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YangZhou Tendering&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YZTBA)。揚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是由揚州市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招標投標理論研究的機構、團體、專家學者,以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標投標行業組織,是經揚州市城鄉建設局批准、揚州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
- 外文名:YangZhou Tendering&Bidding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YZTBA
- 性質:社會團體
機構宗旨,業務範圍,會員,
機構宗旨
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服務與監督相結合,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和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傳遞政府信息,反映會員要求,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招投標行業自律。受政府部門委託,協調招標投標工作,規範招標投標行為,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我市招標投標市場的健康發展。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揚州市城鄉建設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揚州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揚州市城鄉建設局的業務指導和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招標投標主體在招標投標實踐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願望和意見,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招標投標主體在招標投標實踐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願望和意見,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
(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了解社會各界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評價、看法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行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等重大決策提供建議;
(三)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研究制定招標投標行規行約、職業道德準則、業務統計規則和職業標準規範等,並組織實施;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招標投標行業管理;
(五)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建立招標投標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和專業技術等級制度,促進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和業務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組建和維護揚州市投標企業庫,為招標投標工作提供服務;
(七)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等各類招標投標及相關工作的諮詢;
(八)收集、提供國內外招標投標信息,編輯出版招標投標方面的刊物、教材、書籍、資料,建立相關信息網路系統,舉辦展覽和論壇等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服務;
(九)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招標投標業務、管理知識的培訓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
(十)定期組織招標投標業務及行業管理的經驗交流活動,宣傳、表彰招標投標優秀單位和先進工作者;
(十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招標投標的投訴舉報,協調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十二)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或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可以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1、凡本市轄區內從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政府有關部門及辦事機構,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不含施工企業),大專院校;
2、取得招標資格證書的各類招標專業代理機構;
3、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協會和其它有關機構或團體。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單位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接替原會員代表在協會的職務。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時,應報協會常務理事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個人會員:招標投標領域有造詣的專家學者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可以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有涉及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有涉及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執行協會會員自律規定;
(七)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八)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九)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十)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