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修正案

1998年9月1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修正案
  • 頒布時間:1998年09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9月19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選舉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對《貴州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第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黔部隊、人民武裝警察選舉出席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和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辦理”,修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黔部隊選舉出席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辦理。”
二、第八條第一款“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原則,對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決定如下:”,修改為:“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經確定後,不再變動。如果由於行政區劃變動或者由於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依照《選舉法》的規定重新確定。”
以後各條序號順延。
四、第十三條修改為“人民解放軍選舉出席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五、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少數民族結婚後‘不坐家’的選民,應徵求本人意見,在一地進行登記,並參加選舉”,修改為“選民結婚後未遷移戶口的,應在一地進行登記,並參加選舉”。
六、第二十六條“因反革命案或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一句,修改為“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或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
七、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經匯總公布候選人名單後,按照代表候選人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規定,由選舉委員會或委託選舉工作組,組織選民小組反覆醞釀、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依次排列名單,也可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名單,並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八、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應採取各種形式如實地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組織代表候選人同選民見面,讓選民更好地了解代表候選人,但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九、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仍按差額選舉的規定,從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名單,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選舉後,當選的代表人數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是否再進行選舉由選舉委員會確定。”
《貴州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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