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範圍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南省民政廳,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其主要服務範圍有:
(一)研究探討。組織會員研究、探討國際國內建築市場,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發展方向和趨勢,培育、發展招投標市場,加強市場管理、招標投標管理和契約管理,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等,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策時參考;
(二)交流經驗。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與諮詢服務,起到橋樑、紐帶作用,編輯與招標投標有關理論、經驗與信息刊物,組織出版有關招標投標專題資料;
(三)舉行培訓。定期或不定期開辦相關培訓班,知識講座,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提高我省工程建設招投標的管理水平,強化評標專家業務培訓,完善評標專家庫管理和評標專家的準入清出制度,提高招標投標評標的工作水平;
(四)資格審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辦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進行認證和審查;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動態考核和專項治理;
(五)市場建設。協助主管部門推進有形市場建設,進一步理順招標投標管理與有形建築市場的關係,提高有形市場的服務功能和水平,促進有形建築市場健康有序運行;
(六)維護權益。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單位的改革與發展。對會員單位進行多種形式的業務宣傳,協助會員單位開展業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河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英文名稱為He Nan Provinc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idding Association .縮寫為: HNPCEB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從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河南省地方性行業組織,是在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合全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緊緊圍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專業開展活動,積極為政府服務,積極為會員服務,積極為行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建設廳和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鄭州市金水路103號附2號。
第二章 服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服務範圍:
(一) 研究探討我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培育和發展有形建築市場,加強招標投標管理和契約管理的方向、理論、方針和政策,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 協助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有形建築市場的建設,建立和完善招投標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招投標活動的秩序;
(三) 開展建築市場、招標投標和施工契約等專業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招投標行業管理人員的素質;
(四) 擴大對外交流,加強行業合作,推廣先進經驗,表彰和獎勵本行業的優秀單位和優秀人才。編輯建築市場與招標投標有關理論、經驗與信息刊物,組織有關建築市場與招標投標和施工契約的學術交流活動;
(五) 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審核的具體工作;
(六) 開展諮詢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具備以下條件可成為本會會員:
1、 擁護本會的章程;
2、 自願加入本會並按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會員義務;
3、 按本會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申請和批准手續;
本會會員的範圍:
1、 本會的單位會員為獨立法人組織,其範圍主要為: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各級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建設單位(含大專院校);建築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建設監理企業;各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等。
2、 本會的個人會員,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和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本行業或相關領域有一定的積極影響和建樹,熱心本會的工作。
第九條 本會會員實行動態管理,有進有出,會員資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 會員資格的取得:
1、 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本會秘書處辦理登記手續,發給會員證書。
(二) 會員資格的中止和取消:
1、 會員自願中止其資格的,由其書面提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由秘書處辦理有關註銷登記手續;
2、 單位及個人會員因故失去相應的法人或公民資格,由本會秘書處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批准後予以註銷登記。
3、會員因自動退會或因違法、違規、違紀或受到行業自律性懲戒,須取消其會員資格的,經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予以註銷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權向本會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 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 有獲得本會信息、技術、諮詢等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 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積極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關心本會的工作和發展,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市、各部門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本會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十二)聘請名譽理事長或顧問,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舉行;在情況特殊時,理事會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本會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本會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報會長同意後聘用;
(五) 受會長委託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本會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本會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本會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本會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本會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經本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