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妨害國家貨幣罪

國際妨害國家貨幣罪,是指違反國際刑法的規定,實施妨害受保護證券的行為。國際刑法中的一種犯罪。根據《禁止偽造貨幣的國際公約》和它的1929年4月20日在日內瓦簽署的議定書第二部分,國際刑法規定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構成本罪:(1)任何偽造或變造受保護證券的行為。(2)明知是偽造品卻為了使偽造品進入合法流通渠道而進口、出口、接受、獲得、擁有受保護證券的行為。(3)有意製造、接受、購買、出售或運輸企圖用於偽造貨幣、證券的工具設備。

所謂受保護證券,是指與美國法律學會統一商法典通常廣泛使用的相同範圍的流通票據與非流通票據。主要包括鈔票、紙幣、郵票、硬幣或其他用於國際貿易的正式的流通票據以及合法允準的資產、資本利息自然增長積累票證等。
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法,技術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套用於投資標的物的價值判斷和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套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證券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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