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財務監管的內容
1.對資本金和保證金的監管
如前所述,保險公司申請開業必須具備最低數量的密本金,其數額通常都高於一般企業。由於保險風險發生的偶然性、意外性和不平衡性,有可能在保險公司開業初期,就會發生保險事故需要賠償或給付,所以保險公司就隨時要履行賠付的義務。資本金用於開業的費用,也用於開業初期的賠付。其次,開業之後,業務量還不是很大,有可能遇到意外的事故,以致風險過於集中,使保險公司難於應付,此時也需要有相當的資本金。
2.對準備金的監管
各種責任準備金都是保險人為了履行賠償和給付義務而建立的基金,因此,責任準備金管理是財務管理中最為重要的部分。財產保險準備金分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總準備金三個部分。人身保險中保險期限在1年以內的,責任準備金的計算方法與財產保險基本相同,長期人身保險一般都實行均衡保費制,其準備金的計算方法複雜而精確。各國保險監管機構都對不同險種責 任準備金的計算方法和提取有明確規定,並有專門的精算師審定。
3.對償付能力的監管
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是保險監管的最根本目的,因此,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管是保險監管工作的核心。近年來,各國保險監管部門都在探索更為有效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從目前看,償付能力監管手段主要有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管、保險監管信息指標體系監管和保險監管機構組織的現場檢查等。保險監管部門往往綜合使用這些監管手段,對保險公司進行系統分析。在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中,保險保障基金具有獨特的作用,是用全行業積累的資金對喪失償付能力的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
4.對保險投資的監管
許多國家,包括我國的保險立法,都對保險投資作了比較嚴格的限制。在這些限制措施中,有的是限制使用範圍,如我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將保險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中央企業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有些國家對保險公司資金在某一項目上的運用作了比例限制,如美國紐約州規定保險公司投資在不動產上的資金不得超過該公司認可資產的10%,日本在保險業法中規定購買股票的投資額不得超過總資產的30%。
5.對財務核算的監管
為了有效管理保險企業的經營和隨時了解、掌握保險企業的營業狀況,各國一般都要求保險企業在年終時向主管部門遞交年終報告,反映其財務核算狀況。
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上一年度的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有關報表報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並依法公布,”第一百二十條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於每月月底前將上一月的營業統計報表報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證保險企業財務活動的穩定,防止其發生財務危機。
國外有關國家和地區保險財務監管的做法
1.資本充足性要求
各國對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都作了限定,不僅開業時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就是在營業中,也要求保持資本的最低限度。如韓國1989年將人壽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從2億韓幣提高到100億韓幣,將非壽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從3億提高到300億韓幣;日本1996年保險法把設立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從3000萬日元調高到10億日元;德國人身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不得少於300萬馬克;在美國紐約州,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須經常維持的最低資本金為200萬美元,其初期資本則為最初資本的兩倍或400萬美元,相互人壽保險公司必須經常保有的最低資本金為10萬美元,但是初期的資本需要15萬美元的現金;歐盟的保險監管局還以收入指數和償付指數兩個指標來要求保險公司展業的規模與自有資金保持一個適當的比例,以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2.償付能力邊界
