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監督系統的目標
系統的重要特徵是具有一定的預決性或目的性,所以財務監督系統目的必須明確,只有確定了財務監督系統的目標,才會使所有的監督方式和手段具有明確的目標。從我國財務監督制度演進的歷史可以清晰地看出,實際上各種財務監督的手段和方式已經十分齊全,所以財務監督系統構建的目的並不是增設新的監督方式抑或監督手段的問題,而是在系統科學和企業性質理論的指導下,對不同財務監督制度和方式進行有效的整合,綜合考慮影響監督效率的各種因素,改變目前存在的監督失效以及效率遞減的狀態,控制財務監督系統中的正熵流,通過不斷創新增加系統中的負熵流,最終使財務監督系統達到耗散狀態,有效地提高財務監督系統的效率及效果。
財務監督效率作為財務監督系統的目標,其高低直接決定著監督效果的好壞。從系統科學的角度來看,財務監督效率取決於一定資源條件下達到目的的速度或消耗資源的大小,財務監督系統的效率由輸出與輸入的比值表示時,最大效率與輸入、輸出之間有如下關係:
Max(效率)=輸出/輸入
更進一步來說,以財務監督效率作為財務監督系統的目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改變目前的狀態:
第一,從效率角度重新審視財務監督失效的深層原因。如前面所分析的,目前監督手段可謂應有盡有、種類齊全,但為什麼失效現象卻屢屢發生,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呢?如何使各種監督制度與方式產生預期的效果,將提高效率作為目標無疑會使我們重新審視各個監督機構、各種監督方式和手段間的權利邊界和各自的職責範圍,剖析哪些因素導致了效率低下甚至無法發揮作用,進而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第二,把提高效率作為監督系統目標,能夠使我們正確地看待財務監督活動中費用的支出。毋庸置疑,在一定的現實經濟環境中,財務監督活動不可避免地要支付監督成本,財務監督特別是財務監督制度的設計及其實施運行必然會發生一定的成本耗費,但財務監督效率的提高又不能僅僅依靠監督成本的無限增大,而是在成本一定的情況下,提高監督的收益,或者是在收益確定的情況下,儘量降低成本的支出。
第三,從效率的視角出發,能使我們有效地進行監督資源的整合和創新,因地制宜地採取措施而避免行為的片面性。提高財務監督效率並不意味著財務監督成本的全面削減,充分支出監督中的必要成本與盡力減少不必要的監督成本都是提高監督效率的必須途徑。例如,為了拓展監督主體信息渠道,主體之間的信息溝通會導致監督成本增加,但其可以更多地減少被監督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導致財務監督系統正熵值降低。
財務監督系統的設計原則
為有效地達到提高財務監督效率的目的,在財務監督體系中需要不斷地增加負熵,才能使財務監督系統呈現出耗散結構狀態。為此,在構建財務監督體系時,至少應該需要恪守以下的設計原則。
1.整體性原則
財務監督系統設計應該從整體出發,重視整體效率的發揮。財務監督系統的設計應該摒棄傳統的“由點到面”盲人摸象式的思維,從系統角度力求達到最最佳化的規劃,並考察和研究整體與部分之間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約的關係。各個財務子系統應該按照監督目標有機組合起來,而不是各孤立系統功能的簡單疊加,作為構成系統的各個子系統和要素要為系統的總目標服務。各個監督子系統之間應該有機結合,各種監督機制和方式之間應該既有層層遞進的關係,又有一個橫向關聯的關係,各個監督子系統相互間只有存在著內在的、嚴密的邏輯關係,才能保證企業財務監督目標的實現。
2.系統結構協同原則
財務監督系統作為一個非線性系統,需要強化整個財務監督系統結構的協同,來增加負熵的流入。財務監督系統目標與系統的結構密切相關,強化結構協同就是合理地配置財務監督系統諸要素,使之發揮整體的優勢。由於體系結構的不同則可能使制度系統的功能出現較大的差異,所以財務監督系統的結構對於監督功能有著重大的影響。如果財務監督子系統內的各要素職能作用互不相干和互相對抗,就會影響整個系統職能的正常發揮,造成整個財務監督系統功能效應的縮小,所以在設計財務監督系統時,一定要重視監督系統各子系統之間、各子系統內部之間、各個子系統以及各個部分與整體的協調,儘量避免各子系統和各個要素職能之間的矛盾和衝突。而且,監督子系統之間還應該彼此制約,通過相互制衡減少不必要的內耗,維持財務監督體系整體的有效性。換言之,財務監督系統的設計應從系統結構協同出發,消除各行其是、各自為政、互不關聯的狀況,用系統的整體目標來整合各個子系統以及各個要素的行為,使它們密切配合、相互呼應,促使企業財務監督熵值的減少。
3.許可權清晰原則
權責清晰原則即在財務監督系統內明確劃分監督子系統和各個要素的職責許可權,使每種要素都按各自的“關鍵”路線運動,最終形成合力。各個財務監督子系統要形成一定的監督規範和標準,根據不同的監督層次,劃分出相應的監督範圍,授予相應的監督權力,明確相應的監督職責,從而建立與環境動態相對應的監督秩序。只有許可權清晰才能從根本上克服各監督層次或子系統缺乏主動性的弊端,避免“帕金森定律”中所表述的機構膨脹臃腫、層次重疊、人浮於事、效率下降、互相推諉現象的發生。只有財務監督各個子系統之間明晰了權責界限,才能避免各種監督機制的互相碰撞,使每個子系統和系統中每個要素都按照各自的“關鍵”路線運動,最終提高財務監督的效率。
