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

本協會是由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企業、事業、科研、院校等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自願參加的地方性社會團體,為非營利性、自律性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章:業 務 范 圍
  • 第三章:會 員
  • 組織類型:地方性社會團體
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貴州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貫徹執行政府的相關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促進貴州省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發展。
第四條 貴州省民政廳是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本協會接受貴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及貴州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辦事機構設在貴州省貴陽市延安西路2號,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5樓。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會員單位研究探討招標投標理論和實踐的有關問題,充分發揮橋樑作用,為其制定和修改有關招標投標檔案和政策法規提出積極建議;
(三)有針對性的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及相關工作調研,廣泛開展政策法規的學習、理論研究和招標投標業務以及相關建設工程領域專業培訓;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
(五)協調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相關問題和糾紛;
(六)積極開展行業自律活動,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動態監管;
(七)組織會員開展評比活動,表彰先進;
(八)組織會員單位到省內外、國內外進行理論研討、業務交流、學習考察,促進會員單位整體業務素質、管理水平的提高;
(九)編輯、印發會刊及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書刊資料;
(十)建構及維護協會網站的服務功能,做好企業宣傳、政策宣貫及用網路搭建會員與協會,會員與會員之間的聯繫。
(十一)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專項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企業、事業、科研、院校等有關單位及和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發放《貴州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討論、交流、考察、調研和培訓等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積極完成本協會委託的任務;
(五)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交會費,視為自動退回。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監督本協會章程的實施;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相關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須有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並得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常務理事會必須完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常務理事會組成成員2/3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會員代表大會的任期。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的選舉。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在換屆時召開。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落實協會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和各辦事機構的設立;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中(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事理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較強的領導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在我省工程招標投標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本協會由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總結;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 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贊助費;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和本分會章程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障、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由常務理事會提出本協會的終止方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建設廳審查同意。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施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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