現在有許多國家都採取了償付能力邊界的管理模式,將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與規定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相比較,來評估其經營狀況。舉一個網站上的例子。英國保險監管局對壽險業務和非壽險業務的最低償付能力有不同的規定。①經營壽險業務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為以下兩項之和:第一項為責任準備金的4%、1%或0%,百分比根據不同的業務種類的資本保證金來確定;第二項為風險資本(即保險金額與責任準備金之差)的0.3%.②非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標準有兩種 計算 方法 ,兩者以高者為準。一種是以上一年的保費收入為基礎。上一年保費收入低於或等於1000萬ECU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為上一個年保費收入的16%乘以已發生賠款淨額與已發生賠款總額之比;上一年保費收入超過1000萬ECU的,則為上一年保費收入的18%乘以已發生賠款淨額與已發生賠款的總額之比。另一種是以過去三年的已發生賠款額為基礎。過去三年已發生賠款平均額小於或等於700萬ECU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等於平均額的23%乘以已發生賠款淨額與已發生賠款總額之比;平均額超過700萬ECU的,則將700萬的26%與超過部分的23%之和,乘以已發生賠款淨額與已發生賠款總額之比。如果保險公司成立的時間不到三年或經營的險種不到七年,則以所經營的年份計算。
3.負債管理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負債管理主要是對準備金的管理,包括未決賠準備金和壽險準備金。各國法律通常都對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確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提足各種準備金,若提取比例低於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做出合理的解釋並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比例。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則是側重於資產和負債的對應管理,將資產和負債按其現金流和風險特點進行組合分類,利用凸性和期間等預測性指標對資產和負債的組合類別進行 分析 ,然後將期間和凸性匹配的資產和負債結合起來管理。在此過程中,用模型對可能產生的後果進行預測,從而修正可能出現的偏差。主要分析方法有:①現金流測試,採用動態模型對壽險公司未來的資產負債狀況進行分析,分析其預測與期望之間的偏差;②動態償付能力測試,模擬在不同利率下的現金流狀況,從而找出可能 影響 公司長期財務狀況的因素。資產負債管理主要是使保險公司投資的現金流入與賠款的現金支出相匹配,以控制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保持公司經營的財務穩定性。
4.資金運用渠道
資金運用實際上就是對保險資產作出合理的分布。一般說來,各國法律大都不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作直接的規定,保險公司可根據業務經營情況自主地決定保險資金的投資方式,但多數國家禁止或限制將保險資金投資於流通性較差和風險較高的領域,如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非抵押或非擔保的貸款等,在此前提下,對某些類別的資產的數量和質量加以限制,力求資產投向多樣化,資產規模分散化。①對投資於某論文聯盟整理種形式的資產的最高比例加以限制。如日本規定投資國內股票不能超過總資產的30%,房地產投資不能超過總資產的20%,外匯資產不能超過總資產的30%,信用風險高的貸款、公司債不能超過總資產的10%,金銀、期貨方面的投資也不得超過總資產的3%.②對持有每一公司證券數量的限制,以避免保險公司資產運營與某一公司存在過度關聯,也可以防止市場的壟斷。如美國的壽險公司持有的每個公司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其認定資產的5%,對每一抵押貸公司債券的投資不得超過其認定資產的0.1%,投資於每一 企業 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其認定資產的2%。
5.財務報告、財務檢查
各國保險監管部門一般都要求保險公司定期以報告的形式向保險監管部門做出經營情況的匯報。報告不僅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還包括由指定的註冊 會計 師提交的審計報告和由獨立精算師出具的精算報告。監管者根據報告提供的信息,對保險人的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利潤率、現金流量、財務槓桿和流動性等進行評估,分析公司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等內控制度的充分性以及投資組合的質量和準備金提取的充足性,以發現需要引起注意的保險人。
財務檢查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通過連續收集保險公司分散的匯總的報告和統計數據,按一定標準和程式進行審查核准、動態分析,檢測評價保險公司的現狀和 發展 趨勢。現場檢查主要根據非現場檢查的結果或保戶的舉報,現場稽核保險人,查證 問題 ,追查原因並限期改正。
6.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
美國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制定了一系列指標,包括所有者權益增減率,投資收益充足率、盈餘調劑比率、產品綜合變化率等十二個指標,並根據每年的實際情況確定每一比率的正常區間。每年NAIC用保險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 計算 IRIS指標,若指標的值落在正常區間內,就意味著公司通過IRIS統計階段,也就是通過了IRIS監測;若有四個或四個以上的指標超出正常範圍,或盈餘調劑指標顯著增加或減少,或對某一分支機構的投資大於公司的論文聯盟整理總盈餘,則意味著沒有通過IRIS統計,NAIC將實施下一步驟——IRIS 分析 階段,用一些數量和質量指標進一步分析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數據,並根據分析結果給出四個優先權別。若某一公司的IRIS結果顯示異常,則NAIC會將此結果通報該公司註冊地的主管機構,以及該公司開展業務的其他州,因此若IRIS結果不佳,通常意味著要受到所在州保險監督機關的進一步調查。IRIS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了初步監管,對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的預防和控制起了有效的警戒作用。
