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上市公司協會

湖南省上市公司協會自2012年10月成立以來,履行“服務、自律、規範、提高”職能,通過自律管理,圍繞提高上市公司治理和規範運作水準,為會員單位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上市公司協會
  • 外文名:HUN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COMPANIES 
  • 成立時間:2012.10
  • 組織性質:社會團體
  • 協會駐地:湖南省長沙市
  • 主管單位:湖南證監局
協會簡介,會員管理,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同時構築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證券監管部門之間、會員單位與政府部門之間、會員單位與新聞媒體之間溝通交流的平台;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上市公司的誠信形象,拓展上市公司的商業機會,推進上市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會員管理

第一條為了切實履行協會“服務、自律、規範、提高”的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上市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湖南省上市公司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等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員依法享有《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南省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
第四條 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五條 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單位會員分為一般會員、特別會員。
第六條 凡在湖南註冊的境內外上市公司,承認《湖南省上市公司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一般會員。
第七條 凡在湖南註冊(以營業執照記載的企業註冊地為準,下同)的擬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在湖南執業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保薦機構、財務顧問及與上市公司相關的媒體等法律、法規規定及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認可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的機構,承認《章程》,也可加入本團體,成為特別會員。
第八條 加入協會的單位應按照協會規定的程式進行登記註冊。
第九條 經申請加入協會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基本情況及加入協會的意願;
(二)按照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複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檔案複印件;
(四)申請人承認協會《章程》並按規定參加協會活動的承諾書;
(五)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審核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檔案,對符合入會條件的,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進行會員註冊登記並向申請人發放會員證書。入會單位按照協會規定交納年會費後,由單位聯絡人憑單位介紹信領取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
(一)兩個以上會員合併,原會員資格由存續方或新設方繼承;
(二)會員分立成兩個以上具備會員條件的單位,原會員資格由其中一個機構繼承,其餘機構依協會規定程式加入協會;
(三)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變更後,應按協會規定的程式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一) 申請退會並提交書面申請;
(二) 股票被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
(三) 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
(四) 特別會員被註銷;
(五) 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
(六) 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終止後,按照協會規定辦理退會手續,協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在協會網站或公開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且不得兼任其他會員單位的會員代表。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會員理事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為理事代表參與理事會工作,授權代表須事先徵得協會會長辦公會的確認。
會員理事更換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會長辦公會確認後,繼任代表可以接任理事會工作。上述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需向協會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 會員副會長委派或更換會員代表,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理事單位的理事代表發生不適宜擔任該會員在協會職務的情形時,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可以要求該理事單位更換理事代表。
第十七條 協會建立會員聯絡員制度,會員應當設聯絡人一名,由董事會秘書、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協會認可的其他人擔任,負責與協會的日常聯繫。會員更換聯絡人需在5日內日書面通知協會。
第十八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需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十九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時,應自發生該情形之日起15日內函告協會:
(一)變更註冊地、主要營業場所及與協會的聯繫方式;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三)變更營業範圍、註冊資本及公司組織形式;
(四)公司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及撤銷;
(五)協會要求或會員認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會員應按照協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協會報送業務和財務資料,接受協會根據自律管理需要組織的檢查、考評。
第二十一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各類專業、工作或者專門委員會,為會員的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平台。
協會設立委員會主要包括: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的設立、組成人員和活動開展,由會長辦公會負責落實,並按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辦理登記事宜。
第二十二條 對為會員規範發展或者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或其相關人員,經會長辦公會通過,協會可視情形給予以下形式的獎勵:
(一)書面表揚;
(二)公開表彰;
(三)授予榮譽稱號;
(四)協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
前款所列的獎勵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上述獎勵應記入會員的誠信記錄,並將相關人員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三條 對會員的獎勵,由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提出獎勵意見,協會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規則規定的程式做出獎勵決定。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範性檔案或協會自律規則的會員或相關人員,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實施自律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會員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準則及其他管理制度,經會長辦公會通過,可以實施以下形式的自律措施:
(一)談話提醒;
(二)書面提醒;
(三)責令參加強制培訓;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會員未及時、主動交納會費,逾期六個月的,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可以限制會員部分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或者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等權利。
第二十六條 會員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準則及其他
管理制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告誡;
. (二)會員內部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或解除其在協會擔任的職務;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上述兩條自律措施或紀律處分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上述處理記入會員的誠信記錄,並將相關責任人記入誠信檔案。
受到紀律處分的會員,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三年內不得在協會擔任職務。
對會員的處分,經協會調查取證後,提請理事會根據《章程》或其他自律規則的規定做出處分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會員及相關人員對協會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覆核。協會對覆核申請做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覆核期間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
