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

2022年4月,中國證券業協會擬對《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進行修訂,並向券商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
  • 修訂時間:2022年4月
內容介紹
《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結合上位法和其他自律規則進行了適應性修訂,體現了自律管理與行政監管的差異化定位以及自律措施的市場約束功能,還針對自律措施實施中的突出問題作出制度安排,尤其在規則設計層面解決了繁簡分流機制效能不足等問題。
強調市場約束功能
此次的徵求意見稿修訂調整了部分自律措施。徵求意見稿顯示,中證協自律措施分為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兩大類。本次修訂在遵守上位法的前提下,立足中證協自律管理的特點,堅持和強調自律措施的市場約束功能。
具體來看,一是將“要求提交書面承諾”修改為“要求提交承諾”,更加符合其非書面自律管理措施屬性。二是將“行業內通報批評”修改為“行業內告誡”,以與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版)增設的“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相區分。三是將分別對違規從業人員、會員實施的“暫停執業”“停止執業”與“暫停或取消協會授予的業務資格”,合併修改為“認定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保持與《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等規則的表述及協會職能的一致性。
最佳化自律管理資源配置
在修訂說明中,中證協表示,繁簡分流機制有利於最佳化自律管理資源配置,平衡好案件處理的質量和效率。本次修訂參鑒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協會案件調查審理實踐,進一步完善了繁簡分流機制。
具體來看,在立案調查階段,細化了受理條件,明確受理與立案調查的銜接,不符合受理或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調查;在現行《辦法》規定調查部門統一處理違規線索的基礎上,增加了“業務部門已掌握確鑿證據、有充分依據、案情簡單的,可簡化調查程式,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後直接移交審理”的程式,提升效率。
在審理階段,首先,分別專節規定普通審理程式與簡易程式:“繁案”適用普通程式,流程完整、系統;“簡案”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理制,可不提交複審,其餘環節按照普通程式執行。此外,還為其他自律規則對簡易案件審理程式作出更簡捷的規定預留空間。
其次,適當擴大了簡易程式適用案件範圍。現行《辦法》規定三種從業人員違規案件可以獨任審理。結合既往案件審理經驗,徵求意見稿新增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兩件以上已通過普通程式審理辦結的同類案件作為參考的”“違規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兩類情形,並且不再限於從業人員違規案件,機構違規案件亦可適用。
第三,設定了不同審理時限。普通程式初審期限調整為45個工作日,經批准可以延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簡易程式初審期限為30個工作日,不予延長。通過差異化安排,保障審理質量,提升審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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