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是貴州省人民政府為規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防災減災和人民生產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的貴州省地方政府規章。

辦法共23條,由貴州省省長諶貽琴於2020年3月10日簽署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
辦法發布,辦法正文,解讀,解讀2,

辦法發布

第195號
《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諶貽琴
2020年3月10日

辦法正文

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防災減災和人民生產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再束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是指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向社會發布的公眾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本辦法所稱公眾氣象預報,是指天氣現象、雲、風向、風速、氣溫、濕度、氣壓、降水、能見度等氣象要素預報。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道路結冰等災害性天氣的預警信號。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將製作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向社會公開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傳播,是指組織和個人將已發布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依法轉播、轉載的過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酷付套與傳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協調機制,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榜鞏斷區域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做好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培訓工作,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設定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專用傳播設施,並保障設施正常運轉。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
第八條 學校、旅遊景凶尋埋舉點、公共運輸、車站、機場、高速公路、工礦企業等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根據需要設定或者完善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腿戰屑悼播設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聯動機制,整合氣象、自然資源、水利、應急、廣電等部門以及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構資源,實現信息和傳播設施共享。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氣象信息員隊伍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
第十一條 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統一製作與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同時通報有關部門,並根據天氣變化及時更新或者解除。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級別、防禦指南等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新聞發布制度,對人民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公眾關注度高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可以根據需要以召開新聞發布會、特邀記者採訪等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 各級廣播電視台(站)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者版面,準確、及時刊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的名稱。
第十五條 鼓勵各公共媒體和單位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建立獲取最新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機制,確保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準確及時傳播。
第十六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傳播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傳播虛假或者來源不明的愚境試氣象預報預警踏籃尋信息,不得更改公眾氣象預報結論,不得更改、刪減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和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綠色通道,對發布最高級彆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區域實現手機簡訊全網傳播。
第十八條 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林業等有關部門收到通報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按照職責負責本部門或者本行業的傳播,並組織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做好轄區內傳播和氣象災害應對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採取廣播、電話、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傳播。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第二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出現重大失誤,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 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0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自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規範我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工作,更好地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防災減災和人民生產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一、《辦法》的立法背景是什麼
  貴州省氣象災害種類多,出現頻率高、影響範圍廣、危害程度重,氣象及其次生、衍生災害損失占所有自然災害總損失的95%以上,已經成為影響經濟發展、脫貧攻堅和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氣象工作,先後出台了《貴州省氣象條例》《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地方性法規,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體制機制逐步完善,特別是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三個叫應”服務模式,作為先進經驗在全國得到推廣,服務農業、工業、科技等領域的覆蓋面不斷擴大,有力地推動了全省經濟發展。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公眾對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精確度和及時性的需求不斷提高,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工作過程中還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相關部門之間職責不清,氣象預報預警信息、資源整合機制尚不健全,聯動機制還未有效建立。二是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薄弱、不均衡,特別是在山區農村,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特別是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難以及時到達,嚴重影響了人民生產生活、防災救災工作。三是實踐中存在氣象信息來源不明現象,虛假信息時有發生,誤導公眾,影響社會穩定。因此,《辦法》的頒布實施,對規範我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工作,更好地服務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更好地推動實施“三大戰略”行動,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政府及有關部門有哪些職責
  (一)各級政府在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中有哪些職責。《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協調機制、聯動機制,保障經費,整合有關部門以及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構資源,實現信息和傳播設施共享;加強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設定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專用傳播設施,並保障設施正常運轉。
  (二)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在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中有哪些職責。《辦法》規定了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培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負責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統一製作與發布,及時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通報有關部門。
  (三)各有關部門在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中有哪些職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負責本部門或者本行業的傳播,並組織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相關工作。針對通信管理部門具有協調“三大運營商”將信息向社會和公眾快速廣泛傳播的職能,《辦法》規定了省氣象主管機構和省通信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綠色通道,對發布最高級彆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區域實現手機簡訊全網傳播。
  三、公眾應當如何獲取準確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並依法傳播
  (一)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來源有哪些法定渠道。《辦法》規定除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各級廣播電視台(站)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者版面,準確、及時刊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的名稱。違反規定非法向社會發布、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為了保障公眾及時了解重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辦法》規定了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新聞發布制度,對人民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公眾關注度高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可以根據需要以召開新聞發布會、特邀記者採訪等方式向社會發布。
  (二)如何準確及時並依法規範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辦法》鼓勵各公共媒體和單位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建立獲取最新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機制,確保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準確及時傳播。鼓勵組織和個人傳播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傳播虛假或者來源不明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不得更改公眾氣象預報結論,不得更改、刪減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四、如何解決重點單位和基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最後一公里”難題。
  《辦法》規定了學校、旅遊景點、公共運輸、車站、機場、高速公路、工礦企業等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根據需要設定或者完善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作為政府建設的專用傳播設施的補充。
  《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基層氣象信息員制度,強化了基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氣象信息員隊伍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做好轄區內傳播和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採取廣播、電話、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傳播。

