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犯罪

貨幣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以非法手段偽造、變造、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偽造的貨幣,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幣犯罪
  • 類型:經濟術語
基本類型,構成,制度原因,預防策略,

基本類型

世界各國的法律對貨幣犯罪的規定各有不同。依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我國可能發生的貨幣犯罪.主要有以下七種基本類型:
l、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罪是指沒有貨幣製造權的人,以營利為目的,仿造人民幣外幣的面額、形扶、色彩和圖案,非法製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該罪的犯罪對象為貨幣,包括人民幣的和外幣;犯罪的主體為一般自然人主體,單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本罪屬於行為犯.法律沒有數額與情節的規定.因此.只要行為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原則上就可認定為犯罪。
2、變造貨幣罪。變造貨幣罪,是指行為人為了出售或使用.而在真貨幣的基礎上或者以真貨幣為基本材料,採用剪貼挖補、揭層、拚湊 塗改等方法.使原來的貨幣改變形態,面值升高,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自然人主體;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犯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金融管理制度:客觀上則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屬於結果犯中的數額犯,即行為人變造貨幣的數額只有達到法定標準時,其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否則僅屬於一般違法行為。至於“數額較大”的標準,目前我國的刑法和司法解釋均未作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可以參照景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偽造國家貨幣罪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即變造國家貨幣500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3、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是指行為人出售 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自然人主體;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出售、購買、運輸似冒人民幣或者假冒外幣,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屬於結果犯中的數額犯,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新刑法頒布後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和司法解釋.仍可參照必前對“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印假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或者幣量100張以上不滿3000張的”.依法定罪處罰。
4、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 假幣換取貨幣罪,是指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利用職務之便, 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該罪的主體只能是特殊主體,非金融工作人員不能構成此罪 該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過失一般不掏成犯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又侵犯了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所有投;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換取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屬於數額犯,但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目前暫無規定和司法解釋,實踐中可參照偽造貨幣罪的數額起點掌握;未達到起點效的.不構成犯罪。
5、持有、使用假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或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是本罪的主體:該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直接故意,即行為人只有在明知是偽造的貨幣的情況下而繼續持有或使用的,才能構成此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屬於數額犯,在新的司法解釋設有出台之前,仍可參照舊的司法解釋中關於詐欺犯罪的數額標準執行:即個人詐欺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定罪判刑。
6、走私假幣罪。走私假幣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假幣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該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自然人主體;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海關禁止假幣進出口的制度,又侵犯了國家的貨幣金融管理制度:在客觀方面,該罪表現為行為人違法實施了走私假幣的行為。該罪屬於行為犯,但在司法實踐中,也不能把任何走私假幣的行為都以犯罪論處.而應根據具體情況來加以確定。
7、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貴重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該罪不屬於純正的貨幣犯罪.只有當行為人走私的標的為黃金、白銀時,才屬於貨幣犯罪。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此罪;主觀方面只艟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率罪;詼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對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進出境的管理制度,同時也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在客觀方面,該罪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轉,攜帶、郵寄黃金、白銀等貴重盤融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構成

我國貨幣犯罪的構成,同所有其他金融犯罪的構成一樣,都具有四個基本要件:
l、貨幣犯罪的主體。我國貨幣犯罪的主體.大郭為一般自然人主體,即法律疆有特別的限制性規定,只要行為人達到年滿l6周歲的刑事責任卑旃.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便可成為貨幣犯罪的主體。但悵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少數的貨幣犯罪,如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犯罪主體 則為特殊主體,它只能由具備金融工作者這種特定身份的人構成,其他任何不具備這種職業身份的人,即使實施了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的行為,也不能構戚此罪。盡昔貨幣犯罪主體大都為自然人主體.但少數幾種類型的貨幣犯罪,如走私假幣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等,也可以由單位主體構成,目為我國的法律對此兩種類型的貨幣犯罪設定了單位犯罪
2、貨幣犯罪的主觀方面。貨幣犯罪盼主觀罪過形式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貨幣法律制度的規定.侵犯了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但出於牟取非法利益的動機和目的而繼續為之,屬於典型的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主體舶行為只是出於間接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則不構成犯罪。
3、貨幣犯罪的客體。貨幣犯罪侵犯的章接客體,主要是國寡的貨幣臂理制度和金融秩序 但與此同時.也會紿一些善意當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財產損失,破壞其財產所有權。
4、貨幣犯罪的客觀方面。貨幣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主體實施了偽造、變造、出售、購買、運翰,走私、持有和使用等違反貨幣管理法定製度的客觀行為.並且直接造成了足以構成犯罪的嚴重後果 其中,除偽造貨幣罪法律沒有規定構成犯罪的數額與情節標準,理應歸屬於行為犯之外.其餘各類貨幣犯罪,棒屬於結果犯,即行為主體所實施的貨幣違法行為.只有達到法定的情節或數額標準對,才能構成貨幣犯罪。

