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業企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工業企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2201
  • 發布日期:1990-05-12
  • 生效日期:1990-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貴州省工業企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
(1990年5月12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業企業勞動衛生監督管理
第三章 職業危害的防治
第四章 健康監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職工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工業(包括礦業)生產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企業,原則上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業企業勞動衛生管理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工業企業應改善勞動衛生條件,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身體健康。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職業危害,是指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對職工健康和勞動能力有害的各種因素,包括粉塵、毒物、噪聲、震動、高頻磁場、微波、雷射、高溫、高濕、煙霧、放射性物質以及其他條件惡劣的勞動環境等。
第五條對違反本條例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
第二章 工業企業勞動衛生監督管理
第六條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工業企業勞動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第七條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企業勞動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衛生工程技術(指預防和處理職業危害的工程技術措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工會組織應當協助企業領導教育職工遵守操作規程和勞動衛生防護制度,並負責組織職工對本單位勞動衛生工作進行民主監督。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其他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負責本系統的勞動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工業企業單位的上級主管行政部門負責本系統勞動衛生的行政管理。
第十一條縣以上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必須承擔本行政區域的工業企業勞動衛生監測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對工業企業進行預防性和經常性勞動衛生監測管理;
(二)對工業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業務管理,組織職業病診斷和治療,鑑定職業病患者勞動能力;
(三)對工業企業勞動衛生及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培訓專業人員;
(四)處理有關工業企業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定勞動衛生監督員,勞動衛生監督員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考核,並發給資格證書。勞動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有權向企業了解有關勞動衛生情況,企業應給予協助和支持。勞動衛生監督員的職責是:
(一)對工業企業勞動衛生工作進行監督;
(二)監督工業企業對急性職業危害事故及時處理;
(三)對違反本條例的工業企業,根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決定,提出處罰意見;
(四)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有關工業企業勞動衛生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職業危害的防治
第十三條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應制定本行業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工業企業的法人代表對本企業的勞動衛生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現有職業危害的工業企業,必須制訂計畫採取有效措施,使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限期達到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工業企業已設定的各種防止職業危害的設施,應當有專人管理,維持良好運行狀態,不得任意拆除。
第十五條工業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其工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工程項目設計審查時,應有同級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參加;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擅自施工。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應有同級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驗收不合格者,不得投產。
計畫部門和經濟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批《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任務書》和《技術改造項目任務書》時,必須安排建設項目中勞動衛生防護設施的投資。
第十六條工業企業生產或使用新的有害物質,以及轉換產品生產中可能產生有害物質,必須採取防護措施,並報經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方能投產。
第十七條工業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從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或稅後留利、利潤留成中提取一定經費用於改善勞動衛生條件和職業病防治。
第十八條工業企業對生產勞動過程中產生有害物質和其它各種有害因素的作業點,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監測方法定期監測,並將測定結果連同處理意見報送當地勞動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嚴禁工業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轉嫁、擴散塵毒危害。對外發包有塵毒危害的生產或加工,必須由原單位負責採取有效的勞動衛生防護措施。
第四章 健康監護
第二十條工業企業對新參加和正在從事、以及從事過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必須經行署、自治州、省轄市以上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工業企業職業病防治機構定期進行職業性體檢。工業企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工業企業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在上崗以前,必須進行有關勞動衛生防護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二十一條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職業病的處理原則,調離原工種,安排治療或療養,並按規定給予勞動保護待遇。
第二十二條工業企業必須按職業病報告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報告職業病發病情況,並建立勞動衛生檔案和職工健康檔案。
第二十三條工業企業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事故,必須立即組織搶救、治療中毒病人,控制毒害繼續擴散;並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及時派勞動衛生監督員到事故現場,監督搶救、治療;調查事故原因與責任,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企業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二十四條工業企業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不得安排妊娠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可通過母體危害胎兒、乳兒的有毒有害作業。
第二十五條工業企業應當按規定發給職工合格的勞動衛生防護用品,不得以錢代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條例的企業,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並限期改進;
(二)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三)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責令停產改進。
第二十七條罰款在五千元以下的,由縣級勞動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報上一級勞動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罰款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由行署、自治州、省轄市勞動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報省級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罰款一萬元以上的,由省級勞動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用於改善企業勞動衛生條件。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本條例受處罰的企業,應視情節輕重,對其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處以二百元以上罰款,並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對造成人體損傷或發生中毒事故的,由直接責任的生產企業或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受罰企業和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的上一級申請複議,但對處罰機關關於控制職業危害的決定,應在接到通知後立即執行。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勞動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勞動衛生監督、監測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情節輕微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貴州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單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具體套用的問題,由貴州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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