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辦法

人大代表如果長期不履行代表職責,只當“榮譽代表”和“掛名代表”,就是失職,將被貴陽市人大常委會建議辭去代表職務。1月22日,貴陽市十三屆人大六次會議主席團第四次會議通過了《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辦法》,將於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辦法
  • 發布機構:貴陽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6年1月22日
  • 實施日期:2016年3月1日
辦法(草案)的說明,相關報導,

辦法(草案)的說明

市人大代表大會:
受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對《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和先進性。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市人大代表在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來,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大背景下,著力增強代表履職能力十分重要。但是,目前人大代表的整體履職現狀與憲法、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尚存在一定的差距,人大代表作用發揮不好的情況仍不同程度存在,因此,保持和最佳化代表結構,強化人大代表履職制度建設十分重要。
今年6月,中央轉發的《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要不斷探索建立代表履職激勵機制,建立健全不稱職代表退出機制。11月25日中共貴州省委出台的《關於加強人大工作和建設的決定》強調要健全代表履職激勵機制、探索建立代表退出機制。面對新時期新形勢下人大工作新任務,市人大常委會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不僅是對建立代表退出機制的一種探索,也是促進代表依法履職的一種激勵。《辦法草案》主要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對代表辭職情形作了進一步細化,將進一步促進人大代表依法履職。
二、起草情況
2014年10月,市人大常委會組成調研組認真開展調研,2015年4月成立起草小組,5月完成《辦法(初稿)》草擬工作,隨後廣泛徵求了市委組織部、市紀委、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8月14日,赴省人大選任聯委徵求意見,對《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
8月31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初步審議後,市人大常委會再次召開地方立法諮詢專家、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區(市、縣)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就《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深入討論,對收集到的70餘條意見認真進行研究,仔細推敲,總計修改44處。
10月21日,按照主任會議意見,將《辦法(草案修改稿)》寄送全體市人大代表徵求意見,共收到28條修改建議,進行了修改。
12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依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向市委專項報告。起草組再次進行討論修改,形成《辦法(草案)》。
三、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十四條,對市人大代表辭職的方式、需要辭職的情形、辭職的程式、辭職的啟動等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了市人大代表辭職的兩種方式,即“自願辭職和建議辭職”;
2.對代表辭職有關7種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包括:(一)因工作變動,失去原有代表性,不需要繼續擔任代表職務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執行代表職務的;(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未經批准一年內三次不參加常委會會議的;(四)未經批准一年內兩次不參加閉會期間代表小組活動的;(五)任期內三年未領銜或聯名提出議案,或者未提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六)因犯嚴重錯誤和違反社會公德,在民眾中造成不良影響,不宜再擔任代表職務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辭去代表職務的。
3.對市人大代表辭職的提出和會商、不同類別代表辭職的啟動、原選舉單位審議表決等程式進行了規定。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因工作變動,失去原有代表性,不需要繼續擔任代表職務”。選舉市人大代表時,是按照合理的構成比例把代表名額分配到各選舉單位,同時,市、區(市、縣)黨委、人大、政府有關負責人,因為工作需要及結構性安排,選舉為市人大代表,如果他們調離了原工作崗位,新任崗位又不需要繼續擔任代表,應該建議辭去代表職務,這樣,可以解決新任領導因工作需要補選為市人大代表的問題。
(二)關於“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執行代表職務”。一些代表身體長期有病,無法正常執行代表職務,更無法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不再具備履職的基本條件,應建議其辭去代表職務。
(三)關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未經批准一年內三次不參加常委會會議的”、“未經批准一年內兩次不參加閉會期間代表小組活動的”、“任期內三年未領銜或聯名提出議案,或者未提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三項規定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法律精神,結合地方工作實際作出的細化規定,因為人大代表是國家機關聯繫人民民眾的紐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如果長期不履行代表職責,只當“榮譽代表”,“掛名代表”,不願意出席會議,不願意參加活動,不願意建言獻策,不願意履行代表義務、執行代表職務、發揮代表作用,從根本上說就是一種失職,因此,擬通過這些規定,切實推動代表依法履職。
(四)關於代表辭職的啟動問題。《辦法草案》第七條規定,“屬於下派參選和擔任區(市、縣)黨委、政府、人大主要負責人的代表,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談話,代表本人書面提出辭職;其他應辭職代表,由區(市、縣)委組織部負責談話,代表本人書面提出辭職”,這一規定,主要考慮到下選代表、區(市、縣)黨政主要負責人的變動情況原選舉單位難以及時掌握,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等原則,由市委組織部在其職務變動時一併談話較為適宜。
(五)關於代表履職情況的統計問題。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參加代表活動等情況,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進行統計,市人大代表工作部門建立台賬,進行統籌和考核。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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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對貴陽市人大代表辭職的方式、需要辭職的情形、辭職的程式、辭職的啟動等進行了詳細規定。辦法明確,貴陽市實行市人大代表辭職制度,辭職採取自願辭職和建議辭職兩種方式。
關於自願辭職:貴陽市人大代表因自身原因不願意繼續擔任市人大代表職務的,可以向原選舉單位書面提出辭職。
關於建議辭職,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議辭去代表職務:因工作變動,失去原有代表性,不需要繼續擔任代表職務的;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執行代表職務的;貴陽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未經批准一年內三次不參加常委會會議的;未經批准一年內兩次不參加閉會期間代表小組活動的;任期內三年未領銜或聯名提出議案,或者未提出代表建議、批評或意見的;因犯嚴重錯誤和違反社會公德,在民眾中造成不良影響,不宜再擔任代表職務的;其他情形需要辭去代表職務的。
辦法明確,未經批准一年內兩次不參加閉會期間代表小組活動的,以及任期內三年未領銜或聯名提出議案,或者未提出代表建議、批評或意見的,由貴陽市人大代表工作部門約其談話,督促代表依法履職;對仍無改進的,應勸其辭去代表職務。同時,因犯嚴重錯誤和違反社會公德,在民眾中造成不良影響,不宜再擔任代表職務的,應辭去代表職務,原選舉單位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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