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實施辦法

《貴州省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實施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推進貴州省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提升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貴州省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貴州省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貴州省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推進全省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提升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軍人,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國家採取自主擇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安置)、軍士(國家採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等方式安置)、義務兵(國家採取自主就業等方式安置)等人員。
第三條 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堅持以促進就業創業為目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學歷教育、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並行並舉的退役軍人教育培訓體系。退役軍人在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時,自願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退役軍人在接受學歷教育和職業教育時,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享受學費和助學金資助等教育資助政策。
第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的退役軍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需要就業創業的,可以選擇接受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教育培訓承訓機構,免費參加一次自願申請、自選專業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退役軍人參加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按照國家和我省教育部門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教育培訓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財政、審計部門以及省軍區政治工作局共同組織實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第六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協調教育培訓工作;
(二)制定培訓規劃、專項計畫及有關政策措施;
(三)牽頭認定教育培訓承訓機構及其專業;
(四)宣傳動員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
(五)組織退役軍人報名和資格審查工作;
(六)統計退役軍人報名、入學等情況;
(七)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教育培訓工作,考核評估教育培訓承訓機構;
(八)監管教育培訓經費。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專項計畫和政策措施;
(二)指導所屬職業培訓承訓機構的招生錄取、教學管理工作;
(三)鼓勵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退役軍人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和推薦就業服務;
(四)指導退役軍人參加技能人才評價;
(五)參與督導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參與檢查、考評職業技能培訓承訓機構。
第八條 教育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積極開展退役軍人培訓;
(二)組織、指導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按相關檔案規定招錄退役軍人;
(三)指導相關學校根據退役軍人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人才培養方案和培訓方案;
(四)配合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專項計畫和政策措施;
(五)參與監督和考核評估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開展的教育培訓工作,並參與監管教育培訓經費。
第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落實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相關經費保障。
第十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教育培訓經費開展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駐軍各單位做好現役軍人的教育培訓,支持其在服役期間學習儲備各種職業技能,取得更多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軍隊各級政治工作部門會同訓練管理部門搞好督導檢查;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思想政治教育和組織紀律、保密教育等工作。
第十二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按照計畫落實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招生、教學、管理和保障工作,優先推薦完成學業的退役軍人就業創業;負責退役軍人學員的學籍檔案管理、交接等工作。
第十三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軍區政治工作局負責完善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培訓體系,將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培訓納入國家、我省學歷教育、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並行並舉的退役軍人教育培訓體系,促進現役軍人與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相銜接、學歷教育、職業教育與職業技能培訓相互補充,幫助退役軍人完善知識結構,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職業技能水平和綜合職業素養,提升就業創業能力。
第十四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軍區等有關部門以及用人單位負責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將退役軍人納入國家、我省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和組織實施體系,大力開展退役軍人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和更新提升培訓,提高職業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退役軍人參加崗位技能提升和知識更新培訓。對下崗並登記失業的退役軍人開展就業創業服務,並按規定予以補貼。
