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指引》是為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提高風險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制定的指引。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指引》(2023年修訂)經中國證券業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7月23日修訂,以中證協發〔2023〕137號發布並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指引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23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業協會
- 現行版本:中證協發〔2023〕137號
指引全文,正文,附屬檔案,內容解讀,
指引全文
正文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指引》(2023年修訂)
(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7月23日修訂發布並生效)
(中證協發〔2023〕13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提高風險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壓力測試機制,確保在壓力情景下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續經營。
本指引所稱壓力測試,是指證券公司採用以定量分析為主的風險分析方法,測算壓力情景下淨資本和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財務指標、證券公司內部風險限額及業務指標的變化情況,評估風險承受能力,並採取必要應對措施的過程。
本指引所稱壓力情景包括證券公司內外部經營環境發生極端變化或出現突發事件,開展重大業務以及進行利潤分配等情形。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壓力測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應當全面覆蓋公司各個業務領域、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類孫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各類風險,並充分考慮各類風險間的相關性。
(二)實踐性原則:證券公司開展壓力測試的流程與方法應當具備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與經營管理實踐緊密結合,壓力測試結果應當在風險管理和經營決策中得到有效套用。
(三)審慎性原則:證券公司開展壓力測試所選用的風險因素、數量模型、情景假設應當審慎合理,符合行業和公司實際,以利於科學分析各類風險的特徵及其對各項業務的影響。
(四)前瞻性原則:證券公司開展壓力測試應當綜合考慮巨觀經濟運行周期、行業發展變化趨勢以及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合理預見各種可能出現的極端不利情況和風險。
第四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組建壓力測試專家組,專家組成員主要由協會風險管理相關專業委員會專家及來自監管機構、自律組織的專家組成,總人數不低於10人。專家組可以對行業壓力測試工作方案提出建議,包括但不限於壓力測試情景、參數指標和傳導機制等;對壓力測試結果做出綜合研判,提出壓力測試工作改進建議等。協會根據專家組意見建議提出綜合壓力測試或專項壓力測試工作要求。
第二章 壓力測試的基本保障
第五條 證券公司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應當高度重視並積極指導壓力測試工作,確定壓力測試的組織架構,指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分管壓力測試工作,指定專門部門和專業人員負責實施壓力測試。公司其他相關部門、分支機構和子公司應當積極配合,共同開展壓力測試工作,或根據自身業務和管理需要自主開展壓力測試工作。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壓力測試的相關制度,制度應當包括壓力測試的職責分工、觸發機制、實施流程及方法、報告路徑、結果套用、檢查評估等內容。
