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根據中央政法委等12個部委局《關於印發<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號)檔案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政法幹部隊伍建設,完善政法幹警招錄培養機制,造就政治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套用型、複合型政法人才。經研究決定,我省將在2008和2009年政法幹警定向招錄試點的基礎上,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深入推進2010年的試點工作。為確保招錄工作順利完成,特制定《貴州省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招錄公告》(以下簡稱《招錄公告》)。
思想原則
招錄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圍繞加強政法工作和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大局,以造就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套用型、複合型政法人才為目標,重點從部隊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畢業生中選拔優秀人才,為基層政法機關特別是我省經濟欠發達的縣(市、區、特區)級以下基層政法機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招錄試點工作的原則是:
(一)招錄有序。全省招錄試點工作要在省委政法委、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委辦、省法院、省檢察院、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統一協調下進行。認真落實編制,研究制定招錄計畫,精心組織好報名、資格審查、考試和錄用,以及學生在校學習、管理、畢業後定向上崗等項工作。
(二)公開公正。招錄工作要在省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下,依據有關政策,要堅持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符合報考人員的平等競爭,確保有利於各部門的相互監督。
(三)統考擇優。招錄工作採取教育入學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一併統考的方式,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教育廳組織,擇優錄取。
(四)定向培養。試點班一律採取定向培養方式,報考即定向、定單位,學生畢業一律按照入學時確定的定向單位到我省縣(市、區、特區)級以下政法機關工作,服務一定年限後方可交流。
(五)嚴格管理。各有關部門、政法院校應按照試點工作方案,嚴格管理,嚴肅紀律,確保培養學生的政治業務素質。要完善相關制約措施,嚴格定向培養紀律,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定向單位。
組織安排
為加強指導,統一協調組織,確保改革試點工作高效有序進行,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在省委政法委、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委辦、省法院、省檢察院、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組成的“貴州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領導小組下設“貴州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法招錄辦”),辦公室設在省公務員局(省政府大院5號樓13樓1310室)。
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改革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試點招錄工作有序實施。
招錄工作各個環節要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部門及各院校應根據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的口徑進行宣傳。
本次考試考區統一設在貴陽市。考務工作在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對象條件
(一)招錄對象
1.本省戶口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公安現役部隊)符合報考條件的已退役士兵限報專科學歷層次試點班(具有一定少數民族語言能力的退役士兵、應屆高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優秀青年、村幹部限報法院系統專科雙語試點班);
2.本省戶口或本省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及以上和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符合報考條件的2010屆應屆畢業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限報專科及以上學歷層次試點班;
3.截至報名時由省級及以上機關統一選派、在貴州服務期(契約期)滿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一村一名大學生)、“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簡稱“四項目”人員)限報列入“專門招錄計畫”的職位。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遵紀守法;
3.報考年齡要求:
已退役士兵的年齡一般在18周歲以上(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25周歲以下(1985年6月30日及以後出生);其他報考人員年齡一般在18周歲以上(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27周歲以下(1983年6月30日及以後出生)。
4.報考學歷要求:
⑴報考專科學歷試點班的,須高中及以上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⑵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
⑶報考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
⑷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
5.具有工作單位的報考人員,須經單位同意後方可報考;
6.報考“專門招錄計畫”職位的“四項目”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的報考者,必須是按簽訂的協定,在協定規定的單位(須與省項目辦的備案相吻合)服務期滿的高校畢業生。未在協定規定的單位服務的不能報考。其中,抽調到省內各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工作的志願者聯絡員,須在鄉鎮基層單位服務期達一年以上;
②“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一村一名大學生)的報考者,目前應在村服務期滿,考核合格;根據工作需要,抽調到上級機關工作的,抽調的時間應不超過四個月;
