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市公司協會會籍管理辦法,法規,2012年01月11日17:56發布。
上海上市公司協會會籍管理辦法
2012年01月11日17:5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上海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的管理,保護會員合法權益,根據《上海上市公司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會員
第二條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在上海註冊(以營業執照記載的企業註冊地為準)的境內上市公司、在上海註冊的境外上市公司、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備案的擬上市公司,自願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三條法律、法規規定及證券主管單位認可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的機構也可申請加入協會,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三章 會籍
第四條申請加入協會應向協會理事會提交如下材料:
(一)《會員登記表》;
(二)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五條協會理事會受理入會申請後,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具體處理該項事務。
第六條申請人被批准入會,按規定繳納會費後,即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和會員聯繫人各一名。會員代表為會員單位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聯繫人為會員單位的董事會秘書。
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或會員聯繫人,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協會秘書處。
第八條會員因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協會章程,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因下列理由之一,其會員資格自動喪失或取消:
(一)兩個以上(含兩個)會員合併,會員資格由存續或新設單位承繼;
(二)註冊地遷離上海;
(三)會員退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與有關法律、法規、協會章程相牴觸之處,以有關法律、法規、協會章程為準。
第十條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協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