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

1982年4月10日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2年04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4月10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認真學習了中央有關指示精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表示一致擁護並堅決貫徹執行。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作的關於堅決打擊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活動,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報告,會議同意這兩個報告。現決定如下:
一、會議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完全符合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和共同心愿,是打擊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活動的銳利的法律武器。我省所有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城鎮街道和農村社隊,都要採取各種形式,廣泛組織學習,大張旗鼓地進行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人人都要宣傳和堅決執行這個保衛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決定,都有責任運用這個法律武器同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活動作堅決的鬥爭。
二、打擊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活動的鬥爭,是當前我省各族人民的一項中心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必須依法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集中力量,首先抓大案要案,雷厲風行,抓住不放,依法從重處理。對參與、包庇或者縱容經濟犯罪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從嚴處罰。在審理案件的工作中,要充分走好民眾路線,加強調查研究,立場要穩,決心要大,工作要細,實事求是,秉公執法,不枉不縱。
三、各級公安、司法機關在打擊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活動的鬥爭中,要緊密配合,協調工作,並且大力支持人民民眾同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案件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主動配合,積極支持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
四、認真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規定,實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凡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於今年(1982年)四月一日施行以前犯罪,而在五月一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實地坦白承認全部罪行,並如實地檢舉其他犯罪人員的犯罪事實的,一律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施行以前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凡在今年(1982年)五月一日以前對所犯的罪行繼續隱瞞、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認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檢舉其他犯罪人員的犯罪事實的,作為繼續犯罪,一律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處理。
五、當前,我省經濟形勢是好的,打擊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活動的鬥爭,正在逐步深入開展,各級領導必須不斷提高對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活動的嚴重性、危害性和危險性的認識,充分認清開展這場鬥爭的重大意義,堅定立場、振奮精神、切實加強領導,動員和教育廣大人民民眾自覺地積極地投入這場鬥爭。
全省各族人民要在中共貴州省委的領導下,堅定不移地把這場鬥爭進行到底,爭取完全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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