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
六盤水府發〔2015〕4號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和扶持百萬農民工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黔黨辦發〔2011〕33號)的決策部署,落實《中共六盤水市委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業特色產業發展“3155工程”的實施意見》(六盤水黨發〔2014〕2號)、《中共六盤水市委辦公室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盤水市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六盤水黨辦發〔2014〕72號)有關要求,統籌全市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新型城鎮化進程,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現就切實做好新形勢下農民工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統籌城鄉發展,把以人為本、公平對待作為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根本要求,以推動實現更高質量的就業為統領,以健全農民工公共服務制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重心,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創新社會管理體制,吸納農民工進城定居,穩步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提高我市人口城鎮化水平,促進農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公平對待。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公平保障農民工作為用人單位職工、作為城鎮常住人口的權益,幫助農民工解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實現改革發展成果共享。
堅持城鄉一體、改革創新。適應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的需要,改革城鄉“二元”體制機制,逐步建立完善有利於農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務、戶籍、住房、土地管理等制度。
堅持分類推進、逐步實施。按照自願、分類、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優先,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重點促進長期在城鎮居住、有相對穩定工作的農民工有序融入城鎮,循序漸進地推進農民工市民化。
(三)總體目標。2015年至2020年,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總量繼續增加,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8萬人次。農民工綜合素質顯著提高、勞動條件明顯改善、工資基本無拖欠並穩定增長、社會保險參保繳費全覆蓋。引導35萬人在城鎮落戶,城鎮化率達到52%以上,城鎮總人口達170萬人。實現有條件、有意願的農民工市民化,農民工享受隨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醫療衛生、計畫生育、文化生活、社區服務、就業創業服務等市民權益。
二、工作重點
(一)千方百計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
1.完善和落實促進農民工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創業政策扶持範圍,落實相關稅收優惠和創業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自主創業的農民工,按照《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創業扶持補貼政策的通知》(六盤水人資社保發〔2014〕273號)要求,從創業基金中給予“五項創業扶持補貼”,並落實好微型企業“3個15萬”扶持政策。
對創業的農民工,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自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按規定給予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前置審批各項費用,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要求,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上限提高到10萬元。按照六盤水黨辦發〔2014〕72號要求,對農民工創辦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優勢、競爭優勢和良好成長性的中小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和農業特色產業,符合“二次創業”條件的,從同級創業基金中給予獎勵資金;對農民工領頭人創辦的創業孵化園,經評估驗收後,市、縣財政按規定比例從本級創業基金中給予創業孵化園建設補助資金;對農民工領辦的創業型示範村(社區)、創業品牌基地,經評估驗收後,地方財政從同級創業基金中給予相應補助資金。加強農民工在家庭服務業領域的就業創業工作,把從事家政服務的農民工技能培訓納入城鄉就業培訓範圍,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各類家庭服務機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在家庭服務業領域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實行城鄉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將農民工全面納入城鎮就業登記範疇,把在城鎮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失業後的農民工納入失業登記範疇,平等享受職業介紹、職業技能鑑定、職業培訓等公共就業服務,並按規定享受就業援助政策。
大力支持、發展社會投資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積極推進為農民工創業服務的融資擔保平台建設,推進民營擔保機構參與就業小額貸款擔保,擴大擔保基金規模,提高擔保能力。進一步拓寬擔保渠道,鼓勵金融機構為在園區企業、重點企業和誠信企業創業農民工的授信,積極探索智慧財產權抵押、農民房屋和宅基地擔保等方式,切實幫助創業農民工解決擔保難問題。(牽頭單位: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商務糧食局、市民政局、市農委、市扶貧局、人行六盤水市中心支行等)
2.大力提升農民工職業技能。積極扶持發展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加強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深入開展農民工崗前培訓、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定單培訓、定向培訓和創業培訓。督促用人單位履行對在崗農民工的培訓責任,將企業稅前可提取的教育經費用於本單位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和新招錄農民工崗前培訓的情況,納入勞動監察範圍。
抓好勞動預備制培訓。在初、高中應屆畢業生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從源頭上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的綜合素質和職業技能。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住房城鄉建設、農業、安全監管、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單位,以及企業和各類培訓機構參與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
抓好中高級技能培訓。充分發揮職技院校的優勢,積極開展以技師培訓為龍頭的高技能人才培訓工作。圍繞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和轉變發展方式的需要,組織用人單位、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大力開展農民工中高級職業技能培訓。對專業技術工種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職業標準培養符合職業資格要求的技術技能人才。鼓勵用人單位建立中高級技能人才工資福利激勵機制。
鼓勵和引導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要本著方便、快捷的原則,為農民工開展技能鑑定。對經認定具備培訓能力的企業,對招收的農民工自主進行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支持創業培訓。支持市縣就業創業訓練中心、各類創業促進組織引進網路創業培訓項目,在創業農民工中全面實施創業培訓和“改善你的企業培訓(IYB)”項目,使有創業願望和培訓需求的農民工都能參加創業培訓,實現自主創業。(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農委、市扶貧局等)
3.加快推進農村職業教育發展。認真貫徹落實《貴州省職業教育條例》,繼續實施中等職業教育全面免學費政策和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政策。加快推進市中心城區職教城建設,最佳化中等職業學校布局結構。加強職業教育和技工教育師資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雙師型”教師占比。積極推進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牽頭單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任單位: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委、市扶貧局等)
(二)切實提高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參保率。
1.實施農民工“全民參保登記計畫”。依法督促用人單位為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辦理參保登記,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靈活就業農民工可以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努力實現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著力解決未參保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問題。推動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平等參加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並平等享受待遇。研究完善靈活就業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依法處理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侵害被派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工商局等)