第七條 證券公司在壓力測試中所使用的市場數據、財務數據、業務數據等各種內外部數據來源應當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應當選用適當的數量模型。數量模型應當採用科學合理的計量方法和估值技術,並具備理論基礎和實務依據,考慮外部環境、行業現狀及公司自身業務特點等要素,合理運用定性方法作為數量模型的補充,綜合專家經驗和判斷,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評估與驗證,以提高數量模型的有效性。數量模型的建立和修改應當根據公司決策機制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第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為壓力測試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技術保障,在數據管理、模型開發、情景設定、測試實施、結果分析與報告等環節給予信息技術支持,結合自身情況逐步提升壓力測試工作系統化水平,以提高壓力測試的質量和效率。
第三章 壓力測試流程和方法
第十條 證券公司開展壓力測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步驟:
(一)確定測試目的,選擇測試對象;
(二)制定測試方案,確定測試方法;
(三)設定測試情景,確定風險因素;
(四)明確傳導模型,收集測試數據;
(五)實施壓力測試,分析報告測試結果;
(六)制定和執行應對措施。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方案的制定應當充分與公司相關部門溝通,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方案一般包括測試目的、測試對象、測試方法、壓力情景、風險因素、傳導模型、測試區間、測試數據、測試頻率、參與部門等要素。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包括綜合壓力測試和專項壓力測試。綜合壓力測試的對象包括但不限於淨資本、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和整體財務指標;專項壓力測試的對象根據專項壓力測試的目的予以選擇。
證券公司在壓力測試過程中,可進一步運用反向壓力測試方法對導致測試對象超限、預警或重大不利變動的因素進行分析,並研究應對措施。反向壓力測試是從已知的壓力測試結果出發,反向尋找公司資產質量、盈利、資本和流動性可能承受的極端壓力情景,適於開展反向壓力測試的領域包括高風險業務線、未經歷過嚴重壓力的新產品和新業務等。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根據不同的壓力情景可採用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等方法。
本指引所稱敏感性分析是指測試單個重要風險因素或少數幾項關係密切因素髮生變化時的壓力情景對證券公司的影響;情景分析是指測試多種風險因素同時變化或某些不利事件發生時的壓力情景對證券公司的影響。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在設定壓力情景時,可採取歷史情景法、假設情景法或者二者相結合的方法。歷史情景法是指模擬歷史上重大風險事件或重大壓力情景,假設情景法是指基於經驗判斷或數量模型模擬未來可預見的極端不利情況。證券公司可結合具體業務風險因子,採用數量模型及專家判斷設定相關壓力情景及參數。
證券公司可根據風險因素的嚴重程度設定多個壓力情景,一般包括輕度、中度和重度壓力情景等。情景設定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回顧,若發現壓力情景顯著弱於市場或已實際發生的最不利情況,應重點分析並在未來壓力測試情景設定中予以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 壓力測試應當涵蓋證券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經營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法律合規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類型。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上述風險類型科學審慎地確定相應的風險因素,並考慮不同風險因素之間的相互作用和共同影響,風險因素的變化情況一般包括:
(一)經營風險因素:證券交易量大幅下降、經紀業務佣金費率快速下滑、資產管理、投資銀行、融資融券、股票質押等主要業務規模大幅變動等;
(二)市場風險因素:利率或信用價差大幅變動、權益市場、匯率大幅波動、商品市場的大幅波動等,可參考資產價格在不同置信區間下的歷史不利變動,並適度增加變動幅度;
(三)信用風險因素:違約事件發生、信用評級下調、信用類業務違約率或違約損失率上升等,並充分考慮違約資產以及擔保品處置周期等特殊因素;
(四)操作風險因素:信息系統重大故障、業務流程設計失效、人員重大操作失誤、外部事件造成重大損失等;