我國保險財務監管的借鑑
1.資本金要求要落實到位,使資金規模與業務規模相適應
我國《保險法》第97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 金融 監管部門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但實際上,就連在 中國 市場上享有壟斷地位的中國人壽都不能完全符合此規定。如1997年,當時的中保壽險公司實收資本8億元,資本公積11.8億元,但保費規模卻在300億元以上。資本金仍償付能力之根本,無視自身資本實力盲目擴大業務規模,嚴重增大公司的財務風險,無疑是在玩火。因此,對保險公司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不應只作 法律 上的規範,而應加強實際監管和控制,使保險公司的資本無論是開業時還是經營中,都滿足法律規定的標準。
2.償付能力監管應成為財務監管的重點
《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中對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分別規定了最低償付能力標準,財險公司的每一標準都與上一年的自留淨保費收入相聯繫,壽險公司的每一標準與其實際負債掛鈎。但是規定並沒有被很好地執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依然薄弱,如中國人壽1997年度的最低償付能力數值的負值,平安公司同一指標標準與最低標準也有7.79億的差距。省級以下的分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均為零,資本金、公積金由總公司掌握,只核定部分營運資金給分公司,造成這些公司無法按法規確定自留保費和提足準備金,沒有償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風險選擇的意識,掛賠現象嚴重,總體償付能力缺口驚人。保險公司承擔著廣大被保險人可能發生保險事故而引致的賠償或給付責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險人的安全,增強消費者的信心。因此保險監管應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的考核,在我國實際國情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慣例,改善 目前 最低償付能力的計算方法 ,使其更加科學化、合理化,確保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風險具有足夠的賠償或給付能力,保證公司良好的財務穩定性和較高的置信度,一旦發現償付能力不足,立刻採取諸如辦理再保險、轉讓業務、增加資本金、調整資產結構或是限期整頓、停止部分業務、直接接管等補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險公司的財務信用體系,以維護 社會 的正常秩序,促進保險公司的健康 發展。
3.適當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加強對資金運用的監管
我國近年來通貨緊縮的局面一直沒有改觀,數次降息之後,保險公司的利差倒掛現象越來越嚴重,而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上過於依賴銀行存款,又使得利論文聯盟整理率風險增大,產品定價極為被動,而且由於缺乏與長期負債相匹配的長期投資,資產與負債在期限上出現配比失衡。另外由於保險市場的無序競爭,使得保險公司的承保利用率已降至臨界點,這種現象持續下去,將使保險公司難以保持足夠的償付能力,甚至出現保費收入越多,償付能力越低的情況,因此,放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就顯得很有必要。但由於目前我國巨觀金融環境還不夠完善,各方面的改革還沒有到位,所以資金運用方式的選擇還要慎重,做到逐步放開,審慎適度,保證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統一。同時借鑑國際通行的監管方式,加強對資金運用的監管,限制高風險投資的比例,規範資金的流向,力求保險資金的運用在方式上靈活合理,在風險控制上安全有效,在收益上穩定可靠。
4.改善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的手段和方法
目前我國無論是財務報告還是財務檢查在制度上都存在著很大的漏洞。如報送報表不及時,信息傳遞滯後;財務數據不完整,未經獨立審計師審計,無法保證真實性; 會計 制度與國際慣例脫節,難以實現信息的標準化;未實現監管信息 電子 化,信息收集的效率低下;現場檢查只注重合規性檢查,忽視安全性檢查和風險評價,實際績效大打折扣;監管隊伍的素質還有待提高等等。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作為保險監管的基本手段,本應在監管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卻因為一些人為的因素降低了實際效果。因此有必要改善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的方法體系,避免沿襲以往的錯誤做法,建立監管信息的電子化系統,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充實監管機構的人才,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只有這樣,才能使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真正成為衡量保險人經營狀況的有用的工具。
