套用,營造良好的語言環境,對增進人際溝通、推動全省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是非常必要的。近年來通過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貫徹實施,我省語言文字工作在原有基礎上有了進一步提高,人們的語言規範意識也不斷增強。但總的來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套用現狀與社會發展要求相比還有差距,國語在全省範圍內遠未普及,社會用字不規範的現象也比較突出,既影響了人們思想信息的溝通,也影響了語言文字的健康發展。此外,由於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一些規定比較原則,語言文字工作的有關要求在實踐中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因此,制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實施辦法》是必要的,也是及時的。
在《辦法(草案)》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反覆論證修改,做了很多工作。我委和法工委也提前介入,參與了調研、起草、修改和論證,並徵求了13個省轄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我委認為,《辦法(草案)》既體現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精神,又突出規範了我省實施國家法律過程中在漢字使用、國語推廣以及語言文字工作的監督管理方面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並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一些原則要求結合江蘇實際作了具體規定,針對性比較強,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辦法(草案)》基本成熟,但有些內容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現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辦法(草案)》第十條要求“單位和個人接受國家機關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時,應當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由於被管理和監督的對象範圍很廣,情況比較複雜,包括了不會使用漢語的外國人和少數民族人員等,要求他們使用國語不具有可行性。建議進一步論證修改。
二、第十二條第(五)項關於“有聲信息處理與信息技術產品設
計、製作”要以國語為基本用語的規定,應當是指使用漢語言的“有聲信息處理與信息技術產品設計、製作”要以國語為基本用語。由於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五條對此已有專門規定,而該項規定表述不夠準確,建議刪除。
三、《辦法(草案)》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無實際內容,建議刪除。
此外,《辦法(草案)》中有一些文字表述還需要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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