(五)聲譽風險因素:發生重大負面聲譽事件,造成證券公司重大損失、證券行業聲譽損害等。
(六)法律合規風險因素:發生違法違規事件、監管處罰導致部分業務資格暫停、訴訟案件或有賠償等;
(七)流動性風險因素:融資成本持續高企、融資渠道受限、出現大額資金缺口、負債集中到期或贖回、金融資產變現困難以及可能導致流動性風險的其他因素。
在考慮以上風險因素不利變動時,可同步考慮巨觀經濟風險因素的先導性作用,包括但不限於國際經濟及政治不利因素、國內經濟增速放緩,如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速下降、失業率(UE)上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等指標出現大幅波動對證券公司經營、市場、信用等相關風險的傳導及影響。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審慎評估的基礎上,根據風險及業務情況,充分分析利用內外部數據,採用科學合理的計量方法和估值技術,細化完善風險因子參數及傳導模型,科學審慎設定壓力情景及數據範圍,充分反映對證券公司財務、風控指標的影響,提高對各類風險預測、預警、預防能力。
證券公司在設定及完善壓力測試情景參數及傳導模型時,可根據需要參考附屬檔案《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案例參考》。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常態化的壓力測試機制,健全壓力測試觸發機制,根據市場變化、業務規模和風險水平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綜合壓力測試和專項壓力測試。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綜合壓力測試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年度綜合壓力測試應當以上年度經營情況為基礎,結合本年度預算和經營計畫完成。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開展綜合壓力測試時,應當確保壓力測試覆蓋全面,充分考慮影響母公司與子公司、表內資產與表外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與非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因素;針對存在潛在重大風險的業務領域,應設定有針對性的壓力情景和風險參數,以全面反映壓力情景對證券公司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設定壓力測試主動觸發機制,及時開展專項壓力測試或根據管理需要開展綜合壓力測試,識別潛在風險並有效防範化解,提高壓力測試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主動觸發情景包含但不限於:
(一)可能導致淨資本和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發生明顯不利變化或接近預警線的情形:重大對外投資或收購、重大對外擔保、重大固定資產投資、對子公司增資、利潤分配或其他重大資本性支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負向調整、負債集中到期或贖回等;
(二)確定重大業務規模和開展重大創新業務:確定經營計畫和業務規模、確定自營投資規模限額、開展重大創新業務、承擔重大包銷責任等;
(三)預期或已經出現重大內部風險狀況:自營投資業務大幅虧損、信用類業務出現大額違約、政府部門行政處罰、訴訟、聲譽受損等,或因市場流動性變化或巨額贖回等因素導致的資管產品流動性風險,以及公司潛在損失占淨資產比例較高等內部重大風險因素;
(四)預期或已經出現重大外部風險和政策變化事件:證券市場大幅波動、監管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個別行業或區域出現整體性風險、國際局勢變動引發地緣政治風險等;
(五)其他可能或已經出現的壓力情景;
證券公司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在內部對上述觸發情形中的“重大”進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實施壓力測試後應當形成壓力情景下的測試結果,並對測試結果進行分析,評估風險承受能力。
