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出版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在1991.12.23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新聞出版署, 公安部, 國家工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出版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1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2月2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新聞出版署, 公安部, 國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新聞出版局、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個時期,非法出版活動相當猖獗。一些不法書商為了獲取巨額利潤,偽造新聞出版管理機關的批件和正式出版單位的文書,假冒、盜用正式出版單位的名義,捏造著作權記錄,有的甚至根本沒有著作權記錄,編輯、印製、發行非法書報刊和音像製品。這些非法出版物大都低級庸俗,甚至宣揚淫穢色情或封建迷信,有的還有嚴重的政治問題或者反動內容。有的報紙違反規定,公開為非法出版物作廣告。目前,市場上的“黃毒”主要是通過非法出版物來進行傳播的。不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掃黃”、除“六害”鬥爭就不能深入進行下去,已經取得的成績也會付諸東流。
非法出版活動再度猖獗,從根本上來講,是在現實條件下階級鬥爭的一種反映。從我們工作上來看,主要原因在於:一、出版管理工作不得力,已有的行政管理規章沒有完全落實,存在不少漏洞,讓不法書商鑽了印製和發行的空子。二、執法不嚴,打擊不力,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一些地方對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有關辦理非法出版犯罪案件適用投機倒把罪的規定沒有嚴格執行;還有的同志對非法出版活動的危害認識不足。因此,在一些地方出現了對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犯罪分子以罰代刑、有罪不究、重罪輕判的現象,一些不法書商存有僥倖心理,頂風作案,鋌而走險。
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犯罪分子為了牟取暴利,處心積慮地迎合部分讀者的低級趣味,販賣精神鴉片,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毒化社會環境,誘發其他犯罪,其社會危害性是很嚴重的。一些地方非法出版活動實際上形成了編輯、印製、發行地下網路,大肆傳播有害的甚至是反動的意識形態。如有風吹草動,這個網路就極可能為國內外敵對勢力所利用。對於這一點,必須有足夠的警惕性。
當前,對非法出版活動進行嚴厲打擊,要注重於加強行政管理規章的落實;狠抓大案要案,運用法律武器,嚴懲犯罪分子。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緊密配合,協同動作,文武結合,多管齊下,給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共同犯罪分子以沉重打擊。
新聞出版部門歸口管理出版事業,要切實負擔起責任。對國家的正式出版單位要嚴格進行管理,對出賣書號、刊號、版號的,無論是單位或者個人,都要進行嚴肅處理,包括對有關出版單位給予停業整頓或者撤銷社號、刊號的處分。非法出版單位或者個人向出版單位買書號、刊號、版號或變相買書號、刊號、版號出書、出刊、出帶者,按非法出版活動論處。要嚴格執行新聞出版署、公安部等五單位頒發的《印刷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新聞出版署頒發的《加強書報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規定》非書刊印刷定點企業未經批准不得印製書刊。今後,辦理書刊印刷業務必須持有符合規定的批准原件(不得用複印件),經辦人要將本人的身份證交承印單位查驗並予登記,以杜絕偽造、假冒活動。承印單位違反規定承印了非法出版物的,要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對未經批准,擅自購置設備,從事書刊和音像製品的排版、印製、錄製業務的,一經發現要立即取締,沒收所有設備,並追究責任。要進一步加強對集體、個體、私營書刊發行單位的管理。今後,集體、個體、私營書刊發行單位,只能從國營新華書店、古舊書店、外文書店、出版社、期刊社、郵局(限期刊)進貨,不得從其他渠道進貨,以截斷非法出版物的發行渠道。各地應按此要求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並向集體、個體、私營書刊發行單位進行宣傳教育,切實管住進貨渠道。從其他渠道進貨的,一經發現,均予以取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無照或者超越經營範圍從事書刊印製發行業務,印製、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報刊圖書為非法出版物刊登廣告等行為依照有關法規、規章予以查處。新聞出版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對已構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新聞出版部門要對非法出版活動和非法出版物及時作出鑑定。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應將有關案卷及贓款、贓物一併隨案移送。
公安部門對新聞出版、文化部門移交的非法出版案件要依法受理,及時立案偵查,做好取證和立案工作,對人犯應採取必要的監控措施。對違法犯罪人員,要根據事實和情節依法處理。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已觸犯刑法的,要及時移交檢察機關;需要給予其他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轉請主管部門處理。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要依據“兩高”《關於依法嚴懲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和“兩高一部”《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定,對那些從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動觸犯刑法的,只要基本犯罪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就應當及時提起公訴,依法從嚴處理。對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從事非法出版活動,非法經營或者非法獲利的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或者數額巨大的,應分別依照刑法第117條和第118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1條第(1)項的規定。對從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同時觸犯其他罪名的,應當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對進行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又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的,應數罪併罰。
各地要加強對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宣傳報導工作,要選擇一些典型案例,在當地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公開報導,以震懾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和監督,務必清正廉明,嚴防內外勾結、徇私舞弊。對於知法犯法、執法犯法者,要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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