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會員管理辦法》是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制定的為履行協會"服務、自律、規範、提高"的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上市公司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 縮寫:CAPCO
  • 實施時間:2012年8月23日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PUBLIC COMPANIES,CAPCO,以下簡稱“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成立的,由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等,以資本市場統一規範為紐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而結成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中國證監會為其業務主管部門。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 “服務、自律、規範、提高”為基本職責,致力於促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推動建立良好的公司文化,竭誠打造上市公司高端服務平台,進而促進提高整個資本市場的質量。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會員為主體,構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協調運轉的治理結構,致力於建設新型社會中間組織,積極表達會員發展訴求,維護會員整體利益,提供高端專業服務,傳導自律規範需求,進而促進資本市場體系的成熟和完善。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於2012年2月15日成立,發起人會員228家,理事會成員249名、常務理事會成員119名(其中非會員常務理事24名),監事會成員34名(其中非會員監事1名)。
現任會長王建宙先生,執行副會長姚峰先生。
協 會 成 立
承載著全體上市公司重託和社會各界殷切希望的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於2012年2月15日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和中國上市公司協會首任會長陳清泰共同為協會成立揭牌。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財政部副部長李勇、國資委副主任黃丹華、監察部副部長崔海容、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起,以及證監會部分黨委成員、民政部有關負責同志、上市公司代表等300餘人出席了成立大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國稅總局、人社部、公安部、科技部、工信部、社保基金理事會、中央匯金公司等單位的有關領導也到會祝賀。
成立大會上,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首任會長陳清泰、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分別就協會的意義、宗旨、目標和作用,發表了重要講話。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歐洲發行人協會、亞洲公司治理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等20多家境內外組織和機構,發來賀電賀信。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等30多家主流媒體全程作了報導。
業 務 范 圍
(一)廣泛聯繫上市公司及其行業分會,向政府有關方面反映公司群體呼聲,維護上市公司合法權益,為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二)與監管部門、政府機構、地方上市公司協會以及投資者、媒體等建立溝通機制,構建交流、對話的平台,暢通渠道。
(三)總結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的成功經驗,交流宣傳良好信息披露、守法自律、規範發展的典型事例,歸納提煉利用資本市場建立良好公司治理、增強發展潛力的要素和規律,為上市公司之間的交流研討搭建平台。
(四)針對企業和資本市場發展中的問題,或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參與相關政策的論證和制定,提出有關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協助國家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
(五)倡導健康、積極的股東文化和誠信文化,重視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和作用,推動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提高治理水平。
(六)在公司社會責任、誠信、與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關係等方面,組織上市公司擬定自律性或示範性“指引”、“準則”、“公約”等企業公民道德規範,以及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指引,倡導和推進公司自治和自律,構建良好的公司文化。
(七)組織對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財務總監的培訓,強化其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業務水平。
(八)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相關資質互認;為會員國際化發展和實施“走出去”戰略服務。
(九)組織擬定上市公司治理的倡導性規範,推動建立科學的上市公司治理及相關評價體系,推動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機制不斷完善。
(十)統計上市公司相關信息,為相關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十一)承擔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履行協會"服務、自律、規範、提高"的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上市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等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員依法享有《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五條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單位會員分為普通會員、特別會員、團體會員、聯繫會員。
第六條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為協會普通會員。
依法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境外上市公司,經過申請可以加入協會,成為普通會員。
第七條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等證券系統機構,為協會特別會員。
特別會員按規定繳納特別會員費,為協會履行職責提供支持和經費保障。
第八條地方上市公司協會,經過申請可以加入協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與上市公司相關的研究機構等,經過申請可以加入協會,成為聯繫會員。
中資控股的境外上市企業,經過申請可以加入協會,成為聯繫會員。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上市公司協會申請加入協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當地民政部門登記註冊;
(二)當地駐有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接受當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四)擁護協會《章程》;
(五)願意接受協會對其的業務指導,接受協會的委託開展工作;
(六)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個人申請加入協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金融領域及相關領域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
(二)對上市公司的持續規範發展具有較大影響;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會 籍
第十二條加入協會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協會規定的程式進行登記註冊。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以及第八條、第九條所規定的經申請加入協會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基本情況及加入協會的意願;
(二)按照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複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檔案複印件;
(四)申請人承認協會《章程》並參加協會活動的承諾書;
(五)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個人申請加入協會需提交上述第(三)項外的其他檔案。
第十四條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審核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檔案,對符合入會條件的,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進行會員註冊登記並向申請人發放會員證書。