第四章 壓力測試的報告和套用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年度綜合壓力測試結果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經理層報告,其他壓力測試結果可根據測試目的、重要程度等情況合理確定報告層級;董事會或經理層應當對壓力測試結果給予高度關注。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重視壓力測試的成果轉化,確保測試結果的有效運用,如根據實際經營管理情況,將壓力測試結果所反映的風險狀況,作為最佳化調整風險偏好、制定業務授權及風險限額、調整資產配置結構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在作出重大經營決策時,應當將壓力測試結果作為必備決策依據。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結果顯示可能存在導致淨資本和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監管標準的重大風險時,應當及時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年度綜合壓力測試報告。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測試方案、測試結論以及相關應對措施等。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反映的風險情況,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適當採取以下應對措施,必要時實施應急預案:
(一)調整業務規模及業務結構;
(二)採取風險對沖或緩釋措施;
(三)評估和調整業務經營計畫;
(四)增加融資渠道,調整資產負債結構;
(五)啟動資本補足機制;
(六)其他應對措施。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對壓力測試工作機制和執行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並根據結果進行最佳化與完善。檢查和評估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各項基本保障是否健全;
(二)流程和方法是否完備;
(三)壓力情景重要假設是否合理;
(四)數量模型是否有效;
(五)應對措施是否可行;
(六)對於測試期發生的重大風險事件,綜合或專項壓力測試的情景或風險因子中是否已覆蓋。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做好壓力測試文檔管理工作,包括壓力測試計算底稿、測試報告等,並保證相關文檔的完備性,相關文檔保存期限不少於五年。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八條 協會對證券公司壓力測試工作實施自律管理,對證券公司的壓力測試落實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檢查。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方法不科學、覆蓋不全面,壓力測試結果不審慎、未得到有效運用、未能充分揭示實質風險的,協會可以要求證券公司重新測算。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未按本指引要求履行壓力測試工作職責的,協會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對公司及責任人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案例參考
以下案例僅限為部分證券業務的基礎性壓力測試方法,考慮到不同證券公司的業務開展、策略選擇、所面臨具體風險情況等存在很大差異,在實際執行壓力測試時,證券公司應根據壓力測試目的,充分考慮自身業務發展規劃及實際風險情況,結合當前的整體市場環境及專家判斷,按照審慎原則,選擇在合理性、可執行性等方面更適用於公司自身情況的壓力測試參數及方法。
一、壓力情景設定
(一)市場風險
1.利率類方向性業務市場風險參數設定
利率方向性業務市場風險主要考慮因市場基準利率升高、信用債利差增大等情形導致持倉債券公允價值下跌的風險。證券公司可根據持倉組合信用評級、加權平均久期等情況選擇相應市場標的作為壓力測試風險因子,並根據標的在過往歷史中的重大不利變動作為壓力情景。
如某證券公司利率類方向性業務主要為利率債及信用債投資持倉,組合加權平均久期約為1年,其中信用債持倉評級主要為AA級及以上。境內利率債選擇中債登公布的國債1年期收益率,信用債選擇中債登公布的各等級中短期票據1年期收益率作為風險因子,並分析2017年末至2021年末歷史數據情況,見下表:
日期 | 國債1年期收益率 | 年度升幅 | 中短期票據1年期收益率(AAA) | 年度升幅 | 中短期票據1年期收益率(AA+) | 年度升幅 | 中短期票據1年期收益率(AA) | 年度升幅 |
---|---|---|---|---|---|---|---|---|
2017-12-31 | 3.7909 | 114 BP | 5.2155 | 16 BP | 5.4955 | 18 BP | 5.6955 | 13 BP |
2018-01-02 | 3.6767 | 92 BP | 5.0630 | 26 BP | 5.3430 | 29 BP | 5.5430 | 24 BP |