制度原因

貨幣犯罪如此猖獗泛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犯罪分子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環境、金融體系等客觀方面的原因。就我國現行的相關制度本身而言,導致貨幣犯罪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紙幣本身的易仿製性
實物貨幣金屬貨幣等貨幣形式相比,紙幣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其幣材輕便,成本低廉,便於攜帶,易於流通。但紙幣的一個致命弱點就是其易於被仿製。實物貨幣、金屬貨幣雖然也可能被仿製,但由於製造困難,成本較高,又不便於攜帶和運輸,因而偽造的經濟意義不是很大。故而在紙幣出現之前,偽造貨幣案件雖間或有之,但大規模、大批量地偽造貨幣的情況還不是很多。而偽造紙幣在工藝上比較簡單,成本低廉又便於攜帶、運輸、隱藏和流通。同時,現代社會經濟與技術的快速發展也使得大規模、大批量地偽造貨幣成為可能。一方面,經濟的飛速發展使得社會財富幾何級數增長,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大大增加,各國政府不得不大量發行大面額紙幣以滿足商品流通的需要;另一方面,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使得犯罪分子可以運用高科技手段將貨幣中的水印安全線、金屬線、磁性油墨、接線技術、凹凸印技術、纖維絲等偽造出來,再加上彩色複印技術,犯罪分子偽造的貨幣與真幣幾無二致,有時連專家也難辨真偽。上述因素決定了當今偽造貨幣犯罪呈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數量巨大,從已破獲的偽造貨幣案件的情況看,一案繳獲假幣幾百萬、上千萬元已不是個別現象;二是仿真度高,從外觀及形式上與真幣幾乎完全一樣,極難鑑別;三是進人流通領域的速度快,特別是組織嚴密的偽造貨幣犯罪集團實施的製販假幣的犯罪活動,往往是產、供、銷一條龍服務,假幣一旦生產出來,能夠通過其各個環節的網路系統,迅速進人流通領域。
(二)人民幣現金管理制度執行不嚴
在日常生活、生產及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人民幣現金,特別是違反國家現金管理制度大量使用現金,是偽造貨幣犯罪日漸泛濫的一個重要原因。現金管理是國家授權銀行依法對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及庫存進行的監督和管理。嚴格的現金管理制度一方面有利於穩定幣值,平抑物價,抑制通貨膨脹;另一方面有利於減少現實流通中的現金流量,預防相關犯罪的發生。我國從50年代開始實行現金管理制度,並於1988年8月16日、1988年9月23日由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先後頒布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現金管理的對象、現金的使用、現金收支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為嚴格控制大額提現,防止金融犯罪,中國人民銀行於1997年4月9日發布了《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建立了我國的大額現金交易報告制度。客觀地講,我國有關的法令、規章對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是比較嚴格的,但這些制度在現實生活中並沒有得到切實的貫徹執行。開戶單位超範圍使用現金、超限額保存現金乃至私設小金庫的現象較為普遍,特別是一些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為了結算方便,在商品交易中大量使用現金交易,為製販假幣的犯罪分子提供了許多可乘之機,偽造的貨幣趁著混亂的現金交易大量進入流通領域,嚴重危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內部反假幣機制不完善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主要經營存貸款業務,每天進出大量人民幣,其業務人員大都具有專門的貨幣知識和豐富的臨櫃經驗,因而最有機會發現假幣及相關犯罪線索,這些機構也因而成為反假幣鬥爭的最前沿陣地,在反假幣工作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但由於體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這方面的作用並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其主要表現是:1.實踐中部分商業銀行的一線臨櫃人員在上崗前沒有經過系統的反假培訓,對假人民幣的識別、鑑別能力較差,在存貸款業務中誤收假人民幣的情況時有發生,因而無法及時發現假幣,更不用說提供有效的破案線索了;有的工作人員在發現假幣後不是根據規定加蓋“假幣”標記後予以沒收,而是依客戶的要求退還客戶或要求客戶予以調換;2.假幣鑑別儀器鑑別能力不高,有的無法鑑別不同版別人民幣的真偽,以假為真和以真為假的情況時有出現;3.有的銀行對臨櫃業務不實行“收支兩條線”,一方面導致誤收的假人民幣有可能再誤付出去,通過銀行進入流通領域,影響銀行的聲譽和人民幣的信譽,同時,這種狀況也給金融機構內部的個別違法犯罪分子提供了以偽造的貨幣換取真貨幣的機會。