2.整合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整合省屬駐市企業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經辦管理資源,省屬駐市企業的社會保險移交地方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的安排部署,有序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整合工作,最佳化經辦業務流程,增強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服務能力。(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計生委;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等)
(三)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1.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規範用工。實施“農民工勞動契約專項行動計畫”,採取紮實有效措施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度。通過日常巡查、書面審查、專項檢查等執法監察,切實提高農民工勞動契約簽訂率和履約質量。在流動性大、季節性強、用工時間短的行業中推廣簡易勞動契約,實現對企業用工的動態管理。對小微企業經營者開展勞動契約法律法規培訓,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並履行勞動契約。依法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為。清理規範建設領域違法發包分包行為。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就業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等工作,加強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動態管理。(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工商局等)
2.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在建設領域和其他容易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業,依法全面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立完善市、縣兩級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完善並落實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制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治理惡意欠薪制度和解決欠薪問題地方政府負總責制度,探索推廣農民工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監督及元旦、春節“兩節”期間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穩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推動實現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人行六盤水市中心支行等)
3.加強農民工的職業健康保護。強化高危行業(領域)和中小企業一線操作農民工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將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相關知識納入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內容,切實提高農民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職業病自我防護意識。嚴格執行“三項崗位”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安全生產培訓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相結合制度,積極推進一般從業人員先培訓後上崗制度。加大農民工安全生產事故多發易發行業(領域)整治力度。建立農民工職業危害追溯體系,實施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和救治行動。督促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落實農民工職業健康檢查責任。加強農民工職業病防治監管工作。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且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農民工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推進職業病防治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為農民工提供職業健康檢查、診斷與鑑定、醫療救治等技術服務保障。(牽頭單位:市安全監管局,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等)
4.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完善“12333”勞動保障電話熱線系統,方便農民工諮詢、舉報和投訴。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格線化、網路化管理,完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排查預警、快速處置機制,及時受理和依法查處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及時公正處理農民工勞動爭議。暢通申訴“綠色通道”,最佳化受理立案程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農民工維權協調聯動機制,建立健全涉及農民工集體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對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侵害農民工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權益的,依法追究責任。(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等)
5.加強農民工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網路,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使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時便捷地獲得法律援助。簡化法律援助申請受理審查程式,完善異地協作機制,方便農民工異地申請獲得法律援助。逐步開設和暢通農民工法律服務熱線,加大普法力度,不斷提高農民工及用人單位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引導農民工合法理性維權。(牽頭單位:市司法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等)
(四)加快推進農民工落戶城鎮。
1.逐步推動農民工基本享受城鎮公共服務。按照戶籍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逐步推動公共服務權益與戶籍脫鉤,加快實現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平等享受城鎮居民權益。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不斷擴大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在輸入地城鎮落戶前,應依法進行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持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依託街道(社區服務中心)、社區居民服務平台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平台,於2015年底前建設功能較為完善的“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牽頭單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等)
2.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權利。在2015年底前建立健全全市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將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和地方財政保障範圍。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在市內就業地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參加中考、高考的權利。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幼稚園要普遍對農民工隨遷子女開放,與城鎮戶籍學生(兒童)混合編班、統一管理。對在公益性民辦幼稚園和學校接受學前教育與義務教育的農民工子女,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幫助提高教育質量。完善和落實好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的政策。(牽頭單位:市教育局;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
3.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工作。加強農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監測、疫情處置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落實免費救治救助相關政策。加強部門和縣(特區、區)之間愛滋病、結核病等重大疾病的聯防聯控。在農民工防治愛滋病工作中落實“四免一關懷”政策。強化農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衛生工作。全面實施國家免疫規劃,保障農民工適齡隨遷子女平等享受免疫服務權益。加大對農民工子女中聽力殘疾兒童的救助力度。進一步建立健全社區衛生計生服務網路,將行政區劃常住農民工納入服務範圍。(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等)