入會單位按照協會規定繳納年會費後,由單位聯絡人憑單位介紹信領取會員證書。
第十五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
(一)兩個以上會員合併,原會員資格由存續方或新設方承繼;
(二)會員分立成兩個以上具備會員條件的單位,原會員資格由其中一個機構承繼,其餘機構依協會規定程式加入協會;
(三)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變更後,應按協會規定的程式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一)申請退會,但法律法規以及《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股票被證券交易所、場外市場或境外交易場所依法終止上市或終止掛牌;
(三)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
(四)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五)被吊銷營業執照;
(六)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終止後,按照協會規定辦理退會手續,協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在協會網站或公開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四章 會員管理與服務
第十七條會員設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個人會員應當由其本人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委派的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會員更換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會員理事、會員常務理事及會員監事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為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代表參與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工作,授權代表須事先徵得協會會長辦公會的確認。
會員理事、會員常務理事及會員監事更換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後,繼任代表可以接任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工作。
上述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只需向協會書面報告即可。
第十九條會員副會長、會員副監事長委派或更換代表,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理事單位的理事代表發生不適宜擔任該會員在協會職務的情形時,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可以要求該理事單位更換理事代表;
監事單位的監事代表發生不適宜擔任該會員在協會職務的情形時,經監事長辦公會及會長辦公會確認,可以要求該監事單位更換監事代表。
第二十一條會員理事、會員監事、會員常務理事、副會長、副監事長的職務變更,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後,提交其產生的機構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協會建立會員聯絡員制度,單位會員應當設聯絡人一名,由董事會秘書、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負責人擔任,負責與協會的日常聯繫。會員更換聯絡人須在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
第二十三條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四條會員發生下列情形時,應自發生該情形之日起15日內函告協會:
(一)變更註冊地、主要營業場所及與協會的聯繫方式;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三)變更營業範圍、註冊資本及公司組織形式;
(四)公司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及撤銷;
(五)協會要求或會員認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會員應按照協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協會報送法定公開的業務和財務資料,接受協會根據自律管理需要組織的檢查、考評。
第二十六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各類專業、工作或者專門委員會,為會員的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平台。
協會設立委員會主要包括:董事長、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監事等專門委員會,以及融資、併購重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資者關係、信息技術、財務會計、法律、自律督導、自律協調、政策諮詢、戰略研究、專家顧問、國際交流、金融服務等專業(工作)委員會。
各委員會的設立、組成人員和活動開展,由會長辦公會負責落實,並按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辦理登記事宜。
第五章 獎勵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為會員規範發展或者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或其相關人員,經會長辦公會通過,協會可給予以下形式的獎勵:
(一)書面表揚;
(二)公開表彰;
(三)授予榮譽稱號;
(四)協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
前款所列的獎勵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上述獎勵應記入會員的誠信記錄,並將相關人員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八條對會員的獎勵,由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提出獎勵意見,協會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規則規定的程式做出獎勵決定。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範性檔案或協會自律規則的會員或相關人員,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實施自律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會員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準則及其他管理制度,經會長辦公會通過,可以實施以下形式的自律措施:
(一)談話提醒;
(二)書面提醒;
(三)責令參加強制培訓;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會員未及時、主動繳納會費,逾期六個月的,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可以限制會員部分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或者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等權利。
第三十一條會員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準則及其他管理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告誡;
(二)會員內部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或解除其在協會擔任的職務;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上述兩條自律措施或紀律處分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上述處理記入會員的誠信記錄,並將相關責任人記入誠信檔案。
受到紀律處分的會員,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三年內不得在協會擔任職務。
對會員的處分,經協會調查取證後,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章程》或其他自律規則的規定做出處分決定。
第三十二條會員及相關人員對協會做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覆核。協會對覆核申請做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覆核期間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
受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六)項處分的會員,其在協會的職務相應暫停或撤銷。
第三十三條受到紀律處分的會員,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再培訓。
第三十四條紀律處分的立案、調查、聽證、覆核等相應程式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協會建立會員誠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協會可將會員所受獎勵、紀律處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財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財務監督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協會財務狀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依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根據《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章程》及《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財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事會依照協會章程授予的職權,通過查閱協會的財務會計資料,監督協會的財務管理依法合規,預決算科學合理,收支符合相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條監事會辦公室會同協會紀委對協會財務工作進行監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後全程監督。
