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中證協發〔2020〕104號)是中國證券業協會2020年9月25日發布的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25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業協會 
  • 文號:中證協發〔2020〕104號 
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交易商管理,第三章 標的及契約管理,第四章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第五章 禁止行為,第六章 數據報送,第七章 監測監控,第八章 自律管理,第九章 附則,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發展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場外期權業務指在證券公司櫃檯開展的期權交易。
第三條 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的交易商管理、標的及契約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數據報送、監測監控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以服務實體經濟為目標,以客戶風險管理需求為導向,合規、審慎開展場外期權業務。嚴禁與客戶開展單純以高槓桿投機為目的、不存在真實風險管理需求的場外期權業務。
第五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證券公司開展場外期權業務實施自律管理。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報價)在協會指導下承擔場外證券業務報告系統的建設及維護,為場外期權業務提供交易備案、數據報送、監測監控等服務。

第二章 交易商管理

第六條 證券公司參與場外期權交易實施分層管理,根據公司資本實力、分類結果、全面風險管理水平、專業人員及技術系統情況,分為一級交易商和二級交易商。
第七條 最近一年分類評級在A類AA級以上的,經中國證監會認可,可以成為一級交易商。最近一年分類評級在A類A級以上或B類BBB級以上,持續規範經營且專業人員、技術系統、風險管理等符合對應條件的證券公司,經協會備案,可以成為二級交易商;展業一年情況良好、未有重大風險事件的,可向證監會申請成為一級交易商。
第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及上述主體管理的產品均應當通過證監會認可或協會備案的證券公司交易商進行場外期權交易。
第九條 一級交易商應當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開立場內個股對沖交易專用賬戶,直接開展對沖交易。二級交易商僅能與一級交易商進行場內個股對沖交易,不得自行或與一級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對手開展場內個股對沖交易。二級交易商應確保其與對手方和一級交易商分別達成的個股期權契約掛鈎標的、契約期限、契約名義本金、收益結構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第十條 一級交易商應當建立公平、公正的個股期權報價機制,不得利用交易優勢地位等進行不正當競爭。一級交易商應當履職盡責,對二級交易商及其對手方客戶的交易目的、交易標的、交易行為等進行監測評估,並根據標的集中度確定是否接受二級交易商的個股期權對沖交易,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開展相關交易。一級交易商拒絕接受對沖交易的,二級交易商不得與客戶達成交易契約。
第十一條 交易商發現異常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
第十二條 交易商發生不符合備案條件、合併、分立等情形時,應當自發生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協會報告,接受持續管理。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協會對交易商執業情況實施定期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實行動態調整。對於經評估不符合交易商條件的證券公司,設定一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不得新增業務規模;過渡期結束,仍未符合一級或二級交易商條件的,調出相應級別交易商名單。
第十四條 交易商應當建立因動態調整不再屬於交易商的處置工作預案,被調出交易商名單後,不得新增場外期權業務;存量業務原則上應在契約了結後終止。因股票停牌等特殊情況無法了結的,經公司合規部門評估出具合規意見書並向協會及所屬轄區證監局報備後可展期,但展期期限不超過停牌期滿後一個月。

第三章 標的及契約管理

第十五條 協會對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掛鈎標的實行自律管理。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可以開展掛鈎符合規定條件的個股、股票指數、大宗商品等標的資產的場外期權業務。掛鈎標的應當具有充分的現貨交易基礎,市場競爭充分,具備公允的市場定價,流動性良好等,適宜進行場外期權交易。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場外期權業務個股標的範圍不得超出融資融券標的當期名單,股票指數標的不得超出協會規定的範圍。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開展場外期權業務個股標的應進行實時動態調整,不得新開和展期被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發布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風險提示、進入終止上市程式的個股為標的的場外期權契約。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可以自主設計適合投資者真實風險管理需求的期權契約類型,但應避免形成與其他衍生工具契約組合、嵌套的增加交易成本和鏈條的複雜產品。
第二十條 對於契約期限30天以下、行權價偏離標的資產市場價格超過20%的契約,證券公司合規部門應當對產品契約設計的合規性進行審慎評估並出具書面合規意見。
第二十一條 期權契約應當明確名義本金、契約期限、掛鈎標的及期權費等要素。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合理配置不同類型的場外期權契約的結構比例,做好內部管控,充分評估股票期權契約對場內對沖的影響,避免對市場產生不當衝擊。
第二十三條 協會定期向交易商公布個股標的集中度指標,交易商可以參考該指標進行場外期權業務風險管理。

第四章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品類場外期權交易對手方,應當是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專業機構投資者。股票股指類等其它場外期權交易對手方應當是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專業機構投資者,並滿足以下條件:
(一)法人、合夥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參與的,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金融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相關投資經驗。
(二)資產管理機構代表產品參與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且具備2年以上金融產品管理經驗。
(三)產品參與的,應當為合規設立的非結構化產品,規模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並符合以下條件:
1.穿透後的委託人中,單一投資者在產品中權益超過20%的,應當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專業投資者的基本標準,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相關投資經驗;
2.購買場外期權支付的期權費以及繳納的初始保證金合計不超過產品規模的30%。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盡職調查、要求投資者提供證明材料、查詢公開信息等必要措施,對投資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機構的真實身份、是否滿足準入標準、產品契約中對投資場外期權是否約定、相關風險是否揭示等進行核實。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審慎核查投資者真實交易目的,查驗投資者是否具有真實的風險管理需求,確認相關投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確認交易對手方的資金來源為依法依規取得或募集的資金,不存在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或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交易對手管理台賬,對交易對手進行穿透核查。產品參與的,應當核實產品管理人是否真實承擔管理人職責,並對產品最終投資人的投資者適當性進行穿透核查;法人參與的,應當對機構主體及股東信息進行核查。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對投資者準入過程充分留痕,並由總部進行最終審核。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交易對手交易行為持續監測分析,對同一主體控制的機構、產品應當集中統一監測監控。發現交易對手涉嫌存在利用場外期權從事規避監管、初始保證金比例超出產品規模30%的,以及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合作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針對場外期權業務建立負面客戶管理機制,及時記載展業過程中的違反法律法規、違反自律規則、重大違約的負面客戶信息。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年對投資者的資質覆核一次,並通過定期回訪、監測評估等方式確保投資者持續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

