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是貴州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檔案。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1998]84號
【發布日期】1998-09-16
【生效日期】1998-09-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1998]84號
【發布日期】1998-09-16
【生效日期】1998-09-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1998年9月16日黔府辦發〔1998〕84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1997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通知》(中辦發〔1997〕16號),省委、省人民政府於1997年12月下發了《關於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一步做好我省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經請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1997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通知》(中辦發〔1997〕16號),省委、省人民政府於1997年12月下發了《關於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一步做好我省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經請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實加強對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貴州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契約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這項工作的主管部門是農業行政部門,全省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由省農業廳負責。各地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行,要明確一位負責同志具體負責這項工作。現已建立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機構的地方,辦公室沒有設在農業局的,可以不再變更,但必須向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進度和提交任務完成後的工作總結報告。
二、認真做好《土地經營權證書》的印製和發放工作。國家規定,本次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要印發《土地經營權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農業部已制定了樣本(省農業廳已印發各地、州、市農業局),可參照該樣本,在本地區內進行規範。《證書》的印製、頒發,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確定,可以由地、州、市統一印製、頒發,也可以由縣級印製、頒發,其工本費由農民個人承擔,工本費收取數額,由當地財政、計畫、物價、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共同審核批准。嚴禁在收取工本費時搭車收取其他費用。
三、加強承包契約檔案管理工作。按農業部規定,延長土地承包期後,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填寫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證書》,及時發放到每個農戶,並作好有關檔案工作。各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參與此項工作,做好有關資料立卷歸檔,建立有關檔案管理制度,進行規範管理,以利於今後承包契約鑑證、變更、解除和契約糾紛的處理。
四、按時按質完成工作任務。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千家萬戶,關係到農村發展、改革和穩定的大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嚴格執行政策,注意工作方法,加強宣傳培訓,解決工作條件和經費,爭取在年底前完成全省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任務。各地、州、市在完成這項工作後,要認真進行總結,於1999年1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報送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