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是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2004年12月16日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0次主席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 頒布時間:2004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5年3月1日
  • 辦文部門:法規部
  • 主題分類:法律法規
  • 公文名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10號)
  • 發文字號:銀監會令[2004]10號
發布通知,指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監會令[2004]10號
《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已經2004年12月16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0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指引全文

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存在於銀行的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
  市場風險可以分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包括黃金)、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分別是指由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所帶來的風險。利率風險按照來源的不同,可以分為重新定價風險、收益率曲線風險、基準風險和期權性風險。
  前款所稱商品是指可以在二級市場上交易的某些實物產品,如農產品、礦產品(包括石油)和貴金屬(不包括黃金)等。
第四條 市場風險管理是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的全過程。市場風險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將市場風險控制在商業銀行可以承受的合理範圍內,實現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識別、準確計量、持續監測和適當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的市場風險,確保在合理的市場風險水平之下安全、穩健經營。商業銀行所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應當與其市場風險管理能力和資本實力相匹配。
  為了確保有效實施市場風險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將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與全行的戰略規劃、業務決策和財務預算等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有機結合。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水平和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實施監督管理。銀監會應當督促商業銀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
第二章 市場風險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與本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如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二)完善的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
(三)完善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程式;
(四)完善的內部控制和獨立的外部審計;
(五)適當的市場風險資本分配機制。
第七條 商業銀行實施市場風險管理,應當適當考慮市場風險與其他風險類別,如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風險的相關性,並協調市場風險管理與其他類別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式。
第一節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控
第八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對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監控。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承擔對市場風險管理實施監控的最終責任,確保商業銀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董事會負責審批市場風險管理的戰略、政策和程式,確定銀行可以承受的市場風險水平,督促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的措施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並定期獲得關於市場風險性質和水平的報告,監控和評價市場風險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級管理層在市場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情況。董事會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以上部分職能,獲得授權的委員會應當定期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
  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負責制定、定期審查和監督執行市場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式以及具體的操作規程,及時了解市場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並確保銀行具備足夠的人力、物力以及恰當的組織結構、管理信息系統和技術水平來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對本行與市場風險有關的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以及相應的風險識別、計量和控制方法有足夠的了解。
  商業銀行的監事會應當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市場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情況。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的部門負責市場風險管理工作。負責市場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職責明確,與承擔風險的業務經營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獨立的市場風險報告,並且具備履行市場風險管理職責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資源。負責市場風險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充分了解本行與市場風險有關的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以及相應的風險識別、計量、控制方法和技術。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其薪酬制度足以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市場風險管理人員。
  商業銀行負責市場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提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審查批准;
  (二)識別、計量和監測市場風險;
  (三)監測相關業務經營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市場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報告超限額情況;
  (四)設計、實施事後檢驗和壓力測試;
  (五)識別、評估新產品、新業務中所包含的市場風險,審核相應的操作和風險管理程式;
(六)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獨立的市場風險報告;
  (七)其他有關職責。
  業務複雜程度和市場風險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專門的市場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市場風險管理工作。
第十條 商業銀行承擔市場風險的業務經營部門應當充分了解並在業務決策中充分考慮所從事業務中包含的各類市場風險,以實現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業務經營部門應當為承擔市場風險所帶來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二節 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適用於整個銀行機構的、正式的書面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應當與銀行的業務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風險特徵相適應,與其總體業務發展戰略、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能夠承擔的總體風險水平相一致,並符合銀監會關於市場風險管理的有關要求。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可以開展的業務,可以交易或投資的金融工具,可以採取的投資、保值和風險緩解策略和方法;
(二)商業銀行能夠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
(三)分工明確的市場風險管理組織結構、許可權結構和責任機制;
(四)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程式;