第十五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軍區相關部門等主要負責制定教育培訓規劃、計畫、標準、規範、政策及監督檢查;省以下各級結合各自特點、條件和優勢,主要負責組織承訓機構具體實施,確保培訓質量,辦出特色,打造品牌。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評估認定承訓機構,也可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訓機構。結合退役軍人自身特點和培訓需求,在省內選定準入手續全、師資力量強、實訓設施齊、教學質量高、管理制度嚴、社會信譽好、就業效果佳的院校和機構,以及基礎設施完善、輔助設施配套、服務功能齊全、服務隊伍專業、服務機制健全、服務舉措有力、管理制度規範、入駐團隊聚集、就業效果優良的基地作為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承擔退役軍人教育培訓任務,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一)培訓機構的確定
培訓機構可向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承訓申請。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實申請條件並實地調研考察認定後,將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逐級上報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也可開展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培訓機構,並將培訓機構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
(二)確定培訓機構原則
1.擴大供給。對於具備基本條件和承訓意願的培訓機構,經過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考察核實認定後,應納入盡納入。
2.豐富資源。在主體性質上可涵蓋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公辦和民辦培訓機構、企業實訓基地、創業孵化基地、職工培訓中心、職業技能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多種類型;在培訓專業上應涵蓋通用技能和高新技術的多種方向。
3.優質優先。對於師資力量雄厚、產教融合較好、就業渠道穩定的培訓機構優先納入。
(三)確定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
1.具有法定辦學資質,取得政府相關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優先選擇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具備承接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資質的機構。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在規定範圍內開展培訓項目。
2.具有與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實訓設施、設備,具有穩定、合格的師資隊伍。專業性強的領域或科目,有實訓場所或實訓合作單位。
3.具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培訓質量較好,相關證書獲取率和培訓後推薦就業率較高。
4.遵守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法律法規,教學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管理規範,學風好、風氣正、社會信譽良好,無違規辦學的不良記錄,法定代表人無不良誠信記錄。
(四)確定培訓機構的程式
1.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徵集培訓機構參與申報。
2.受理核實。按照屬地原則或管理許可權受理培訓機構申請,通過向相關主管部門核對資質信息、實地考察調研等方式核實培訓機構情況。
3.社會公示。對符合規定及相關條件的培訓機構,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統一向社會公示並接受監督。
4.簽約存檔。按照有關要求籤訂契約,對培訓機構資質、培訓場所產權證或租用契約、設施設備清單、師資、管理制度等相關證明材料存檔。
(五)契約及履行
1.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結合本地退役軍人特點、培訓需求、培訓市場狀況,科學設定承訓契約條款,遵循我國有關契約的法律規定簽訂、履行、變更承訓契約。
2.契約明確培訓項目、收費標準、培訓質量、資金結算方式、各方權利義務事項、契約的變更與終止情形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契約期限不超過3年。
(六)培訓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1.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2.結合退役軍人就業創業需求,科學設定培訓項目、制定培訓目標和教學計畫,最佳化課程設定,改進科學方法,保證教學質量。
3.主動規範招生行為,按照規定明確培訓收費標準。招生簡章和宣傳內容應當具體、明確、真實,並向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備。所開設課程和培訓質量應當符合招生簡章或宣傳的承諾。
4.培訓開班前,提請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定報名參訓的退役軍人身份和享受補貼政策條件。
5.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管理,防範和化解各類安全事故風險。
6.按規定組織學員參加技能人才評價。對完成規定課時、經結業考試(考核)合格的學員,應發給培訓合格證書。
7.根據培訓專業推薦參訓學員就業,提倡開展“入學即入職”式培訓,並開展不少於1年的就業穩定性跟蹤調查。
8.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當期培訓任務結束後或年底,向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送培訓報告和相關數據信息。
(七)培訓機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終止契約。
1.辦學資格終止的。
2.經評估不合格或一個評估周期內不能正常開展培訓的。
3.教學質量低,學員負面評價率高,校風、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業率低的。
4.存在買賣和出租資質、轉包培訓項目、嚴重虛假宣傳、套取資金、虛假培訓等違法違規問題的。
5.其他嚴重影響承訓工作開展、延誤參訓學員就業創業的情形。
(八)績效評價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統籌管理承訓機構的評估工作。評估工作在契約期內開展不少於1次,評估周期最長不超過3年。評估結果作為撥付款項、續簽契約、確定評估頻次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組織成立省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承訓機構開展評估工作。
(九)開展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園地建設
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培訓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檔案精神,省退役軍人事務廳依據《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園地量化評價指標體系》擇優選取培訓機構、創業孵化機構,作為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園地,實現學歷教育、技能培訓、就業見習、創業孵化四位一體發展,發揮示範帶動作用。通過在園地中實踐彈性學制、工學結合、創業孵化、“1+X”等試點工作,探索提高退役軍人教育培訓針對性、有效性的新路子。園地掛牌有效期不超過3年,到期後由各市(州)、縣(市、區、特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重新推薦。
第十七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建立完善退役軍人教育培訓承訓機構黃頁。