5.建立財務監管預警系統,從事後監管向事前監管轉變
我國目前的保險監管還主要是運用稽核、檢查以及整頓和接管等方式,對保險公司是否遵守《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事後監管,而無法從事前對保險公司的經營進行引導,往往導致監管滯後。如近幾年銀行利率連續七次下調,監管部門就利率下調對長期壽險的 影響 未做出有效的事前預測和事後應對措施,以致引起了壽險公司經營的巨大震動。鑒於保險經營風險的複雜性和保險公司存在違規操作的可能性,我國的保險監管部門需建立起一套類似於IRIS的超前的信息系統,隨時把握保險經營的軌跡及其 規律 ,通過對預警系統指標數值的分析,發現險情,了解出險原因,並隨時予以調控。此外,我國的保險監管部門應順應保險業的發展趨勢,加強對經濟變化的前瞻性研究,以增強監管應變能力。
我國保險財務監管的問題與措施
1.財務監管應從事後監管向事前監管轉變。現行的監管體系,對最低償付能力的計算,借鑑了英國的監管額度辦法二對實際資產和負債的認可有了新的規定,對監管指標也根據新的情況做出了一定調整,基本符合我國現有監管要求。但從長遠看,這些指標都屬於靜態監管,反映的都是過去的業績,而無法從事前對保險公司的經營進行引導。如近些年銀行利率連續八次下調,監管部門並未能就利率下調對長期壽險的影響做出有效的事前預測和事後應對措施,以致於引起壽險公司在經營上的巨大被動。因此我國保險監管機構應順應保險業的發展趨勢,加強對經濟變化的前瞻性研究,以增強監管應變能力。
2.與國際接軌,制定行業會計準則,提高監管效率。隨著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的逐步放開,保險公司所控制和擁有的資產類型會更多,更複雜,風險也會大,界時有必要制定保險行業的法定會計準則,明確認可資產的計價方法,以利於編制財務狀況(償付能力)變動表,實現公司業務管理與監管統計口徑的統一,提高監管效率。同時隨著大量外資保險公司的湧入,外資保險公司資產的種類繁多,風險程度不同,對我國償付能力的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應借鑑國外先進的經驗制定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風險資本比率標準,充分發揮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早期預警作用。
3.以償付能力為核心,完善監管系統。對償付能力的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應圍繞規定建立相應的現場檢查系統,資金運用監管系統和內部控制監管系統。首先對現場檢查的目的在於對相關機構的業務、財務資料及所反應的經營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對其真實性進行驗證,對效益性進行評價,包括:資本的充足性、責任準備金、資產質量、盈利能力、償付能力等內容,同時還應健全相應的操作流程。其次資金運用監管系統應監督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審批制度,資金運用統計、財務監控制度、資金運用計畫、管理及業務操作規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審查資金運用量是否控制在規定的限額內,運用的方式是否符合規定,投向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是否體現穩健、安全、效益的原則。重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包括資產負債在時間上的匹配、在實現收益和保證利率上的匹配以及在計價基礎上的匹配等。最後將內控制度的建設作為監管重要內容,加強對保險機構內控制度建設的日常監管,並對保險機構內部稽查工作和內部控制工作進行指導。
4.加強償付能力監管的同時,市場行為的監管也不放鬆。新《保險法》又強調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實施監管,而對條款費率、資金運用和再保險比例等監管有所放寬,以支持保險業的發展。對於條款費率,只規定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費率要報監管機構審批,其他險種只報備案。對於保險資金的運用,取消不得用於向企業投資的規定,改為“不得用於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保險公司可以組建新的保險企業和中介機構。對於財產險再保險比例,改為要按“有關規定再保險”,取消了原規定的20%再保險比例。這些新規定除了要求保險公司自律以外,對保險監管機構的監控水平也提出更高要求,因此,新《保險法》實施以後,我們既要重視償付能力的監管,又不能放鬆市場行為監管,目前應該兩者並重。
5.開展保險信用評級,提供保險信息服務。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十分重視信用評級。信用評級不僅可以為投保人決策_提供客觀依據,而且有助於保險公司規範經營行為,並可為監管機構提供大量的有關償付能力的信息。在這方面我們過去不太重視,從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看,這項工作非常必要。在評級方式上可以採用自願的有償評級,也可採用非自願的無償評級,對於評級機構,可以引入國際上著名的評級公司,也可邀請國內的評級機構。通過信用評級,可以起到早期預警系統的作用,對於監管部門來說,發揮了社會監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