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貴州省城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是貴州省人民政府1992年8月1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城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發[1992]48號
【發布日期】1992-08-11
【生效日期】1992-08-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城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1992年8月11日黔府發〔1992〕4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飲用水安全、衛生,預防水源性疾病,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城鎮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其它集中式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城鎮,是指州、市、縣(特區、市轄區)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所在地的城市。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衛生
第四條 飲用水的水源水質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五條 建立飲用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由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會同環保、衛生、水利、地礦等部門共同劃定。
第六條 在飲用水水源衛生防治地帶內,禁止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在取水點周圍一百米的水域內捕撈、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可能污染水源水質的活動;禁止設立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疊、有毒物品的碼頭和油庫等,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質的建築和設施;禁止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農田,施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禁止可能污染水源水質的放牧等活動;禁止設定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及鋪設污水渠道。
第三章 飲用水衛生管理
第七條 集中式供水必須配備淨化、消毒設施。
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不得與城鎮供水系統連線。
第八條 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中採用的設備、材料、塗料、淨水劑、除垢劑等,必須具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產品衛生質量合格證明。
第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和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制度;設定水質檢驗機構;配備衛生管理和水質檢驗人員;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質監測結果。無自檢能力的供水單位,可委託縣級以上衛生監測機構對水質進行檢驗。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包括高低位水箱、水泵、供水管道等)的設計必須符合衛生要求,配備消毒設施;低位水池和加壓泵周圍不得有廁所、垃圾堆、污水溝等;二次供水的水箱、水池應加蓋加鎖,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經檢驗合格後方能供水。
第十一條 供水單位的制水、管水人員,二次供水單位的管水人員,必須經過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每年進行一次預防性健康檢查,持健康證上崗。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和滲出性皮膚病等從業禁忌症患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制水、管水工作。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在自檢合格後,應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檢查驗收合格發給《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方可供水。《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每年核發一次。
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必須將廠址選擇、設計等檔案及圖紙報送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設計審查。供水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須辦理《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
第十三條 供水的水源、水質、設施受污染,供水單位應立即採取措施制止;對人民健康構成威脅或已造成危害事故的,必須及時報告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暫時停止供水。
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對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監測,並按有關規定交付監督監測費用。衛生監察測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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