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敘述
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制度的主要內容是關於以家庭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各種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乾到戶、到組,等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
責任制
目前實行的各種
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
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乾到戶、到組,等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
生產責任制,不論採取什麼形式,只要民眾不要求改變,就不要變動。
經營方式
包乾到戶這種形式,在一些生產隊實行以後,經營方式起了變化,基本變為分戶經營、自負盈虧;但是,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礎上的,農戶和集體保持承包關係,由集體統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農機具和水利設施,接受國家的計畫指導,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統一安排烈軍屬、五保戶、困難戶的生活,有的還在統一規劃下進行農業基本建設。所以它不同於合作社以前的小私有的個體經濟,而是社會主義農業經濟的組成部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它將逐步地發展成為更為完善的集體經濟。
內容簡介
發展過程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轉《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
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迅速發展,絕不是偶然的。它以農戶或小組為承包
單位,擴大了
農民的自主權,發揮了小規模經營的長處,克服了管理過分集中、勞動“大呼隆”:和平均主義的弊病,又繼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積極成果,堅持了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統一經營的職能,使多年來新形成的生產力更好地發揮作用。這種分散經營和統一經營相結合的經營方式具有廣泛的適應性,既可適應當前手工勞動為主的狀況和農業生產的特點,又能適應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生產力發展的需要。在這種經營方式下,分戶承包的家庭經營只不過是合作經濟中的一個經營層次,是一種新型的家庭經濟。它和過去小私有的個體經濟有著本質的區別,不應混同。因此,凡是民眾要求實行這種辦法的,都應當積極支持。當然,民眾不要求實行這種辦法的也不可勉強,應當始終允許多種責任制形式同時並存。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關於印發<當前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的通知》
由於各地社會經濟條件差異較大,統分結合的內容、形式、規模和程度也應有所不同。在集體家底甚薄,生產比較單一,產品主要用於自給的地方,要從最基礎的工作做起,切實幫助農戶解決生產和流通中的困難,逐步充實合作內容。在經濟比較發達,集體企業已有相當基礎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統一經營、統一分配的條件,加強農業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適當調整經營規模,促進農工商各業協調發展。
198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一九八六年農村工作的部署》
鄉、村合作組織實行分散經營和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要進一步穩定和完善,絕不搞“歸大堆”再走回頭路。當前,合作組織主要是做好兩件工作,一是為農戶提供生產服務,一是加強承包契約的管理。
1987年1月22日中發《把農村改革引向深入》
以家庭經營為主的聯產承包責任制,符合目前我國大多數地區農業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應保持穩定並不斷完善。要按照中央已經確定的政策,提倡通過聯合的形式,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服務體系,做好對農戶多方面的服務,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
1988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奪取明年農業豐收的決定》
在農村改革中,通過實行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建立了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為集體經濟找到了適應生產力水平和發展要求的新的經營形式。這種經營體制,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一定要作為農村的一項基本制度長期穩定下來,並不斷加以完善。穩定是完善的基礎,完善不是要改變家庭聯產承包,而是要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990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1991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通知》
農村改革,必須繼續穩定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不斷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積極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逐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切不可偏離這一深化農村改革的重點和總方向。
逐步完善
把以
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
責任制、
統分結合的
雙層經營體制,作為我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基本制度長期穩定下來,並不斷充實完善。把家庭承包這種經營方式引入集體經濟,形成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使農戶有了生產經營自主權,又堅持了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公有制和必要的統一經營。這種雙層經營體制,在統分結合的具體形式和內容上有很大的靈活性,可以容納不同水平的生產力,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和旺盛的生命力。這是我國農民在黨的領導下的偉大創舉,是集體經濟的自我完善和發展,絕不是解決溫飽問題的權宜之計,一定要長期堅持,不能有任何的猶豫和動搖。
完善雙層經營體制,包括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和集體統一經營。家庭承包經營不是“分田單幹”,集體統一經營也不是“歸大堆”。這兩個經營層次相互依存、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忽視任何一個方面,都不利於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隨著技術裝備水平和生產專業化程度的提高,有些地方對不同生產項目分別採取承包到勞、戶、隊、場(廠)等專業承包形式,也應注意處理好統與分的關係。林區、牧區、漁區的責任制,要充分考慮地區、民族和產業的特點,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加以完善。
目前多數地方集體經營層次比較薄弱,要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逐步充實集體統一經營的內容。一家一戶辦不了、辦不好、辦起來不合算的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民眾要求努力去辦。要做到集體財產有人管理,各種利益關係有人協調,生產服務、集體資源開發、農業基本建設有人組織。這不僅不會影響家庭經營,而且會給家庭經營注入新的活力,推動全體農戶共同發展。
逐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增加集體可以統一支配的財力和物力,是完善雙層經營,強化服務功能的物質基礎,是增強集體凝聚力,促進共同富裕,鞏固農村社會主義陣地的根本途徑。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主要靠利用當地資源進行開發性生產,興辦集體企業,增加統一經營收入;同時要搞好土地和其他集體財產的經營管理,按照契約規定收取集體提留或承包金;還可以發展服務事業,合理收取服務費。總之,應從當地實際出發,依靠生產的發展和自身的積累逐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決不可急於求成,更不能平調農戶的財產。
1991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
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必須長期穩定,並不斷完善。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家庭承包經營要長期穩定,在此基礎上,要充實集體統一經營的內容,逐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增強服務功能,使集體經濟內部統一經營和家庭承包分散經營兩個層次都得到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主要途徑是:搞好清理財務工作,把集體資產管理好、利用好;完善各業承包責任制,按照契約合理提取承包金;充分利用本地資源,積極組織開發性生產,興辦經濟實體,大力發展鄉村工業和第三產業等等。
1994年11月5日中共中央《關於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通知》