第十八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引導退役軍人積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統籌推進實施退役軍人入職企業“崗前培訓”。教育培訓實行自願報名、資格審查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九條 面向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開展適應性培訓,幫助其儘快轉變角色融入社會。培訓工作由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結合實際統籌安排,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返鄉報到後及時組織實施,培訓時長不少於80學時。適應性培訓要強化思想政治引領,開展安全保密教育,樹牢組織紀律意識;宣講退役政策,普及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心理調適,促進角色轉換;實施職業指導,分析就業創業形勢,引導合理就業預期;組織人才測評,提供就業推薦、職業培訓項目推介。採用“網際網路+培訓”等多種教學手段,靈活安排教學,定期開展培訓評估,確保教學效果。個性化培訓和創業培訓根據個人意願和實際需求開展。
第二十條 鼓勵退役軍人參加學歷教育。
(一)退役軍人接受我省中職學校(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教育的,可憑國中、高中畢業證或同等的證明和身份證註冊入學;
(二)具有高中畢業證或同等學歷等符合高考報名條件的退役軍人,納入高等職業院校單獨考試招生範圍,可報考指定的省內高等職業院校;
(三)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出現役的普通高職(專科)畢業生,憑身份證、普通高職(專科)畢業證及士兵退役證,可申請免試文化課參加普通高校專升本招生,免試參加成人高校專升本學歷提升,服役期間獲得三等功及以上獎勵的可免試錄取本科學校學習;
(四)高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現役退役,達到報考條件後,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在部隊榮立二等功及以上表彰獎勵,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退役軍人,可申請免試(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五)高等學校根據國家統籌安排,可以通過單列計畫、單獨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軍人。
第二十一條 鼓勵將符合高考報名條件的退役軍人納入高等職業院校單獨考試招生範圍。退役軍人參加全國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參加教育培訓的退役軍人在承訓機構學習期間,按照本辦法規定免除學雜、住宿、技能鑑定等費用,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生活補助。
第二十三條 參加中、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和適應性培訓的退役軍人在教育培訓承訓機構學習期間,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培訓項目、難易程度、時間長短、培訓成本,按照實際參訓人數、統一支付標準以及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撥付教育培訓承訓機構補助經費。
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應當於每年招生前,將招生簡章(含院校簡介、專業設定、學習時間、學制、報名程式、錄取報到要求、助學辦法、推薦就業方向等)印發至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結合走進軍營政策宣講、退役軍人離隊返鄉、報到登記、專場招聘等時間節點,適時做好宣傳、動員、引導、報名等工作,並及時將招生簡章和有關政策在辦公場所、宣傳欄和當地報刊、網站等媒體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退役軍人向安置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名申請參加教育培訓,填寫《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附屬檔案1)、填報志願,同時提供退出現役證件原件、複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和大1寸近期免冠照片3張(含電子版)。
第二十六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結合退役軍人安置屬地、人員類別、退役後是否參加過免費教育培訓情況,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發放《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核准通知書(第二聯)》(附屬檔案2);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向其本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報名、審核情況,填寫《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報名登記表》(附屬檔案3),市(州)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匯總報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退役軍人意願需求和報名情況,與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溝通協商教育培訓具體事項。
第二十九條 退役軍人憑《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核准通知書(第二聯)》、《入學通知書》等有關證明、證件,按規定時限到教育培訓承訓機構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的,應當向有關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招生部門提交書面說明,經同意後可補辦入學手續。無故推遲報到的,按照本人所報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參加教育培訓的退役軍人入學後,教育培訓承訓機構負責到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辦理退役軍人學籍登記手續和驗證入學、備案手續;高等院校承訓機構在退役軍人入學報到時負責辦理其註冊手續。
第三十一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據實填寫《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入學人員統計表》(附屬檔案4),於參加教育培訓退役軍人入學後1個月內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第三十二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管理退役軍人學籍檔案,並在參加培訓退役軍人結業(畢業)時及時辦理學籍檔案交接手續。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三十三條 退役軍人學員按照所屬教育培訓承訓機構規章制度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助學金和獎學金。
第三十四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應當立足市場需求,在退役軍人事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指導下,根據退役軍人學員文化水平、自身特點和多元需求,制定相應的教育培訓計畫、大綱,有針對性地開展以實用技術、職業技能為主的教學。
第三十五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要針對退役軍人需求多元、自主性強等特點,對有創業要求、培訓意願和具備一定條件的退役軍人,積極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等形式多樣的創業培訓,加強就業創業指導,提升退役軍人自主就業、自主創業能力。
第三十六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應當積極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條件,幫助退役軍人學員順利完成學業並組織技能人才評價;完成學業並通過技能人才評價合格的,應當及時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三十七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應當組織退役軍人學員到企業、用人單位等實訓基地學習,利用校企合作關係,採取訂單式、定向式、定崗式等培訓方式,實現退役軍人培訓與就業的良性互動。