4.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各縣(特區、區)和經濟開發區要結合產業園區建設,把農民工住房問題納入當地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統籌解決,實施“農民工住房保障行動”。建立健全農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對在城鎮穩定就業並居住一定年限的農民工,符合城鎮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可申請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允許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尤其是“5個100工程”和農業產業“3155工程”的用人單位,在符合規劃和規定標準的用地規模範圍內,利用企業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改善農民工住宿條件。開發區、產業園區可以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在安排的配套設施用地範圍內集中布局,建設單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專門面向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出租。逐步將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範圍。(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等)
5.有序推進農民工在城鎮落戶。加快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以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為前提條件,全面放開市內城市城鎮落戶限制,促進農民工進城落戶,享受同等市民權益。有序推行居住證制度,各地要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出台具體政策措施和落戶標準。農民工落戶城鎮,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意願,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牽頭單位: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任單位:市法制辦、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市統計局等)
6.保障農民工土地和集體經濟權益。完善相關政策,做好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處理好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進城落戶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等問題。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等工作中,依法保護農民工在原籍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完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和調處機制,拓寬農民工保障土地和集體經濟權益渠道,依法保障農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牽頭單位:市農委、市國土資源局;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等)
(五)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
1.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加強農民工黨團組織建設,重視在優秀農民工中發展黨、團員。積極推薦優秀農民工作為各級黨代會、人大、政協的代表、委員,農民工在評選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積極參加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招錄(聘)。支持農民工在職工代表大會、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中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權利。切實保障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權利。(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等;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農委等)
2.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農民工納入城鎮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自2015年起,在產業園區探索開展農民工文化家園創建活動,舉辦農民工原創文藝作品大賽等文體活動。推進農民工“兩看一上”(看報紙、看電視、上網際網路)活動。切實加強對農民工的人文關懷,市、縣兩級在每年10月底前開展2至3期農民工新市民培訓,幫助他們儘快融入城鎮。(牽頭單位:市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等)
3.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實施“共享藍天”關愛農村留守兒童行動。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和幼稚園建設,優先滿足留守兒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實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政策。在開展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試點工作中,加大對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力度。抓好農村留守婦女、留守兒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強農村“婦女之家”建設。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服務。多措並舉,切實保障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安全。(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
三、加強領導
(一)進一步健全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長為組長的六盤水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附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要把農民工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考核內容,明確責任分工,落實相關責任,解決工作人員、場地和經費,健全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市(縣)政府駐外辦事機構要充分發揮在勞務開發和農民工工作中的市場調研、維權救助、黨組織建設、協調服務等作用,切實加強對農民工的服務、協調和支持幫助。(牽頭單位:各縣、特區、區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縣〕政府駐外辦事處等)
(二)加大農民工公共服務經費投入力度。探索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民工市民化掛鈎機制。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統籌考慮農民工培訓就業、社會保障、公共衛生、隨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務的資金需求,為農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經費保障。財政部門要將農民工工作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範圍。(牽頭單位: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衛生計生委等)
(三)支持工青婦組織創新對農民工的服務。積極支持工會組織創新形式,將農民工組織到工會中來。支持共青團探索建立農民工團員服務和管理工作制度,從新生代農民工中發展團員。大力支持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履行維護農民工權益,通過開展志願者活動等方式關心關愛農民工及其子女,為農民工提供服務。(牽頭單位: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
(四)充分調動社會組織服務農民工的積極作用。按照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的原則,正確引導和支持為農民工服務的社會組織充分發揮為農民工服務、反映訴求、協同社會管理、促進社會融合的積極作用。改進對服務農民工的社會組織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過開展業務培訓、組織經驗交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其依法開展服務活動。(牽頭單位:市民政局;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工商局等)
(五)不斷夯實農民工工作基礎。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層平台建設全覆蓋試點,切實加強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平台建設,將社保經辦服務延伸到鄉(鎮、街道、社區服務中心)、村(居)。規範農民工工作統計內容,建立完善農民工實名制登記入庫和動態管理機制,準確掌握農民工數量、結構及其分布。改進和完善農民工信息統計監測工作,提高輸出地農民工監測調查數據質量,在輸入地開展農民工市民化監測調查工作。(牽頭單位:各縣、特區、區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任單位:市〔縣〕政府駐外辦事處、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農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總工會等)
(六)進一步營造關愛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於農民工的方針政策、農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和農民工先進典型。對優秀農民工和農民工工作先進集體及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著力營造關愛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等)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實施本意見,於2015年3月底前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進一步分解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