堅持實行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在農村的一項長期的基本政策。各地要認真按照中央的有關規定,在原有的土地承包期到期後,切實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
1995年3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1995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
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制度,必須保持長期穩定,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
1995年3月28日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的意見》
穩定和完善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深化農村改革,把農民的積極性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黨在農村的各項基本制度,特別是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要長期穩定並不斷完善。
1996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九五”時期和今年農村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
穩定和完善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深化農村改革。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政策,必須長期保持穩定,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落實延長土地承包期的政策,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中央關於延長土地承包期的政策,是穩定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重大舉措,要堅決貫徹落實。目前有些地方在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中,沒有按照中央的要求把承包期再延長30年,個別地方還以各種名義收回或部分收回農戶的承包地,隨意多留機動地,大幅度提高土地承包費,甚至提前收取承包費。這些做法不符合中央的政策精神,也不符合民眾的意願,必須堅決糾正。
1997年2月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1997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
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強調和最佳化經濟結構。長期穩定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逐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1997年9月12日《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十五大報告)
必須發展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探索和完善農村公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使生產關係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使用權同所有權分離,建立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理順了農村最基本的生產關係。這是能夠極大促進生產力發展的農村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符合生產關係要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規律,使農戶獲得充分的經營自主權,能夠極大地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符合農業生產自身的特點,可以使農戶根據市場、氣候、環境和農作物生長情況及時作出決策,保證生產順利進行,也有利於農戶自主安排剩餘勞動力和剩餘勞動時間,增加收入。這種經營方式,不僅適應以手工勞動為主的傳統農業,也能適應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生產手段的現代農業,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須長期堅持。家庭承包經營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個經營層次,是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不能把它與集體統一經營割裂開來,對立起來,認為只有統一經營才是集體經濟。
199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家庭承包經營不僅適應傳統農業,也適應現代農業,必須長期堅持。要認真落實中央關於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的政策,確保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長期穩定,這是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基本前提。
政策支持
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
要貫徹中央關於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政策,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不得強行收回外出務工就業農民的承包地。支持和鼓勵外出農民工自願、依法、有償轉讓承包地使用權,保護農民工的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要嚴格執行國家的農村稅費改革政策,不得在規定承擔的有關稅費外,向外出務工的農民加收其他任何費用。
2003年1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
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和保持農村穩定的制度基礎。目前一些地方出現的土地承包糾紛,實際上是沒有貫徹落實好黨的農村政策、土地承包關係不穩定的反映。對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進一步落實黨的農村政策,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重要任務;是貫徹當前中央關於農業和糧食工作各項決策,保護農民發展糧食生產積極性的重要基礎,對維護農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保持農業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
認真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政策。針對一些地方存在的隨意收回農戶承包地、強迫農戶流轉承包地等問題,各地要對土地二輪承包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並追究責任。要妥善處理土地承包糾紛,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農戶擁有承包地和從事農業生產的權利,尊重和保障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經營自主權。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必須在農戶自願、有償的前提下依法進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儘快制定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
200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
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健全在依法、自願、有償基礎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加快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促進林業健康發展。
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土地承包關係,規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加快征地制度改革。穩定漁民的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繼續搞好國有林區林權制度改革試點。積極搞好水權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水權分配、登記、轉讓等各項管理制度。
2007年1月2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加快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複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和走生產技術先進、經營規模適度、市場競爭力強、生態環境可持續的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為目標,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積極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
中共中央、國務院檔案中關於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內容摘錄(一)
中共中央、國務院檔案中關於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內容摘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