解讀2

記者從省氣象局獲悉,3月10日,貴州省省長諶貽琴簽署貴州省人民政府第195號令,對《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予以公布。《辦法》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制定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貴州省氣象條例》《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辦法》共23條,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第一條至第三條。明晰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定義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公眾氣象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第二部分為第四條至第十九條。主要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主流媒體在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傳播中的職責作了說明。第三部分為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主要規定相關單位和個人,以及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違反《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和禁止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據了解,貴州省氣象災害種類多,出現頻率高、影響範圍廣、危害程度重,氣象及其次生、衍生災害損失占所有自然災害總損失的95%以上,已經成為影響經濟發展、脫貧攻堅和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貴州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薄弱、不均衡,特別是在山區農村,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特別是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難以及時到達,嚴重影響了人民生產生活、防災救災工作。而全媒體時代,信息來源不明、虛假信息時有發生,誤導公眾,影響社會穩定。
  《辦法》的施行,對規範氣象信息發布與傳播活動,提升氣象防災減災能力,更好地服務貴州經濟社會發展、推動實施“三大戰略”行動、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聯動機制,整合氣象、自然資源、水利、應急、廣電等部門以及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構資源,實現信息和傳播設施共享。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氣象信息員隊伍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
第十一條 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統一製作與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同時通報有關部門,並根據天氣變化及時更新或者解除。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級別、防禦指南等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新聞發布制度,對人民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公眾關注度高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可以根據需要以召開新聞發布會、特邀記者採訪等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 各級廣播電視台(站)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者版面,準確、及時刊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的名稱。
第十五條 鼓勵各公共媒體和單位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建立獲取最新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機制,確保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準確及時傳播。
第十六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傳播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傳播虛假或者來源不明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不得更改公眾氣象預報結論,不得更改、刪減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和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綠色通道,對發布最高級彆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區域實現手機簡訊全網傳播。
第十八條 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林業等有關部門收到通報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按照職責負責本部門或者本行業的傳播,並組織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做好轄區內傳播和氣象災害應對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採取廣播、電話、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傳播。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第二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出現重大失誤,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 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0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自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規範我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工作,更好地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防災減災和人民生產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一、《辦法》的立法背景是什麼
  貴州省氣象災害種類多,出現頻率高、影響範圍廣、危害程度重,氣象及其次生、衍生災害損失占所有自然災害總損失的95%以上,已經成為影響經濟發展、脫貧攻堅和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氣象工作,先後出台了《貴州省氣象條例》《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地方性法規,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體制機制逐步完善,特別是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三個叫應”服務模式,作為先進經驗在全國得到推廣,服務農業、工業、科技等領域的覆蓋面不斷擴大,有力地推動了全省經濟發展。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公眾對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精確度和及時性的需求不斷提高,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工作過程中還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相關部門之間職責不清,氣象預報預警信息、資源整合機制尚不健全,聯動機制還未有效建立。二是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薄弱、不均衡,特別是在山區農村,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特別是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難以及時到達,嚴重影響了人民生產生活、防災救災工作。三是實踐中存在氣象信息來源不明現象,虛假信息時有發生,誤導公眾,影響社會穩定。因此,《辦法》的頒布實施,對規範我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工作,更好地服務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更好地推動實施“三大戰略”行動,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政府及有關部門有哪些職責
  (一)各級政府在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中有哪些職責。《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協調機制、聯動機制,保障經費,整合有關部門以及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構資源,實現信息和傳播設施共享;加強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設定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專用傳播設施,並保障設施正常運轉。
  (二)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在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中有哪些職責。《辦法》規定了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培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負責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統一製作與發布,及時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通報有關部門。
  (三)各有關部門在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中有哪些職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負責本部門或者本行業的傳播,並組織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相關工作。針對通信管理部門具有協調“三大運營商”將信息向社會和公眾快速廣泛傳播的職能,《辦法》規定了省氣象主管機構和省通信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綠色通道,對發布最高級彆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區域實現手機簡訊全網傳播。
  三、公眾應當如何獲取準確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並依法傳播
  (一)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來源有哪些法定渠道。《辦法》規定除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各級廣播電視台(站)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者版面,準確、及時刊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的名稱。違反規定非法向社會發布、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為了保障公眾及時了解重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辦法》規定了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新聞發布制度,對人民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公眾關注度高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可以根據需要以召開新聞發布會、特邀記者採訪等方式向社會發布。
  (二)如何準確及時並依法規範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辦法》鼓勵各公共媒體和單位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建立獲取最新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機制,確保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準確及時傳播。鼓勵組織和個人傳播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傳播虛假或者來源不明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不得更改公眾氣象預報結論,不得更改、刪減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四、如何解決重點單位和基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最後一公里”難題。
  《辦法》規定了學校、旅遊景點、公共運輸、車站、機場、高速公路、工礦企業等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根據需要設定或者完善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作為政府建設的專用傳播設施的補充。
  《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基層氣象信息員制度,強化了基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氣象信息員隊伍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做好轄區內傳播和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採取廣播、電話、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傳播。

解讀2

記者從省氣象局獲悉,3月10日,貴州省省長諶貽琴簽署貴州省人民政府第195號令,對《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予以公布。《辦法》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制定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貴州省氣象條例》《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辦法》共23條,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第一條至第三條。明晰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定義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公眾氣象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第二部分為第四條至第十九條。主要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主流媒體在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傳播中的職責作了說明。第三部分為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主要規定相關單位和個人,以及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違反《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和禁止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據了解,貴州省氣象災害種類多,出現頻率高、影響範圍廣、危害程度重,氣象及其次生、衍生災害損失占所有自然災害總損失的95%以上,已經成為影響經濟發展、脫貧攻堅和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貴州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薄弱、不均衡,特別是在山區農村,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特別是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難以及時到達,嚴重影響了人民生產生活、防災救災工作。而全媒體時代,信息來源不明、虛假信息時有發生,誤導公眾,影響社會穩定。
  《辦法》的施行,對規範氣象信息發布與傳播活動,提升氣象防災減災能力,更好地服務貴州經濟社會發展、推動實施“三大戰略”行動、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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