③“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的報考者,應是契約期滿、考核合格且尚未接轉的人員。
7.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須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身體健康,體形端正,雙側單眼裸眼視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CM及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及以上;其他身體條件按《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於對<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函》(國公考錄函[2010]14號)、《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人發[2001]74號)執行;
8.報考職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三)以下人員不得報考:
1.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2.2008年1月1日以來錄用的公務員、參照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3.定向到具體行業或單位的應屆畢業生;
4.在讀的非應屆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
5.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受過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的人員;
6.曾被開除公職的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7.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人員;
8.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中有因故意犯罪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員;
9.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人員;
10.曾因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或近三年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人員;
11.職位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係的人員;
1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13.不符合招錄職位要求的相關條件的人員;
1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員。
計畫試點
2010年中央分配下達給我省的試點招錄計畫為754人(面向已退役士兵招錄235人,面向普通高校畢業生招錄443人,面向“四項目”招錄76人)。公安系統200人(其中20人用於招錄“四項目”人員),檢察院系統141人(其中14人用於招錄“四項目”人員),法院系統147人(其中15人用於招錄“四項目”人員),司法系統266人(其中27人用於招錄“四項目”人員)。共招錄碩士研究生111人,本科生(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本科)321人,專科生322人。
具體招錄職位詳見《貴州省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計畫職位表》(見附屬檔案1)。
承擔我省招錄試點培養任務的院校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央司法警官學院、西南政法大學、西南民族大學、山東政法學院、甘肅政法學院、貴州警官職業學院、浙江警官職業學院、江西司法警官學院、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雲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等14所政法院校。
培養模式
(一)專科教育。
通過注重實戰的政法高等職業教育模式,主要為我省艱苦邊遠地區縣(市、區、特區)級以下基層法院(定向招錄的“雙語”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機關,培養政治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政法套用型人才。
試點班採取高中及以上學歷起點的專科教育,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專科畢業證書。
(二)本科教育。
通過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教育,主要為我省艱苦邊遠地區縣(市、區、特區)級以下政法機關,培養政治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政法套用型人才。
試點班採取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教育模式,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完成規定學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和授予學士學位。
(三)研究生教育。
通過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為我省經濟欠發達地區政法機關培養研究生層次的政法人才。
試點班採取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培養模式,以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為起點,學制兩年。在完成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要求的基礎上,重點加強知識套用和職位技能的訓練。在校期間安排一年的理論教學,一年的實踐教學,其中半年時間到實務部門實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課程考試合格且論文答辯通過者,頒發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並授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
定向到我省艱苦邊遠地區縣(市、區、特區)級以下法院、檢察院的各學歷層次的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實行單獨的取得資格政策。
試點班在專業和課程設定上,應突出政法實務方面的教學、實訓內容。在培養模式上,以政法業務綜合素質培養為基礎,以職業精神、基本技能和專業能力教育培養為核心,探索教、學、練、戰一體化的教學模式。
招錄程式
(一)確定招錄計畫、發布招錄公告
招錄計畫主要包括:招錄單位名稱、招錄資格條件、招錄數量、招錄培養院校、招錄專業、定向單位等內容。我省將在“貴州人事人才網”()和貴州省委組織部網站統一發布《招錄公告》。
(二)報名、網上資格初審及加分
1.報名
報名統一在網上進行,不設現場報名點。報考人員進入“貴州人事考試信息網”()報名。網上報名按以下程式進行:
報考人員可在2010年6月30日8:00至7月2日18:00期間登錄“貴州人事考試信息網”提交報考申請,並上傳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證件照片(jpg格式、30KB以下)。報考人員只能選擇一個職位進行報名。根據所報職位要求,填寫《貴州省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考生報名表》(以下簡稱《報名表》,見附屬檔案2)。報名申請被接受後,系統會向報考人員反饋一個報名序號。報名序號是報考人員查詢報考資格審查結果、網上繳費確認、下載列印准考證等事項的重要依據,請妥善保管。
報考人員須仔細閱讀《報名表》及誠信承諾書,如實提交和填寫本人有關信息和材料。委託他人報名的,視同報考人員本人報名。出現報名信息錯誤或提交的證件在筆試和面試時不一致而影響考試、錄用等環節的,責任自負,凡嚴重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進入下一個環節的資格。
2.網上資格初審
⑴資格初審在省政法招錄辦統一組織下,由各招錄單位的省級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各招錄單位對已經提交報名申請的報考人員,必須在考生提交報名表後1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各招錄單位根據報考人員填寫的個人信息,對照《招錄公告》和職位所需的資格條件進行資格初審,經初審合格的予以確認。對符合網上報名條件的,不得拒絕報名;對審查不合格的,應說明理由;對照片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提示報考人員重新上傳照片。因資格初審不嚴導致不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進入報名繳費環節的,在報名期間由招錄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政法招錄辦審核同意後,由負責考務工作的部門註銷考生有關信息,該考生可改報其他職位;改報職位截止日期為7月4日12:00,未改報職位的考生的考試成績作無效處理。各招錄單位資格初審時間為2010年6月30日8:00至7月3日24:00。
⑵資格初審結果查詢。報考人員可於2010年6月30日8:00至7月3日24:00期間登錄“貴州人事考試信息網”查詢是否通過報名資格初審。通過資格初審的報考人員,不得再報考其他職位。
報考雙語試點班的,報名結束後須測試相應民族語言能力。民族語言能力測試不合格的,不能參加筆試。民族語言測試時間、地點詳見省政法招錄辦通知。
⑶報名確認及交費。通過資格初審的報考人員於2010年6月30日8:00至7月4日24:00在“貴州人事考試信息網”進行網上報名確認並繳納考務費,在“貴州人事考試信息網”進行網上報名確認並繳納考務費,報考法律碩士研究生試點班的考務費為174元(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費100元,教育入學考試費74元);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教育試點班、專科試點班的考務費為137元(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費100元,教育入學考試費37元)。未按期參加報名確認並交費者視為自動放棄。
報名確認並交費後,報名人數與職位招錄計畫數達不到3:1比例的職位,該職位招錄計畫予以減少或取消。職位招錄計畫減少的,報考該職位的考生所報職位不再進行調整;職位招錄計畫取消的,報考該職位的考生由本人申請經省政法招錄辦商改報單位同意後,由負責考務的部門給予改報其他職位。省政法招錄辦在報名結束後,對減少、取消的職位在網上進行公示。
按照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創業的意見》(黔黨發[2009]6號)中有關對應屆高校特困畢業生免收報名費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到所在學校學生資助機構申請,由所在學校或學生資助機構出具的相關特困生的書面證明,經確認符合條件的即可免收報名費。免收報名費的人員名單向社會進行公示。
特困生在辦理減免報名費手續時,須出示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網上報名成功後列印的報名表,於2010年7月4日17:00前到位於貴陽市毓秀路18號的省人才市場13層省人社廳考試院考務二部(1303號房間)辦理相關減免確認手續。
⑷網上列印准考證
報名確認並繳費成功後,報考人員於2010年7月25日8:00至7月29日16:00期間,登錄“貴州人事考試信息網”下載列印准考證。
3.加分政策及確認
⑴加分政策
①對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退役後報考試點班的,在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中加10分;
②本民族自治地區(縣及縣以下)戶籍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本民族自治地方政法機關職位的,在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總成績中加10分。
對同時符合上述兩項加分條件的考生,可實行累計加分。列入“專門招錄計畫”的“四項目”人員,不再實行加分政策。
⑵加分確認
加分確認的審查工作由省政法招錄辦負責。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考生,可在網上列印統一格式的《貴州省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考生加分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如實填寫並在報名結束後進行加分審查,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提交“加分申請表”時,還須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①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退役後的考生須提供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一份,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貼有本人照片並加蓋公章的戶籍或臨時身份證明)、《退伍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②少數民族考生須提供能證明少數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貼有本人照片並加蓋公章的戶籍或臨時身份證明。
逾期不提交加分申請表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加分。
(三)筆試
筆試考試考區統一設在貴陽市。
1.考試科目
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考試。教育入學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根據國家統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
⑴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
⑵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
⑶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參加《專業綜合Ⅰ》(刑法學、民法學)、《專業綜合Ⅱ》(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的考試。
考試範圍以《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分別制定。