4.與環境互動原則
財務監督系統的設計必須重視與環境的互動,從環境中不斷地汲取負熵。財務監督系統需要不斷地與外界環境進行信息、能量的交換,通過從環境中吸取負熵流以使系統內的熵值不斷下降。進一步來說,系統的開放性一方面體現為環境中的因素對系統進行影響;另一方面體現為對環境的改造,使環境更加適應於系統功能的發揮。財務監督系統要隨著企業外部環境的動態變化不斷地創新自身的內容,同時外部環境中與財務監督理念不適應的部分,也要對之進行改進,從而充分實現財務監督系統和環境的互動。
財務監督系統的體系結構
現代企業是一個開放的,與外界不斷進行物質、能量和信息交流,通過負熵流形成和維持有序狀況的集合體,在開放式的現代企業契約內,價值取向應該崇尚契約精神和非等級制的觀念,財務監督在層級制的企業組織內將突破傳統的單一的、等級制的模式,改變以往畸輕畸重或強弱過分懸殊的狀態,財務監督應該是自上而下、平行制約和自下而上的有機統一、平衡配置的整體。基於此,財務監督體系結構應該包括委託—代理秩序下的財務監督子系統、同一層次秩序下的財務監督子系統和逆層級結構下的財務監督子系統。
1.委託—代理秩序下的財務監督子系統
在企業複雜的協作系統中,呈現出的一系列委託一代理關係實質上就是企業契約關係的具體化。委託一代理關係不僅存在於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而且遍布於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層次,如董事會與經理之間、經理和部門經理之間、部門經理與一般員工之間。代理關係的客觀存在需要有效的財務監督機制,通過監督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運作的效率。在金字塔式的層級結構中,委託人對代理人行使的財務監督權力必然也隨著委託一代理鏈在企業中的延長,呈放射狀向下擴展,內容也在逐漸增加。同時,財務監督權的設定與委託代理中的層級直接對應,當上一級委託人向下一級分解委託權時,上一級自然就擁有了對下一層進行財務監督的權力,其具體的層級關係具體如下:
第一層級體現在所有者和經理層之間。隨著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受股東委託的董事會作為企業的代理人領導著企業的業務活動,但由於董事會是會議體的結構,所以企業的決策、日常經營等事項都要委託給經理層,經理層成為董事會的代理人,在董事會的授權範圍下執行決策計畫,經理層成為企業契約關係的中心。
第二層級是經理層與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間的代理關係,面對複雜、紛繁的經濟業務,經理層作為企業中心契約人,擔負著組織經營、安排生產、管理人事和運作財務等公司的各項工作,為完成該任務,必然要在公司內部有一個合理的層級安排和組織設定。正如約瑟夫·多德費爾所指出的,“為了應付使社會經濟成長的技術進步,企業的規模在不斷地擴大,企業的經營日趨多角化和複雜化,此時就必須在管理層各業務部門及控制部門之間鍛造一個新的鏈條;在快速的企業增長、競爭及邊際利潤的影響下,最高管理層不得不將權力下放給更廣大的經營領域——首先是下放給中層管理部門,於是就產生了另一級次的授權機制,再一次新的授權就建立起一個經營鏈條,其完整性決定著整個公司的效率性和獲利能力”。所以在公司安排中存在著內部職能部門這一層級結構,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與經理層間形成了另一層的委託一代理關係。
第三層級是各個職能部門與員工之間的代理關係,各職能部門的使命是依附於廣大的員工完成的,員工的決策、行為及積極性都會影響著部門及企業的效益,廣大員工在授權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對所在的部門負責。
企業組織形式的層級性特點導致財務監督子系統必然呈現出層次式特徵,形成了委託一代理秩序下的財務監督子系統。委託一代理秩序下的財務監督子系統的形成,體現為上級組織或個人對下級組織或個人的監督。更具體來說,至少分為三個層級:第一層級是所有者和董事會之間,所有者對董事會的財務監督;第二層級是董事會與經理層;第三層級是經理層與公司職能部門和企業員工之間的財務監督。
2.同一層次秩序下的財務監督子系統
同一層次秩序下的財務監督子系統是在企業內部為了防止權力的絕對化和決策者的有限理性建立起的制衡監督系統。作為契約集合體的現代企業,企業契約參與人在進行決策時不可避免地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約,進行權力制衡是十分必要的。尤其當前存在著中小投資者監督權力的缺位,企業內部財務、審計等職能部門的作用受到忽視等現象。所以,企業財務監督權力的合理配置不僅存在基於委託一代理關係的縱向財務監督子系統中,在每一平行的產權主體間和部門之間同樣也需要財務監督權的參與。換言之,在企業契約集合中,無論作為企業的物質資本所有者大小股東間還是由企業內部的不同部門之間,為防止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行為,財務監督權的橫向制約都是必需的,投資者以及職能部門之間通過對決策方案批准的監督和方案實施過程的監督,來提高決策的效率,使財務監督效率得以提高。