第三十八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應當為結業(畢業)退役軍人學員提供至少1次就業推薦機會,並採取多種措施,通過多種渠道,積極推薦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第三十九條 參加教育培訓的退役軍人結業(畢業)後,通過創業方式實現就業、符合條件的,可依法享受稅收、金融等扶持創業就業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承訓機構開展評估工作在契約期內不少於1次,評估周期最長不超過3年。對評估合格的承訓機構,同意其繼續開展培訓工作,有效期為3年。對不能完成教育培訓任務、達不到資質要求的,取消其承訓資格;對虛報、套取、違規使用教育培訓經費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四十一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為退役軍人學員免費提供就業信息、職業介紹等服務,幫助退役軍人學員實現就業。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規章紀律,被開除學籍或作退學處理的退役軍人學員,由教育培訓承訓機構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有關部門備案。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三條 退役軍人教育培訓補助經費堅持“專款專用、科學管理、績效評價、強化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
標準和程式分配下達和安排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高效。
第四十四條 教育培訓經費由各級財政共同負擔,相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主要用於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所需的學雜、住宿、技能鑑定、生活補助等開支,以及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服務和適應性培訓所需。
第四十五條 對參加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退役軍人,按照中央財政確定的定額補助標準安排教育培訓補助經費,有條件的地區在經費方面可對參戰、軍齡長、有立功受獎表現、所學技能多等級高的退役軍人學員適當傾斜,並根據實際培訓人數和實際培訓天數核撥。其他退役軍人教育培訓補助經費,按照國家和我省現行教育培訓補助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參加教育培訓退役軍人學習情況及培訓效果等因素實施績效考評,核實承訓機構提供的參加教育培訓的退役軍人人數,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撥教育培訓經費,並按照規定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承擔教育培訓的機構,保障承訓機構承擔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七條 每期培訓開始後,承訓機構向委託承訓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資金申請,申請報告必須附有教學計畫和退役軍人學員花名冊,並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審核申請報告及花名冊的基礎上,確認教育培訓工作任務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確認的資金分配方案撥付資金。
(一)承訓機構在每期(或每學年)教育培訓結束前1個月內,及時將參加培訓的退役軍人名冊和資金申請報告等材料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報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認真審核申請報告及花名冊的基礎上,結合經費標準、績效考核等因素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對學員職業技能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畢(結)業證書獲取率分別低於90%,推薦就業率(含自主創業率)低於80%的承訓機構,將在撥付補助資金時按照培訓經費總額5%的比例扣減。
(二)參加教育培訓的退役軍人學員月到課時數不足規定課時數80%,不予發放生活補助。退役軍人學員培訓期內平均到課時數低於總課時數70%的承訓機構,下年度取消其承訓資格。
(三)退役軍人在安置地以外參加的培訓,經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和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事先批准,可按安置地的培訓補助標準享受補助。
退役軍人入職企業開展“崗前培訓”,與本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以工資發放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為依據),教育培訓補助經費按不超過3500元/人的標準直接撥付至企業。
第四十八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籌相關經費開展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創業創新)大賽、送政策送教育進軍營、就業招聘以及幫助貴州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服務促進會開展相關活動等。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九條 實行台賬登記制度。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對參訓學員逐人建立培訓台賬,如實登記學員參加培訓和享受培訓補貼情況,並在年底向上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備。
第五十條 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培訓政策及參訓、承訓申報流程,定期公布承訓機構評估結果及違規違約行為處理情況;設立監督電話,暢通網上監督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軍區政治工作局等主要負責監督、指導、檢查、評估等工作,確保高質量完成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機構不得擠占、截留、剋扣和挪用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經費,並主動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審計、監督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紀違規安排使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核准通知書,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核發。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貴州省教育廳、貴州省財政廳、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軍區政治工作局2022年2月10日印發的《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五部門關於印發〈貴州省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黔退役軍人發〔2022〕2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
2.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核准通知書
3.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報名登記表
4.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入學人員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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