2018-01-03 | 3.6667 | 91 BP | 4.9956 | 23 BP | 5.2756 | 29 BP | 5.4756 | 24 BP |
… | ||||||||
2021-12-29 | 2.3353 | -23 BP | 2.7938 | 14 BP | 2.9115 | -33 BP | 3.0315 | -61 BP |
2021-12-30 | 2.2936 | -25 BP | 2.7729 | 15 BP | 2.8905 | -32 BP | 3.0105 | -60 BP |
2021-12-31 | 2.2429 | -26 BP | 2.7515 | 16 BP | 2.8691 | -34 BP | 2.9991 | -61 BP |
綜合歷史數據情況,利率債根據中債登公布的國債1年期收益率近五年在80%、90%及99%分位的年度收益率上行幅度作為基準利率的壓力情景。信用債根據中債登各等級中短期票據1年期收益率近五年在80%、90%及99%分位的年度信用利差上行幅度作為各等級信用利差的壓力情景,具體如下:
風險因子 | 壓力情景 | ||
輕度壓力 | 中度壓力 | 重度壓力 | |
基準利率和利率債利率升幅 | 20 BP | 70 BP | 125 BP |
AAA級信用債利差升幅 | 5 BP | 25 BP | 50 BP |
AA+級信用債利差升幅 | 10 BP | 20 BP | 55 BP |
AA級信用債利差升幅 | 20 BP | 35 BP | 75 BP |
2.利率類中性業務市場風險參數設定
利率類中性業務市場風險主要考慮債券套利類投資策略因多空持倉債券的收益利差擴大或縮窄導致投資組合整體公允價值下跌的風險。證券公司可根據持倉策略情況,選取相應市場標的作為壓力測試風險因子,並根據標的在過往歷史中的重大不利變動作為壓力情景。
如某證券公司利率類中性業務主要為國債跨期套利策略,根據其核心持倉標的及策略周期情況,選取10Y國債與5Y國債利差、10Y國債與7Y國債過往五年在80%、90%、99%分位的20交易日利差收窄幅度作為壓力測試情景,具體如下:
風險因子 | 壓力情景 | ||
---|---|---|---|
輕度壓力 | 中度壓力 | 重度壓力 | |
國債利差收窄幅度(10Y國債與5Y國債利差) | 4 BP | 7 BP | 18 BP |
國債利差收窄幅度(10Y國債與7Y國債利差) | 2 BP | 4 BP | 12 BP |
3.權益類方向性業務市場風險參數設定
權益類方向性業務市場風險主要考慮股票或權益類基金持倉市值發生下跌導致虧損的風險。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權益方向性業務持倉情況,選取相應的一個或多個股票指數作為壓力測試風險因子,並根據指數在過往歷史的重大不利變動作為壓力情景。
如某證券公司根據自身權益方向性業務的持倉分布情況,選取滬深300指數、中證500指數、中證1000指數和恒生指數作為風險因子,並分析上述指數2017年末至2021年末的年度跌幅情況,詳見下表:
日期 | 滬深300 | 年度跌幅 | 中證500 | 年度跌幅 | 中證1000 | 年度跌幅 | 恒生指數 | 年度跌幅 |
---|---|---|---|---|---|---|---|---|
2017-12-29 | 4030.85 | 21.78% | 6250.82 | -0.20% | 7017.35 | -17.35% | 29919.15 | 35.99% |
2018-01-02 | 4087.40 | 22.30% | 6332.23 | 0.18% | 7092.09 | -17.20% | 30515.31 | 37.76% |
2018-01-03 | 4111.39 | 22.06% | 6388.25 | -0.10% | 7159.88 | -17.42% | 30560.95 | 38.07% |
… | ||||||||
2021-12-29 | 4883.48 | -3.57% | 7247.77 | 16.07% | 7855.43 | 20.49% | 23086.54 | -12.27% |
2021-12-30 | 4921.51 | -2.41% | 7310.96 | 17.92% | 7924.53 | 22.34% | 23112.01 | -13.01% |
2021-12-31 | 4940.37 | -3.39% | 7359.40 | 17.39% | 8010.32 | 22.73% | 23397.67 | -13.81% |
參照各指數年度跌幅選取80%、90%及99%分位點數據作為壓力情景參數(詳見下表)具體如下:
風險因子 | 壓力情景 | ||
輕度壓力 | 中度壓力 | 重度壓力 | |
滬深300指數 | -6% | -14% | -27% |
中證500指數 | -14% | -27% | -36% |
中證1000指數 | -21% | -33% | -44% |
恒生指數 | -10% | -13% | -20% |
4.權益類中性業務市場風險參數設定