第四條監事會負責年中組織一次協會財務工作專項檢查;全程參與協會年度審計工作,並對審計建議的改進情況進行持續監督;同時,可根據協會實際情況開展財務專項檢查。
第五條 監督檢查財務部門做好年度檢查、換屆、法定代表人離任、註冊資金變更、註銷登記等財務審計工作。
第六條 每年3月31日前,監事會對財務部門提交的下列資料進行審核討論並提出監督意見:
(一)上年度財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年度會費收繳名冊及有關資料;
(四)工程、購置貴重物資契約;
(五)資產管理情況;
(六)其他事項。
第七條 監事會在檢查審核財務工作時,應關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第八條 對財務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監事會應及時採取措施,與財務部門溝通,督促財務部門認真進行整改。對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提請協會紀委並報協會黨委做出處理。
第九條 監事會對協會財務監督情況應當出具監督檢查報告,經監事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以書面方式送達協會黨委及有關部門。
第十條 監事會在執行財務監督工作中,須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財務規定,保守協會工作秘密,保持對會員負責和對協會負責的一致性,嚴肅認真,秉公辦事,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協會監事會負責解釋。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監事會會議議事和決策程式,確保民主規範、科學高效,根據《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長辦公會為監事會日常工作機構,其下設監事會辦公室等機構負責監事會日常事務或專項工作。
第三條監事會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監督遵守協會章程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四)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性;
(五)監督協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六)規範協會工作紀律,監督協會工作人員履職行為;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條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監事長辦公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辦公室應在監事會召開前10個工作日通知監事並告知已確定的會議議題。
第五條監事會會議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參加方可舉行;監事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並擁有投票權;監事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出席,也不委託他人出席監事會會議,監事資格自動喪失。
第六條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專職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專職副監事長不能履職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七條監事會會議一般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特殊情況,可以採用通訊、電話、視頻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八條參會單位及人員對會議未對外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會議規則
第一節 議案
第九條監事會會議議題均應有相應的議案,議案必須符合協會章程,且在監事會的職責許可權之內。
第十條監事長辦公會有權針對協會工作需要提出議案。
第十一條監事會辦公室負責提出審查協會財務報告和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等實施情況報告的議案。
第十二條監事有權提出議案。
第十三條有關監管部門可以提出委託協會討論或表決的議案。
第十四條協會領導機構或部門、委員會可以依據工作需要提出議案。
第十五條監事提出的議案,可以單獨署名,也可以聯合署名。
第十六條議案必須以書面或其他適當的形式在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送達監事會辦公室。
第十七條所有議案經監事會辦公室商提案人完善後,在監事會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提交監事長辦公會。
第二節 議題
第十八條審查協會財務報告和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等議案,經監事長辦公會審議,列入會議議題。
第十九條監事提出的議案,經監事長辦公會議定,列入會議議題。
對未列入會議議題的議案,監事長辦公室應在監事會召開前通知提出議案的監事並作出合理解釋。
第二十條協會其他領導機構或部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經商監事長辦公會同意,列入會議議題。
第二十一條有關監管部門委託協會進行討論和表決的議案,經監事長辦公會提交,列入會議議題。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辦公室根據監事長辦公會確定的議題,安排監事會會議議程,並適時提交監事長辦公會審定。
第三節 發言
第二十三條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對列為會議的審查協會財務報告的議題和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等常規議題發言;監事提出的議案列為會議議題後,由該監事對其議題發言;監事長、副監事長或其指定的相關議案代表人對列為會議的其他議題發言。
第二十四條發言人宣讀完議題後,由會議主持人主持監事討論。
第二十五條會議主持人宣布討論開始後,各監事均有平等發言權;任何監事擬發言的,應先告知主持人,由主持人決定發言的次序,並經主持人點名後發言。
第二十六條同一個議題,想要發言的監事還沒有發言之前,任何其他監事不能第二次發言,依此類推於以後各輪發言。
第二十七條監事發言應緊扣議題,且簡明扼要;每次發言不能超過會議主持人就該議題規定的發言時間。
第二十八條監事的發言應就事論事,不能針對個人,不能指責提案人或發言人的動機。
第二十九條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進程,有權做出中斷髮言、結束單次發言和結束該議題討論的決定。
第三十條會議主持人宣布議題討論結束,提請會議表決。
第三十一條會議主持人可以就爭論激烈表決依據不充分的議題,做出延遲到下次會議表決的決定。
第四節 表決
第三十二條每項議題須採用記名投票方式單獨表決,每名監事對每項議題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會議主持人宣布表決時,由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統計表決情況。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將統計結果提交會議主持人,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第三十五條會議議題須經到會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經到會監事簽字後生效。
第三十六條議題經會議表決未通過的,本次會議不能再行討論和表決。
第三十七條會議各項議題表決完畢後,經會議記錄人員整理成大會決議,由會議主持人在會議上宣讀通過,經監事長簽字後存檔或對外披露。
第三十八條會議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的,會議表決須採用記名書面方式;會議採用電話、視頻等其他形式召開的,會議表決結果須以書面方式經參會監事簽字確認後生效。
各監事應將書面表決結果報送協會監事會辦公室。
第五節 記錄
第三十九條會議應由監事會辦公室指定專人記錄並錄音或錄像。
第四十條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名稱、會議日期和地點、參會有表決權的人數和人員、會議主持人、會議審議的議題、討論中的主要觀點、表決結果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會議記錄應客觀反映監事會會議的主要內容,不應帶有記錄人的主觀偏向或觀點。
第四十二條對會議發言次序超過一輪以上,討論激烈的議題,會議記錄應如實反映各方的主要觀點。
第四十三條會議記錄經會議主持人審閱後,由監事長簽字,相關會議資料由監事會辦公室長期保管。
第四十四條會議記錄可接受本屆監事的查詢。
第三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議事規則在任何一次監事會會議上,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的監事表決通過,即可修正。但對議事規則的修正議案及發言表決流程,仍應遵循原議事規則。
第四十六條本議事規則自2012年8月23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本議事規則由協會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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