筆試時間為2010年7月31日,8月1日兩天,具體安排如下:
7月31日 9:00—11:0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14:00—16:30《申論》
8月1日 9:00—11:30《文化綜合》(專科層次)《民法學》(本科層次)
9:00—12:00 《專業綜合Ⅰ》(法律碩士)
14:00—17:00 《專業綜合Ⅱ》(法律碩士)
筆試地點見《筆試准考證》,考生必須同時持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加蓋公安機關公章的附本人照片的戶籍證明)和《筆試准考證》方能進入考場參加筆試。
2.考試總成績計算公式為:
筆試總成績=(公務員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公務員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
未完成所有筆試科目並未取得有效成績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筆試結束後,由省政法招錄辦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分類劃定最低面試合格線。
(四)資格複審
資格複審在筆試結束後採取現場方式進行。由省政法招錄辦統一組織,各招錄單位的省級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四項目”人員的資格審查由縣級“項目辦”、“引導辦”負責,經資格審查後,由省“項目辦”、“引導辦”進行資格複審。在最低面試合格分數線以上的參考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在各招錄職位計畫數1:3比例以內(含1:3)確定資格複審人員。同一職位報考人員筆試總成績名次末位並列的同時確定為資格複審人員,資格複審合格人員進入面試。某職位考生筆試總成績均達不到最低面試合格分數線的,該職位取消。
招錄單位根據省政法招錄辦公示的擬進入面試人員名單,按照《招錄公告》和報考人員填寫的《報名表》,對考生是否符合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進行複審,經複審符合招錄職位所需資格條件的報考人員,由負責資格複審的部門和同志簽署意見,並蓋公章。經複審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取消其進入面試資格。經資格複審,通過複審人員人數低於招錄計畫數的職位減少招錄計畫數;無考生通過資格複審的,該職位取消。
擬進入面試考生須持畢業證書、學位證書(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持《就業推薦表》)、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戶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等報考職位要求的相關資格條件的證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張,有工作單位的還須持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已退役士兵還須持《退伍證》,到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資格複審。資格複審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因資格複審不嚴致使不符合《招錄公告》規定條件考生進入面試環節的,該考生的成績作無效處理。
(五)面試和總成績
1.面試
省政法招錄辦負責面試考務工作,考區設在貴陽市。面試採用結構化方式進行,面試成績按百分制計算。
面試人員為資格複審合格人員。面試人員名單公布後,不再遞補。
招錄計畫數與通過資格複審後的面試考生人數達不到1:3比例職位的考生,其面試成績須達到本考場當日面試實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進入下一環節;未參加面試的考生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面試時間和地點由省政法招錄辦另行通知。
2.總成績
筆試、面試結束後,按筆試、面試成績各占50%的比例計算考生總成績,筆試、面試成績和總成績均按“四捨五入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數字。
同一職位考生總成績名次出現末位並列的,以筆試成績高者列為下一環節對象。
(六)體檢
體檢必須在省政法招錄辦指定的醫院進行並出具體檢結論,其他結論、鑑定一律不予認可。省政法招錄辦可依職責許可權進行複查。人民警察職位按總成績從高到低在各招錄職位計畫數1:2比例以內(含1:2)確定體檢對象,其他職位按職位招考計畫數按總成績由高到低等額確定體檢對象。同一職位考生總成績出現末位並列的,以筆試成績高的列為體檢對象。體檢合格考生人數達不到職位招錄計畫數的,職位招錄計畫數減少或取消。
體檢標準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執行〉(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人發[2001]74號)規定執行。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考生對身高、視力、體重、血壓四個項目的檢查結果,須由現場紀檢監察人員、體檢醫生和體檢考生本人當場簽字確認,體檢考生對上述四個項目的檢查結果要求複查的,採取當場提出申請、當場複查的方式進行,對事後報考人員提出的複查申請不予受理(省政法招錄辦依職責許可權進行的複查除外)。
檢查結果由現場紀檢監察人員、體檢醫生和體檢考生本人當場簽字確認。體檢考生對體檢和複查結果拒絕簽字的,由現場紀檢監察人員和複查醫生註明情況,視為認可體檢考生檢查和複查結果。體檢結束後提出的複查申請不予受理(省政法招錄辦依職責許可權進行的複查除外)。
體檢醫院在招錄體檢中不得擅自提供B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需要在體檢時檢測B肝項目的,由省政法招錄辦確定。
體檢費用由考生自理。體檢時間由省政法招錄辦另行通知。未參加體檢的考生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七)考察和政審
政審工作由省政法招錄辦統一部署,招錄單位具體實施。在體檢合格考生中,根據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按各職位招錄計畫數等額確定政審對象。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並據實寫出考察材料。考察內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考察時還須進一步核實考生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考察和政審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考生,考察和政審不合格,由招錄單位報經省政法招錄辦審定,取消該考生進入下一環節資格,考察和政審合格考生人數達不到職位招錄計畫數的,職位招錄計畫數減少或取消。
1.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2.2008年1月1日以來錄用的公務員或參照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3.定向到具體行業或單位的應屆畢業生;
4.在讀的非應屆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
5.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受過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的人員;