權益類中性業務市場風險主要指策略為中性的權益類套利業務、場外期權、場內期權做市和收益互換業務等。其中,權益類套利業務可比照利率中性類業務壓力測試方法,將多空端持倉價差或基差的不利變動情況作為風險因子。另外,收益互換業務因對沖後組合受市場漲跌影響較小,主要暴露信用風險,在此不進行展開。此處主要考慮場內期權做市、場外期權業務因標的價格、波動率變動導致組合公允價值下跌的風險。
(1)期權重估值法
期權重估值法主要指通過將壓力情景下期權標的價格、波動率參數代入期權估值模型進行重新估值,並通過與測試基期期權估值進行比較從而測算壓力下期權契約公允價值變動情況。證券公司可根據期權契約及對沖標的持倉情況,選取相應市場標的價格、波動率作為壓力測試風險因子,根據價格、波動率在過往歷史的大幅變動作為壓力情景參數。對於採取中性對沖策略的期權業務,應同時考慮壓力情景下期權契約和對沖持倉的組合影響,並可根據自身具體對沖策略最佳化調整相應壓力情景參數。
考慮到期權類型、契約分布等因素影響,期權標的價格、波動率對期權價值的影響未必呈單調性,因此期權業務損失最大情形未必發生在標的價格、波動率變動幅度最大的情景,證券公司可根據實際測試情況對壓力情景進行調整。
如某證券公司主要開展場內期權做市(50ETF)及場外期權(標的主要為中證500指數或其成分股),可相應選取50ETF、中證500指數價格及波動率變動作為壓力測試風險因子,根據過往五年在80%、90%、99%分位的3個交易日的不利變動作為壓力情景參數。
(2)Vega損失測算法
對於期權組合主要為暴露單邊波動率風險(如做空Vega策略)而Gamma、Theta整體敞口較小的策略,可通過壓力情景下波動率變動導致的Vega損失對期權組合進行損失測算。證券公司可根據業務情況,選取用於壓力測試的Vega敞口規模,並參照標的波動率在過往歷史的大幅變動作為壓力情景參數,測算Vega損失。
此方法不適用於Vega敞口正負波動較大的期權投資策略,也不適用於Vega可隨標的價格變動而改變正負符號的期權結構,如障礙期權、雪球期權等。
5.商品及外匯類業務市場風險參數設定
商品及外匯類業務市場風險主要考慮因商品類契約價值、匯率波動導致公司商品類契約及外幣持倉價值下跌的風險。證券公司應結合持倉品種與策略類型,選取相應市場標的作為風險因子,根據過往歷史標的價格不利變動情況,對商品類契約及外幣持倉價值的影響。
6.股權投資業務市場風險參數設定
股權投資業務主要指私募子公司、另類子公司或境外子公司通過私募股權基金、股權直投項目等方式開展的股權投資業務,不含戰略性長期股權投資。
此部分主要針對非上市股權投資壓力測試,已上市項目可參照權益類方向性業務市場風險壓力情景設定。非上市公司因存在市場公開信息少、流動性風險較大等情況,證券公司可根據被投項目實際風險、資產流動性、市場環境等信息,結合專家判斷,按照審慎原則對壓力測試參數進行調整。
(1)同業比照法
證券公司可選擇非上市公司所處行業或所對應的同業已上市公司公開信息作為壓力情景參數。如根據非上市公司所處行業,選取該行業所對應指數,並根據指數在過往歷史的不利變動作為壓力情景;或根據非上市公司,選取經營與風險情況與其相似的已上市公司,並根據已上市公司歷史年份的平均不利跌幅作為壓力情景參數。並考慮非上市股權流動性等情況,對上述參數結果進行流動性折扣及其他調整。
(2)業務歷史數據法
若市場同業信息不便獲取或與公司股權投資業務實際表現差異較大,證券公司可通過自身股權直投項目或私募股權基金過往歷史的實際極端不利表現作為壓力情景參數。如某證券公司根據過往開展的股權投資項目年度估值變化情況,選擇80%、90%、99%分位下年度估值極端下跌情況作為壓力情景。
7.資管產品投資業務市場風險參數設定
此處資管產品主要指證券公司通過公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信託產品、資管計畫等主要投資於二級債券與股票市場的產品,不含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非標類信託產品等。
證券公司可根據資管產品與主要投資市場的風險因子的相關性,參照前篇所述風險因子的壓力程度,或通過資管產品過往歷史的實際極端不利表現作為壓力情景參數。如某證券公司根據歷史過往資管產品的年度估值變化情況,選擇80%、90%、99%分位下年度估值極端下跌幅度作為壓力情景參數。
(二)信用風險
1.固定收益業務信用風險參數設定
固定收益業務信用風險主要指持倉債券的發行人無法履行到期還款約定的風險。證券公司可根據各等級債券面臨的違約機率、違約回收率情況計算信用損失率,並結合債券敞口對固定收益業務的信用風險進行壓力測試,即固定收益業務信用風險預期損失=債券敞口×固定收益業務信用損失率,固定收益業務信用損失率=違約機率×(1-違約回收率)。
違約機率方面,可參照公司內部評級或業務歷史違約率數據設定各等級債券在輕度、中度、重度壓力情景下的違約機率參數;或可參照歷史各等級債券的市場違約率數據,如根據穆迪公布的各等級債券歷史違約率情況,選取各等級債券在80%、90%、99%分位的歷史違約率作為該評級在輕度、中度和重度壓力情景下的違約機率,其中對於境內和境外債券評級差異,可通過合理映射關係進行映射匹配,如參照證券公司並表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中國際國內信用評級對照表將各等級通過數量方法映射。違約回收率方面,可根據公司業務歷史數據進行設定,或參照巴塞爾委員會推薦的無抵押普通債務的回收率為55%,在各壓力情景下將違約回收率逐步下降,如將輕度壓力下的回收率設為45%,中度與重度壓力下的回收率逐步下降至35%和25%。