預防策略

防範貨幣犯罪案件發生的總的思路是:堵住源頭,清理集散地,查控運輸線,卡死交易櫃檯,監視發展動態。為了實現這一防範策略,公安機關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口岸的檢查和控制
當前我國的貨幣犯罪的情況是:第一,絕大多數的假幣來自境外(如香港、台灣等) ,只有少量機製版假幣是境內印製的;第二,在假幣中,機製版假幣在數量占絕對的數量,其他手段製作的假幣不僅數量極少,仿製水平也極差,很容易識別,有退出的趨勢;第三,境外機製版假幣仿真程度要比境內高很多,不易識別。由此看來,邊境和口岸是防治貨幣犯罪的第一道防線,能否堵住境外假幣的源頭關鍵看口岸檢查和邊境管理。
(二) 強化運輸線路上的查堵
強化假幣運輸線路上的查堵,是打擊和預防貨幣犯罪的關鍵環節之一。根有關資料的反映來看,河南省的蹼陽、周口、駐馬店、信陽及安徽省的阜陽等地的不法分子常年從廣東、福建等東南沿海地區購買大量假幣,然後乘火車、長途汽車或租用軍車、計程車等返回本地高價販賣。1998 年全國鐵路公安機關查獲販運假幣案件855 起,繳獲假人民幣1400 多萬元,案犯大多數是河南、安徽籍。這只是眾多的運輸線路之中的一條。運輸線路所涉及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假幣販運規律和相互間的信息交流,結合正常的警務工作進行查堵,並形成有機的配合與相互策應,使其運輸線變成“死亡線”。
(三)提高技術防範水平
提高人民幣防偽的技術水平,同樣是防範貨幣犯罪的重要措施。從當前的情況看,人民幣防偽的技術水平,與境外的仿製水平差距還沒拉開,使得真假難辨。因此,必須重視防偽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套用。作為國家科研管理部門、科學技術研究機構應當高度重視這方面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同時,在新防偽技術運用上,也要講求策略。
(四) 同步研製、推廣使用識別儀器
在人民幣防偽技術上,當前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識別技術不能同步發展。如新版百元人民幣投人使用後,隨之而來的假幣也迅速跟著而來,但是,新的驗鈔機並沒有研製出來,使用舊的驗鈔機難以區分假幣。無疑,給假幣“提供”了混水摸魚的機會。這實在是不應出現的狀況。因此,新的防偽技術與識別技術應當同步發展。
推廣套用新的識別儀器時,要格外防止藉此發財的思想動機和行為產生。這種心態會使生產廠家等抬高產品價格,如果這樣,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識別儀器的使用範圍。這樣是不利於消除假幣進人流通渠道的機會的。
(五)以印刷行業為重心,加強特種行業管理
加強印刷行業的管理是預防貨幣犯罪的重要方面。公安治安管理部門應當改變當前管理失控的局面,確實落實管理措施,保持經常性的檢查。應當把例行檢查和臨時抽查有機地結合起來,以及時地發現問題,改善管理,堵塞漏洞,並從中發現有關貨幣犯罪的信息,尤其是要把發現的重點放在發現地下印刷工廠上,絕不能讓地下印刷工廠在境內落地生根。
此外,還應當嚴密控制旅館等公共複雜場所,以查獲和控制假幣交易。
(六)提高全社會,尤其是銀行、商業部門的識別能力
提高全社會識別假幣的能力,是減少貨幣犯罪的重要措施。在貨幣犯罪預防的問題上,僅僅提高反假幣的意識是不夠,還需要提高識別能力。假幣如果在流通上的環節被徹底堵死,那么,貨幣犯罪也就會從根本上杜絕。因此,提高公民的假幣識別能力,尤其是銀行、商業部門識別能力的提高,則顯得格外重要。公安機關、銀行及商業部門需要結合所發生的問題,經常研究假幣兌換、使用的規律特點,並及時地向有關人員進行宣傳,使防範更有針對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