6.被開除公職的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7.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人員;
8.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員;
9.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人員;
10.曾因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或近三年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人員;
11.截止到2010年9月15日未能提交招錄職位所需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
12.不符合招錄職位所需資格條件的人員;
13.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係的招錄職位的人員;
14.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1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人民警察的人員或經省政法招錄辦研究確定不能錄取的其它情況的人員。
(八)公示和錄取
1.公示
①經筆試、面試、體檢、考察政審合格的考生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職位招錄計畫兩倍的比例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相應的擬錄取名單按職位進行複試,複試合格的擬錄取人員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有關網站進行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②經筆試、面試、體檢、考察政審合格的考生報考專科、本科、二學位職位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擬錄取人員,並在有關網站進行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公示期間查實有嚴重問題影響錄取的,取消該考生的錄取資格。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取,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錄取或取消錄取資格。公示後,職位合格考生人數達不到職位招錄計畫數的,職位招錄計畫數減少或取消。
2.錄取
對公示無異議的擬錄取考生,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於9月15日前將擬錄取人員庫按有關標準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我省上報的擬錄取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入校後,由相關院校將最終擬錄取名單報院校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七、錄取後學生的培養、管理及畢業錄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關政法部門將根據職位能力需求和職業特點,按照套用型、實戰型人才需求,商試點院校合理設定專業,組織有關專家研製、審定專業培養方案。各相關院校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選派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教學任務。同時,注重從實務部門聘請業務骨幹來校授課。教育部門與政法主管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試點班培養質量的跟蹤、管理和監督,並建立相應的淘汰機制。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定向單位的省級政法機關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定書,接受培養。被錄取的人員的戶口和檔案應遷入錄取學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應嚴格遵守院校各項規章制度。
試點班的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並發給生活補助。生活補助費的發放標準,按照財政部財行[2008]459號檔案規定執行。
對於合格畢業學生,所在院校應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並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後,由招錄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試點班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並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後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經費保障
對定向到我省縣及縣以下基層政法崗位的試點班學生培養經費、免收學費經費、生活補助經費三項,全部由中央財政保障。省政法主管部門將在招錄工作結束後,儘快上報實際招錄數量、招錄培養院校、招錄專業等情況,以便財政部計算下達我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專項經費。省財政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該項政法招錄體制改革試點專項經費後,足額下達到招錄培養院校。
要求注意
(一)紀律監督
招錄工作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工作人員和考生要嚴格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如有違反或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按照《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09]126號)檔案規定處理。
(二)考試不指定考試範圍和考試用書,也不舉辦任何培訓班。各科考試大綱見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招生服務網()。
(三)在招錄過程中,省政法招錄辦發布的各項招錄信息(如資格審查、減少或取消職位、職位名次等內容)都將在省政法招錄辦對外公開的媒體、網站上進行公布。
(四)招錄工作未盡事宜,由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諮詢電話: 略
(五)本《招錄公告》解釋權屬省政法招錄辦。
附屬檔案:
1、《貴州省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計畫職位表》
2、《貴州省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考生報名表》
3、《貴州省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考生加分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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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