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企業信用徵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貴州省企業信用徵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在2012.12.30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企業信用徵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貴州省企業信用徵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30日
第一條 為增強企業信用和信用風險防範意識,規範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公開、使用及管理活動,推進社會信用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公開、使用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信用信息是指企業身份基本信息、企業守信信息和企業失信信息。
第三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公開、使用及管理,遵循合法、客觀、準確、及時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貴州省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成員單位,協調解決全省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公開、使用及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建立貴州省企業誠信信息網,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公開和管理工作。
貴州省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以下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是企業信用信息的提供單位,向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提供本系統全省範圍內的企業信用信息,並可以公開其職責範圍內的企業信用信息。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加強企業信用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五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提供企業信用信息的標準、內容、方式等,由聯席會議確定。
第六條 貴州省企業信用信息建設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設內容,經費預算列入本級政府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七條 企業身份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獲得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信息;
(二)年檢、年審等監督管理情況信息;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主要經營管理者、企業投資人等相關人員的身份信息;
(四)企業經營管理信息、財務信息;
(五)企業的其他身份基本信息。
第八條 企業守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品或者服務質量良好的信息;
(二)銀行信用良好的信息;
(三)納稅信用良好的信息;
(四)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省級以上政府部門表彰的信息;
(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通過國家或者省級各類認證的信息;
(六)企業的其他守信信息。
第九條 企業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因違法行為未通過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的信息;
(二)在生產經營及管理活動中,企業被處以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的信息;
(三)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裁決、行政複議決定的信息;
(四)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因經濟犯罪被刑事處罰的信息;
(五)企業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或者企業被依法認定拖欠社會保險費、職工工資,經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信息;
(六)企業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價格法律、法規、規章的信息;
(七)已在銀行信貸中存在的失信信息;
(八)企業偷稅、逃稅、騙稅、抗稅的信息;
(九)掛靠或者出借、出讓企業資質被查處的信息;
(十)企業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及時更新企業信用信息數據。企業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每月初前5個工作日內將更新的電子數據提供給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沒有新的企業信用信息的除外。
第十一條 企業可以通過提交書面材料或者電子數據等形式主動向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申報企業信用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應當對企業主動申報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審查並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應當完整保存企業信用信息原始數據,不得擅自更改、刪除。
第十三條 依法應當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由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主動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在公開企業信用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審查。
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對企業信用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申請獲取企業信用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代為填寫申請。
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條 對申請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企業信用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公開或者該企業信用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收到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限內。
第十六條 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條 依法徵集的企業信用信息按以下期限公開:
(一)企業身份基本信息、企業守信信息公開至企業終止之日滿3年;
(二)企業失信信息公開至失信行為被公開後滿3年。
企業主動申報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 企業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者公開單位發現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並予以修正。
第十九條 企業認為公開的信用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可以向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提出請求核實的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
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與實際情況一致的,書面答覆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予以修正。
第二十條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可以向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反映。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照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在對不一致信息進行核實期間,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決定是否暫停公開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貴州省企業誠信信息網免費查詢、使用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條 在行政管理、資質認證認可、表彰評優、資金扶持、徵信評估等活動中,應當充分使用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條 企業可以向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申請出具企業信用報告。企業信用報告可以載明企業身份基本信息情況、企業守信信息情況、企業失信信息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第八條第一、二、三項以上的守信信息內容,並且沒有第九條任何一項失信信息的守信的企業,給予以下鼓勵:
(一)在資質認證認可、表彰評優、資金扶持、落實國家優惠政策等活動中,給予優先安排;
(二)向社會公開企業守信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鼓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具有失信信息記錄的企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不授予該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有關榮譽稱號;
(二)向社會公開企業失信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綜合考慮企業的信用狀況,適當調整監督檢查的頻次和內容。
第二十八條 企業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更新企業信用信息,未及時處理不一致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企業信用信息的,由行政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單位未依法公開徵集到的企業信用信息,未及時處理不一致信息的,由行政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 在使用和管理企業信用信息過程中,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企業申報虛假信用信息的,記入企業失信信息,並予以公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申報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公開、使用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企業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和公開單位應當主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徵集、公開、使用、管理企業信用信息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信用信息的徵集、公開、使用及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公開、使用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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