2.融資類業務信用風險參數設定
融資類業務信用風險主要指客戶無法履行融資類業務契約約定,導致公司虧損的情況。證券公司可根據融資類業務風險敞口、違約機率和違約資產追償回收率情況,並結合公司擔保品計算、最低履約保障比例要求等情況,對融資類業務信用風險進行壓力測試,融資類業務信用風險預期損失=融資類業務風險敞口×融資類業務信用損失率,融資類業務信用損失率=信用風險敞口比例×違約機率×(1-違約資產追償回收率)。
信用風險敞口比例主要反映融資類業務在壓力情景下擔保品價值縮水、履約保證金比例下滑,導致信用風險敞口擴大的情況。信用風險敞口比例=Max{1-壓力下客戶有效資產/客戶負債,0},其中壓力下客戶有效資產為客戶擔保品在壓力情景下的市值。
違約機率及違約資產追償回收率可根據公司業務歷史數據進行設定,違約資產追償回收率可參照巴塞爾委員會推薦的無抵押普通債務回收率為55%,將輕度壓力下的違約資產追償回收率設為45%,中度與重度壓力下的回收率分別逐步下降至35%和25%。
3.交易對手類業務信用風險參數設定
交易對手類業務信用風險主要指場外期權、收益互換等業務中因交易對手方未履行契約義務導致發生信用違約損失。證券公司可測算壓力下交易對手類業務風險敞口情況,結合交易對手違約機率及違約回收率,對交易對手類業務信用風險進行壓力測試,即交易對手類業務信用風險預期損失=交易對手類業務風險敞口×交易對手違約機率×(1-違約回收率)。
壓力下交易對手業務風險敞口方面,可參照權益類、利率類等市場風險壓力情景參數,測算壓力下契約市值變化,即Max{壓力情景下契約價值-非現金擔保品市值-現金保證金,0},並考慮客戶未能及時追保,使得信用風險暴露增加。若存在對交易對手類授信額度占用,也應視情況納入風險敞口計算。
交易對手違約機率及違約回收率可根據交易對手類型,並結合市場及公司業務歷史數據等進行綜合設定。
(三)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壓力測試主要考慮公司在壓力下,因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導致發生損失。因操作風險事件不規律性強、市場公開數據少、各公司操作風險管理存在差異等,證券公司可結合自身情況,通過行業歷史數據、或監管指標等方法對操作風險壓力情景參數進行設定。
1.歷史數據法
證券公司可參照內部及行業公開的歷史操作風險事件及損失情況,結合公司自身系統建設、流程最佳化、專業人員配備、風險限額指標、風險緩釋措施等情況,綜合設定操作風險壓力情景參數。對於未造成實際損失的操作風險事件,可預估同類事件在壓力下的損失金額,以完善統計樣本。
2.監管指標法
證券公司可參照操作風險資本準備占營業收入比例作為極端操作風險損失的基準情景,通過假定損失機率分布並取分位點作為壓力情景下的操作風險損失比例參數。如某證券公司以近五年操作風險資本準備占營業收入的平均比例作為單側標準常態分配函式99.9%分位基準,並取50%、70%及90%分位點所對應的操作風險損失占營收比例作為壓力情景參數。
該方法主要適用於缺乏統計數據或歷史數據參考性不強的情形。但由於該方法僅考慮了業務收入及監管標準法係數,而未考慮各公司內部管理、操作風險點、風險緩釋措施等個體性差異,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通過調整損失分布函式、分位點等方式,或引入其他相關模型參數,對該方法進行調整最佳化。
(四)聲譽風險
聲譽風險壓力測試主要考慮公司在壓力情景下發生重大負面聲譽事件,造成證券公司重大損失、證券行業聲譽損害等情形。公司可參照自身或行業歷史重大聲譽風險事件所導致損失情況,設定壓力情景參數。若聲譽風險損失是由其它類型的風險事件(如操作風險事件)引發,在測算損失時應注意區分。
如某證券公司發生系統故障並引發重大媒體輿情,面臨經紀業務市占率下滑、經紀業務淨收入下降等潛在風險。公司參照自身及同業歷史同類事件所導致的業務規模下滑情況,結合對事件形勢的審慎判斷,綜合設定壓力情景參數,並根據基期的業務規模測算壓力下的損失情況。其中,因系統故障所導致的直接損失歸為操作風險損失,因負面輿情事件導致的直接或潛在損失歸為聲譽風險損失。
(五)經營風險
經營風險壓力測試主要考慮壓力情景下證券經紀、投資銀行、資產管理業務淨收入發生下滑的情形。證券公司可結合公司自身及同業過往歷史數據、行業盈利預測等情況,並結合市場環境判斷設定壓力情景參數。
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及比照同業券商過往歷史中的經紀業務、投行業務、資管業務在不同分位點的淨收入變動幅度作為壓力情景參數。並可結合市場及巨觀因素(如GDP、核心權益類指數、兩市日均交易額、IPO規模、集合/單一資管計畫規模等),對壓力情景參數進行最佳化調整。
如某證券公司根據自身及比照的五家同業券商過往十年經紀業務、投行業務及資管業務的年度淨收入變化情況,選取70%、80%、90%分位點跌幅,並結合市場及巨觀因素、景氣度分析等,設定經營風險壓力情景參數。
