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農業機械管理規定》在1993.12.02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農業機械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12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貴州省農業機械管理規定》在1993.12.02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貴州省農業機械管理規定》在1993.12.02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機械管理,促進農業機械高效、優質、低耗、安全,推動農業生產及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和農副產品加工的動力...
2024年2月1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貴州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廢止。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農用拖拉機、柴油機及收割機、機動脫粒機等農業機械。第...
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業...
規定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57號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月16日農業部第3次常務會議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農牧漁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發布的《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84]農[機]字第42號)...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釋義》(以下簡稱《條例》)是2010年1月1日中國法制出版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穹。內容簡介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關於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法規。它的公布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農業機械化的高度重視,標誌著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邁入了法制化軌道。這是農業機械化法制...
農業部國營農場農機化管理暫行細則,由農業部一九八九年五月十日頒布。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機化管理,提高農機化科學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精神,結合國營農場情況,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農業機械是農業生產的重要物質技術基礎,各級農墾管理部門和國營農場...
第二條 擁有、使用拖拉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拖拉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理工作。法律、法規授權或由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第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拖拉機及其駕駛員的安全技術...
(二)熟練掌握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標準;(三)掌握正確使用安全技術檢驗裝備(設備)的方法;(四)具備農機安全生產基本常識;(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並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第五條 考試員按照《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
第二十四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按照農機事故處理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報案登記、受理、立案、現場調查、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等工作。第二十五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制定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值班和農機事故快速報告制度,公布事故報案電話。第二十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按照農業機械化管理統計制度的要求,...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產品(以下稱農機產品),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機產品的生產、銷售、修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農機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換貨或退貨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的,可以依法向...
第二十條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條件的,應當停止使用,予以報廢。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機械報廢經濟補償制度,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報廢農業機械給予財政補貼。具體辦法由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第四章操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申請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修改的決定 九、江西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農機進行安全檢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安全檢驗為每年1次。”(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上路行駛的拖拉機有...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生產、銷售、維修、使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質監、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業機械管理的有關工...
農業機械使用者應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在有危險的部位和作業現場設定防護裝置或者警示標誌。第十二條 人民政府徵用農業機械投入搶救國家財產、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抵禦自然災害等活動,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農業機械被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第十三條 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根據農業機械使用者的投訴...
為加強農業機械管理,保障農業機械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加快農業現代化步伐,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林、牧、副、漁業的各種農用動力機械及其...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實行登記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耕整地機械、插秧機、機動植保機械、機動脫粒機、飼料粉碎機、鍘草機等農業機械建立台賬。第十三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
(二十)貴州省農業機械技術推廣總站。參與農機技術推廣管理;參與擬定農機技術標準與規範;參與編制農機技術推廣計畫;參與指導農機技術推廣機構的隊伍建設;參與指導農機技術推廣業務;開展農機試驗示範;開展新農機具引進、農機對比試驗、農機質量測試、農機技術儲備、農機技術培訓和農機信息服務工作。(二十一)貴州省農產品...
注意: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五條 農業機械所有者、使用者依法自主經營。任何機關或者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向其集資、收費和攤派的,農業機械所有者、使用者有權拒絕。第六條 對在發展農業機械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農業機械管理...
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農村廳。將省農業委員會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省交通運輸廳。不再保留貴州省農業委員會。機構職能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原省農業辦公室、省農業廳、省畜牧獸醫局、省農業機械事業局和省鄉鎮企業局(農產品加工)行政管理職責,...
第一條為了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加強農業機械管理,維護農業機械使用者、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村民(居民)委員會協助農機監理機構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第二章 農業機械管理 第七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實行登記管理。固定式農業機械不實行登記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 農業機械的登記,分為註冊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抵押登記和註銷...
第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業的農業機械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科研與生產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科研單位和生產企業引進及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鼓勵和支持...
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下列農業機械實行牌證管理:(一)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國家規定實行牌證管理的自走式農業機械;(二)3.75千瓦以上固定式農業機械。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目錄由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公布。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經當地...
第六條 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農業環境保護和執行強制性標準的農業機械產品實行農業機械鑑定產品目錄管理。 自治區人民政府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實行農業機械推廣產品目錄管理。 納入國家生產許可證和強制認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農業機械鑑定產品目錄由...
區、縣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站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鄉、鎮農業機械管理,其業務受區、縣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與農業機械有關的管理工作。農業、林業、畜牧、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