受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六)項處分的會員,其在協會的職務相應暫停或撤銷。
第二十八條 受到紀律處分的會員,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再培訓。
第二十九條 紀律處分的立案、調查、聽證、覆核等相應程式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協會建立會員誠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協會可將會員所受重大獎勵、紀律處分報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為湖南省上市公司協會,英文名稱為HUN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COMPANIES ,縮寫為HNAPCO。
第二條 協會性質:協會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設立的,經湖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由在中國湖南註冊的境內外上市公司、進入輔導期的擬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的中介機構、以及行業內專家,自願結成的、實施自律管理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履行“服務、自律、規範、提高”職能,推動湖南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結構,提高上市公司的規範運作水平,增進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能力,建立上市公司的誠信形象,維護上市公司的信譽,拓展上市公司的商業機會,促進上市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證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湖南省長沙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湖南證監局組織會員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反映會員呼聲,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制定自律公約等規則,規範會員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和協會規則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處分;
(三)加強與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政府等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
(四)指導、協助會員加強投資者關係管理,在會員之間推廣優秀的投資者關係管理典範;
(五)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及會員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考試、評比,提高會員誠信、勤勉、盡責的社會責任和規範運作水平;
(六)組織開展國內、國際間學習、研討與合作,組織開展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創造更大的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
(七)建立協會網站,為會員提供擴大宣傳、交流和服務的平台,整理髮布會員需求的經濟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定期出版內部刊物,整理髮布國內外上市公司相關信息、研究成果,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八)建立完善溝通機制,協調會員與相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國家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營造有利於上市公司規範發展、最佳化上市公司相關工作的履職環境;
(九)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建立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會員的聲譽;
(十)舉辦會員之間的聯誼會,組織會員進行商業交流,拓展上市公司的商業機會;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包括下列主體:
(一)在湖南註冊的境內外上市公司;
(二)在湖南證監局備案的擬上市公司;
(三)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為上市公司服務的相關服務機構和研究機構;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證券主管部門認可的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的機構經申請也可加入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與上市公司具有相關性。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按要求填寫《會員登記表》,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查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每一會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協會工作有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九)法律法規和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完成協會委託辦理的各項事項,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配合協會有關工作,接受協會的協調與調解;
(六)法律法規及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單位會員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須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註冊地遷離湖南,會員資格自動取消;兩個以上會員合併,會員資格由存續或新設單位承繼,原有會員資格取消。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變更協會理事;
(四)制訂並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五)決定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書面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召開會員大會應在會議召開十個工作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或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終止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應是單位會員的負責人或個人會員。協會理事會理事名額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3,不低於會員總數的10%。理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五)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審議通過自律制度、專業委員會制度,並對會員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七)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八)審議協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九)決定會員的入會和退會;
(十)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定;
(十一)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任;
(十二)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節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並經湖南證監局審查同意後報湖南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協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應報湖南證監局審查並經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常務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檢查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為專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制訂協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其他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相應的領導水平和工作能力,熱心服務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中擁有良好影響和較高聲望,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三)熱愛協會工作,不存在證監部門認為不宜擔任相應職務的情況;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湖南證監局審查並經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報湖南證監局審查並經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社會捐贈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須進行財務審計,並須得到湖南證監局的認可。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湖南證監局審查同意,並報湖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湖南證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湖南證監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湖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行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湖南證監局和湖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2年9月12日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湖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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