(六)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主要考慮公司在壓力情景下,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償付到期債務、履行支付義務或滿足業務開展用資需求等而對公司造成損失。證券公司可結合自身資本安排(如法人透支額度、集團內部增資等)情況,考慮將融資成本上升、債務融資渠道中斷或債券發行推遲持續時間等情形作為壓力測試風險因子。
融資成本上升情景,可綜合考慮基準利率變動情景、公司自身信用資質情況等進行設定,如將融資成本輕、中、重度壓力情景選擇上升0.5%、1.0%、1.5%。
公司融資渠道中斷情景,可參考銀保監會監管辦法相關要求(流動性壓力測試的生存期為1至3個月)並綜合考慮融資市場的歷史情況和公司的信用資質進行設定,如將融資渠道中斷時間輕、中、重度壓力情景選擇為1M、2M、3M。
風險因子 | 壓力情景 | ||
輕度壓力 | 中度壓力 | 重度壓力 | |
公司融資成本上升 | 0.50% | 1.00% | 1.50% |
公司債務融資渠道中斷(持續時間) | 1M | 2M | 3M |
二、壓力測試傳導機制
(一)綜合收益及淨利潤傳導機制
證券公司可通過基期的業務規模與壓力情景參數,測算各壓力情景下的損失,進而導致對公司綜合收益及淨利潤影響情況。其中,業務規模可結合測試基期實際規模及業務發展規劃情況綜合設定。
在測算壓力情景下的業務損失時,證券公司應考慮止損因素的影響。部分壓力情景下業務損失突破內部止損限額時,可綜合業務止損因素以及止損期間的衝擊成本測算壓力下損失,止損衝擊成本可結合公司止損限期規劃、歷史止損情形和市場表現等情況進行設定。對於測試短期極端行情下損失,或標的流動性較差等情況,不應考慮止損因素。
另外,證券公司還應考慮交易性賬戶、非交易性賬戶對綜合收益及淨利潤的影響。非交易性賬戶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影響綜合收益但不影響淨利潤,而交易性賬戶的公允價值變動同時影響淨利潤和綜合收益。交易性和非交易性賬戶的信用違約損失將同時影響公司淨利潤和綜合收益。
1.自營投資業務
利率類方向性業務方面,考慮壓力情景下基礎利率上升及信用債利差擴大,導致債券持倉公允價值損失。信用債券投資業務同時應考慮壓力情景下債券違約造成的信用損失。
利率類中性業務方面,考慮壓力情景下公司多空端持倉債券利差發生不利變動,導致利率類套利策略組合公允價值損失。
權益類方向性業務方面,考慮在壓力情景下證券市場下跌,公司持倉證券市值下滑,導致公允價值變動損失。
權益類中性業務方面,套利策略考慮在壓力情景下多空持倉證券間的價差或基差等發生不利變動,使得策略組合公允價值發生損失;期權業務考慮在壓力情景下因期權標的價格、波動率發生不利變動,導致期權業務組合公允價值損失。
2.融資類業務
融資類業務方面,考慮壓力情景下客戶所持擔保品市值下跌導致信用風險敞口增大,違約機率增加、違約回收率減少帶來的融資類業務信用損失率上升,並最終導致信用減值損失,進而影響公司綜合收益及淨利潤。
3.其他業務
除自營投資業務、融資類業務,還應考慮公司在壓力情景下,經紀業務、投資銀行業務、資產管理等業務收入減少,融資成本和利息支出增加,操作風險損失增大,私募股權投資業務虧損等對綜合收益及淨利潤的影響。
(二)風險控制指標傳導機制
壓力情景下監管風險控制指標的變化,可通過業務規模規劃、業務損失,資本性變動規劃以及流動性風險壓力情景等進行綜合測算。
業務規模規劃方面,若某項業務計畫大幅擴張規模,應測算對風險資本準備、表內外資產等產生的影響,進而導致風險控制指標發生不利變動;業務損失方面,應測算各項業務在壓力情景下發生損失,對公司資產負債造成的影響,進而導致公司淨資本和流動性等監管風險控制指標的變化情況;資本性變動規劃方面,應充分考慮對公司淨資本產生重大影響的規劃事項,如分紅、向子公司增資、次級債等;流動性風險方面,應考慮壓力情景下公司融資渠道中斷時,公司依靠變現流動性資產得以維持正常經營的最短生存期以及對流動性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
三、反向壓力測試
當壓力測試結果顯示風險情況不可承受(如無法滿足公司管理目標、監管指標超限等),證券公司可通過反向壓力測試,測算在公司可承受的最大壓力範圍。
如證券公司擬擴大某項投資組合規模,但壓力測試結果顯示將導致風控指標超過監管限額。因此公司開展反向壓力測試,根據合理假設測算在滿足監管指標前提下投資組合所能做到的最大規模,並通過設定合理的內部管控機制,保障業務經營滿足監管要求。再如證券公司定期根據某項業務的內部損失限額,並結合合理壓力情景,反向測算該業務開展的規模上限情況,確保業務風險持續整體可控、可承受。
內容解讀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指引》修訂稿進一步提高了壓力測試的審慎性和精細化程度,深化完善了壓力測試結果的報告和套用,在健全常態化壓力測試機制的同時,進一步加強了對壓力測試的保障機制以及自律管理。修訂稿還增加了參考案例,以提高壓力測試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