第五章 禁止行為

第三十三條 不當宣傳推介。證券公司不得通過網際網路、自媒體等任何方式向公眾宣傳,或誘導不合格投資者參與場外期權交易。
第三十四條 異化為槓桿融資工具。證券公司不得通過期權組合策略、提前終止條款等方式,為投資者提供融資或者變相融資服務。
第三十五條 變相成為投資者交易通道。證券公司不得向投資者出借證券賬戶,不得直接根據投資者指令進行對沖證券買賣,不得將對沖頭寸出售給投資者指定的第三方,不得依照客戶指令使用客戶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頻繁交易。證券公司不得通過建立交易系統、頻繁提前了結契約等方式為交易對手短期內頻繁開倉、平倉交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 違規與敏感客戶交易。證券公司不得違規與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開展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的場外期權;嚴禁為配資公司、薦股平台、P2P平台、違規網際網路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或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主體提供場外期權服務。
第三十八條 為監管套利等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便利。證券公司不得為違規資產出表、資金騰挪或者規避信息披露、投資範圍、交易限制、槓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行為提供服務或向他人出借或者變相出借交易商資質。

第六章 數據報送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及協會認定的場外期權業務重要交易對手(以下統稱報送機構)應當定期向協會報送規定的場外期權業務信息。
第四十條 業務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在SAC、NAFMII、ISDA等主協定項下的場外期權業務信息。
第四十一條 業務信息由報送機構按規定報送至場外證券業務報告系統。
第四十二條 中證報價應當對報送機構的報送內容、數據命名、報告要素等實施標準化管理,開發並升級數據自動報送系統接口,定期開展數據報送的質量評估。
第四十三條 報送機構應當建立數據報送工作機制,健全數據報送、核實驗證、報告補正等工作流程,配備專崗人員,明確對數據報送工作負直接責任和負管理責任的人員。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負面客戶相關信息報送至場外證券業務報告系統。中證報價應當在場外證券業務報告系統建立負面客戶資料庫,為交易商提供負面客戶信息查詢。
第四十五條 中證報價、滬深證券交易所、各證監局之間建立場外期權業務數據共享機制。

第七章 監測監控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場外期權業務各環節的內部管理制度,有效防範業務風險。
第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場外期權業務合規性審查,主動識別、合理控制合規風險。
第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完善場外期權業務規模和對沖交易持倉集中度控制,嚴格按照《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的規定,審慎計算場外期權業務對應的風控指標。在計算風險資本準備時,賣出場外期權的最大損失應當按照契約本身的損失測算。
第四十九條 開展場外個股期權業務對應的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衍生品規模不得超過淨資本的20% (場外完全抵銷的衍生品契約規模不納入計算口徑);連續開展業務兩年持續合規的,不得超過淨資本的30%;連續三年持續合規的,不超過50%;開展場外個股期權掛鈎單一股票的全部契約名義本金(場外完全抵銷的衍生品契約不納入計算口徑)占其總市值不超過5%。
第五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對沖交易行為監控機制,制定完善成交金額占比控制、日內漲跌幅限制、委託價格限制、對沖交易額度限制、股價異常波動的開倉限制等措施,防止對市場穩定造成影響。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進行場內對沖交易應當遵守交易所相關交易規則和制度,接受交易所全方位監控。
第五十二條 中證報價開展業務信息的統計分析,並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協會報送統計報告。
第五十三條 中證報價應加強業務情況的監測監控,監測監控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適當性、場外期權標的、交易定價、交易集中度、變動趨勢、對手方分布、履約情況變動等重點環節,定期編制監測監控報告,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協會報告異常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密切關注中證報價通過場外證券業務報告系統、協會官網等渠道發布的場外期權相關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於場外期權業務信息報送相關公告、風險控制相關公告等),並做好相關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自律管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公司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辦法和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的,協會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視情節輕重採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註銷執業證書、取消協會授予的業務資格等紀律處分,並按規定計入相應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十六條 證券公司存在以下未按要求報送業務信息、影響監測監控情形的,協會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懲戒措施,並按規定計入相應誠信信息管理系統;情節嚴重的,移送證監會查處。
(一)持續報告延遲筆數月累計達到3筆以上的,或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延遲報送的,視其情節輕重採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
(二)錯誤筆數月累計達到3筆以上的,或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出現錯誤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採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
(三)截至交易到期日仍未報送業務信息的,或重大事項自發生之日起未在3個交易日內報告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採取自律管理措施、紀律處分和移送證監會查處。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場外期權業務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協會將移交其住所地證監局依法處理,並報告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協會根據需要制定專項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自律管理工作須知,工作須知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協會2018年5月28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自律管理的通知》(中證發〔2018〕11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二級交易商備案須知
2.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標的管理須知
3.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數據報送須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