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對內接待工作的意見》是一部貴州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06月0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對內接待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辦[1988]72號
- 發布日期:1988-06-04
- 生效日期:1988-06-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黔府辦[1988]72號
【發布日期】1988-06-04
【生效日期】1988-06-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一、對內接待工作實行統一與分口接待相結合
中央機關、國務院各部門正副部級、外省(市、區)正副省級和相當職級〔以下簡稱正副部(省)級〕的領導同志來黔,業務工作由省直各有關部門負責接待,並及時報告省級有關領導同志;食宿和工作用車等,由省政府接待處統一安排。省內隨行工作人員的工作用車,由有關單位自行解決。領導同志集中活動時,安排大、中型車輛。
中央機關、國務院各部門正副司(局)級、外省(市、區)正副廳(局)級和相當職級〔以下簡稱正副司(廳、局)級〕的領導同志、知名人士、高級知識分子,以及各種團體來黔,食宿等接待工作,由有關業務對口部門負責,根據車輛情況酌情安排工作用車。
以上各級領導同志來黔離黔時,除負責接待工作人員外,各地各部門的領導同志,不要到邊境、機場、車站迎送;在黔期間,除約請者外,不請不到。
二、認真執行食宿及用車收費制度
正副部(省)級以上領導同志的隨行工作人員,住宿費按本人報銷標準收取,膳食費每人第天在收其出差費的基礎上加收五角。
正副司(廳、局)級領導同志和相當職級的人員,食宿、用車的收費,由接待部門參照有關規定辦理。
副部(省)級以上領導同志到各地各單位工作期間,除按本《意見》規定的標準收取食宿費用外,其餘部份由各地各單位負擔。
因接待工作不能離開的省級機關工作人員,在貴陽市,每人每天按會議交費標準收取膳食費;隨同副省(省)級以上領導同志到地、縣的工作人員,住宿費回單位報銷,膳食費按客人交費標準向當地交費,一切費用回單位報銷。
三、加強領導,通力協作,做好接待工作
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抓好內部賓館、飯店、招待所的改革,積極推行和完善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並建立健全工作規範和管理辦法,逐步提高經濟效益。要進一步加強職工業務技術培訓,不斷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積極主動、熱情周到地為領導同志和其他賓客服務,做好對內接待工作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