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1984年3月28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3.28
  • 實施時間:1984.03.28
為了切實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作如下的規定:
一、切實依法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實現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二、切實保護兒童、嬰兒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禁遺棄、虐待、殘害兒童和嬰兒。
凡父母、養父母或其他負有撫養義務的人遺棄嬰兒、兒童的,均應依照《刑法》規定的遺棄罪論處;因遺棄致嬰兒、兒童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規定的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罪論處;殺害嬰兒的依照《刑法》規定的殺人罪論處。
三、對遺棄嬰兒、幼兒的,知情者應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檢舉或者控告,公安部門要及時追查,查明並責令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收回撫養;一時查不到其父母、養父母或其他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的,由當地民政部門做好收養工作。
個人收養棄嬰的,應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訛後,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
四、嚴禁任何衛生、醫療單位或者個人對胎兒進行性別鑑定。
五、凡歧視、虐待生女孩的母親,其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規定的虐待家庭成員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尚未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分的,由本人所在單位或者法務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給予紀律處分。
男方因女方生女孩而製造各種理由提出離婚的,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並駁回其離婚的請求;如為了保護女方利益確需準予離婚的,承辦機關必須在準許離婚的法律文書上註明其原因,以便對男方再婚後的生育加以限制。
六、對拐賣婦女、兒童和引誘、容留、強迫婦女賣淫的,應分別情況,依照《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從嚴懲處,其犯罪所得財物,應予追繳,對引誘或者容留婦女賣淫的,還應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七、在依法處理強姦、輪姦婦女、姦淫幼女的案件中,任何人乘機對被害人進行侮辱、誹謗的,必須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規定的侮辱誹謗罪論處。
八、婚姻、家庭受國家的保護,對於妨害婚姻、家庭情節惡劣的,有配偶而與他人姘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根據事實情節,由公安、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九、對採取欺騙手段假結婚、假離婚的,要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十、各地公安部門對婦女自殺事件,必須認真查明自殺原因,凡是因受侮辱、虐待、迫害以及其他不法行為而造成自殺的,應依法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十一、凡招收職工和學生的單位,都要堅決貫徹男女平等的原則,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特殊工種和專業外,應統籌兼顧,擇優錄取,不得對婦女作出歧視性的限制。
一切單位和部門在安置待業青年,培養選拔幹部、升級晉職、分配住房等方面,都要認真執行男女平等,一視同仁的原則。
各行各業都要認真照顧女性生理上的特點,切實做好婦女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保健工作。
十二、國家機關、學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要組織幹部、職工、民眾認真學習《憲法》、《刑法》、《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規定,運用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幹部、職工、民眾的法制觀念,在全社會樹立尊重婦女,愛護兒童的社會主義新道德、新風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