而且,為提高財務監督效率,各種監督手段和方式之間的權力制衡和監督也是不可忽視的,從制度設計的視角分析,各種監督手段和方式之間的制約,可以有效地避免決策的失誤和防止權力的濫用,通過雙向和多向角度的制約,來發揮財務監督更大的整體優勢。
3.逆層級結構下的財務監督子系統
逆層級結構下的財務監督子系統是指與企業委託一代理鏈條的層級結構反向而形成的財務監督系統,體現為下級組織或個人對上級組織或個人的監督。契約平等的觀念使企業生產要素所有者的產權都是平等的,那么財務監督體系必須突破自上而下等級制的財務監督形式,在企業的委託一代理鏈條中,下級同樣也擁有監督和制衡上級的權力,尤其是最末鏈條上的代理人員工,由於其信息擁有量的優勢和談判能力增強等原因,在企業中呈現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當前卻存在著因財務監督權力的缺位導致員工利益受損現象嚴重的事實,更迫切地需要關注員工的財務監督作用的發揮。逆層級結構下的財務監督子系統通過員工財務監督權力的分享和對決策等過程施加控制,實現了監督程式的公正,調動了員工的積極性,進而提高了財務監督的效率。
財務監督系統為了達到效率的最大,還必須保證每個子系統都要有正的效率,當所有子系統的功能對整個系統起促進作用時,整個財務監督系統的效率就會達到最大,如果財務監督各個子系統無效率、有虛效率或有負效率,整個財務監督系統的效率就會大大下降。
財務監督系統的關係結構
財務監督系統之間的關係結構,實際上是指財務監督子系統以及內部各要素之間相對穩定的主要關聯。它說明了財務監督系統的存在及系統要素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內在方式,而要素間的相互關聯及要素與系統的相互依存,是財務監督系統的基礎。
財務監督系統作為一個非線性系統,如果關係結構紊亂,就會導致系統內部熵值的增加和效率的遞減,所以必須使財務監督系統關係結構協同,才能使財務監督系統呈現耗散結構的狀態,提高財務監督效率。進一步來說,如果財務監督子系統內的各要素職能作用互不相干,就會造成整個財務監督系統功能效應的縮小,所以財務監督系統中一定要重視各個子系統之間、各子系統內部要素的關係結構。
財務監督系統的關係結構首先體現為體系結構中三個子系統的相互關係,各個子系統應該有相互作用的共同界面,各系統不僅要有各自的權力邊界,同時各財務監督子系統間是相互關聯、彼此作用的,尤其它們之間的相互溝通和彼此制約是非常必要的。各個財務監督子系統之間只有相互結合和溝通才能構築一道堅實的橋樑,使各方簽約人的利益協調一致,保證監督系統效率達到整體最大,使系統內部的熵值減少為最低。
同時,在財務監督系統中,財務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係同樣必須予以重視,財務監督者在財務監督系統效率的發揮過程中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監督者的行為直接影響著監督體系的實施效果。監督者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也會產生謀取貨幣物品和非貨幣物品的傾向,如果缺乏對其相應的激勵和制約,就不排除監督者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利益,或者與被監督者合謀的可能。所以,財務監督效率的發揮必須關注監督者的行為並設計相應的機制,通過促進財務監督者行為的規範來有效地減少其機會主義行為,提高財務監督的效率。
財務監督系統的保障機制
財務監督系統的保障機制是監督系統框架結構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有效的財務監督系統不僅需要一套完備的財務監督結構,更需要若干具體的與內部監督結構配套的實施保障機制。沒有健全有效的制度實施機制,再好的制度都會形同虛設。制度要依靠保障機制而得以貫徹,只有運用有效的保障機制,才能使制度所規範的行為變得可以預見。因此,財務監督的實施保障機制是一個可行的、有生命力的財務監督系統必須考慮的因素,只有完善的財務監督保障機制,才能將靜態的財務監督結構動態化。
為保障財務監督系統的有效運行和實施,道德因素對財務監督效率的提高是十分重要的。在經濟學領域,倫理道德等被視為一種非正式制度或者非正式約束,如道格拉斯·C.諾思曾指出,制度是由非正式約束、正式規則及其實施機制組成的規範體系。勞拉·納什(1990)也提出處理財務決策時倫理道德在其中所起的作用:①選擇應該遵循什麼法律並決定是否遵守這些法律;②在主流法律外的經濟社會問題之間進行選擇;③在自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優先性之間進行選擇。所以為提高財務監督效率,在財務監督系統的實施保障中,不可忽視道德倫理因素的影響,尤其是財務監督主體倫理道德的培植更是監督效率提高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