(五)市場風險的報告體系;
(六)市場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七)市場風險的內部控制;
(八)市場風險管理的外部審計;
(九)市場風險資本的分配;
(十)對重大市場風險情況的應急處理方案。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行市場風險狀況和外部市場的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和完善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
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及其重大修訂應當由董事會批准。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應當向與市場風險管理有關的工作人員闡明本行的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與市場風險管理有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充分了解其與市場風險管理有關的許可權和職責。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在開展新產品和開展新業務之前應當充分識別和評估其中包含的市場風險,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操作和風險管理程式,並獲得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部門的批准。新產品、新業務的內部審批程式應當包括由相關部門,如業務經營部門、負責市場風險管理的部門、法律部門/合規部門、財務會計部門和結算部門等對其操作和風險管理程式的審核和認可。
第十三條 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應當在並表基礎上套用,並應當儘可能適用於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附屬機構,包括境外附屬機構。但是,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到附屬機構之間存在的法律差異和資金流動障礙,並對其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進行相應調整,以避免在具有法律差異和資金流動障礙的附屬機構之間軋差頭寸而造成對市場風險的低估。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關於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有關要求劃分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並根據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相應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方法。
  商業銀行應當對不同類別的市場風險(如利率風險)和不同業務種類(如衍生產品交易)的市場風險制定更詳細和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並保持相互之間的一致性。
第三節 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每項業務和產品中的市場風險因素進行分解和分析,及時、準確地識別所有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市場風險的類別和性質。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對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中不同類別的市場風險選擇適當的、普遍接受的計量方法,基於合理的假設前提和參數,計量承擔的所有市場風險。商業銀行應當儘可能準確計算可以量化的市場風險和評估難以量化的市場風險。
  商業銀行可以採取不同的方法或模型計量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中不同類別的市場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方式包括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匯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和運用內部模型計算風險價值等。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到市場風險不同計量方法的優勢和局限性,並採用壓力測試等其他分析手段進行補充。
  商業銀行應當儘量對所計量的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中的市場風險(特別是利率風險)在全行範圍內進行加總,以便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了解本行的總體市場風險水平。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與市場風險管理有關的人員應當了解本行採用的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模型及其假設前提,以便準確理解市場風險的計量結果。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假設前提、參數、數據來源和計量程式的合理性和準確性。商業銀行應當對市場風險計量系統的假設前提和參數定期進行評估,制定修改假設前提和參數的內部程式。重大的假設前提和參數修改應當由高級管理層審批。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交易賬戶頭寸按市值每日至少重估一次價值。市值重估應當由與前台相獨立的中台、後台、財務會計部門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或人員負責。用於重估的定價因素應當從獨立於前台的渠道獲取或者經過獨立的驗證。前台、中台、後台、財務會計部門、負責市場風險管理的部門等用於估值的方法和假設應當儘量保持一致,在不完全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制定並使用一定的校對、調整方法。在缺乏可用於市值重估的市場價格時,商業銀行應當確定選用代用數據的標準、獲取途徑和公允價格計算方法。
第十九條 銀監會鼓勵業務複雜程度和市場風險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逐步開發和使用內部模型計量風險價值,對所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進行量化估計。風險價值是指所估計的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給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匯率等市場風險要素的變化可能對某項資金頭寸、資產組合或機構造成的潛在最大損失。
第二十條 採用內部模型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行的業務規模和性質,參照國際通行標準,合理選擇、定期審查和調整模型技術(如方差-協方差法、歷史模擬法和蒙特?卡洛法)以及模型的假設前提和參數,並建立和實施引進新模型、調整現有模型以及檢驗模型準確性的內部政策和程式。模型的檢驗應當由獨立於模型開發和運行的人員負責。
  採用內部模型的商業銀行應當將模型的運用與日常風險管理相融合,內部模型所提供的信息應當成為規劃、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資產組合過程的有機組成部分。
  採用內部模型的商業銀行應當恰當理解和運用市場風險內部模型的計算結果,並充分認識到內部模型的局限性,運用壓力測試和其他非統計類計量方法對內部模型方法進行補充。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實施事後檢驗,將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的估算結果與實際結果進行比較,並以此為依據對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進行調整和改進。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嚴密的壓力測試程式,定期對突發的小機率事件,如市場價格發生劇烈變動,或者發生意外的政治、經濟事件可能造成的潛在損失進行模擬和估計,以評估本行在極端不利情況下的虧損承受能力。壓力測試應當包含定性和定量分析。
  壓力測試應當選擇對市場風險有重大影響的情景,包括歷史上發生過重大損失的情景和假設情景。假設情景包括模型假設和參數不再適用的情形、市場價格發生劇烈變動的情形、市場流動性嚴重不足的情形,以及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重大損失或風險難以控制的情景。商業銀行應當使用銀監會規定的壓力情景和根據本行業務性質、市場環境設計的壓力情景進行壓力測試。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壓力測試的結果,對市場風險有重大影響的情形制定應急處理方案,並決定是否及如何對限額管理、資本配置及市場風險管理的其他政策和程式進行改進。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定期對壓力測試的設計和結果進行審查,不斷完善壓力測試程式。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市場風險實施限額管理,制定對各類和各級限額的內部審批程式和操作規程,根據業務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風險承受能力設定、定期審查和更新限額。
  市場風險限額包括交易限額、風險限額及止損限額等,並可按地區、業務經營部門、資產組合、金融工具和風險類別進行分解。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不同限額控制風險的不同作用及其局限性,建立不同類型和不同層次的限額相互補充的合理限額體系,有效控制市場風險。商業銀行總的市場風險限額以及限額的種類、結構應當由董事會批准。
  商業銀行在設計限額體系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
(二)商業銀行能夠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
(三)業務經營部門的既往業績;
(四)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和經驗;
(五)定價、估值和市場風險計量系統;
(六)壓力測試結果;
(七)內部控制水平;
(八)資本實力;
(九)外部市場的發展變化情況。
  商業銀行應當對超限額情況制定監控和處理程式。超限額情況應當及時向相應級別的管理層報告。該級別的管理層應當根據限額管理的政策和程式決定是否批准以及此超限額情況可以保持多長時間。對未經批准的超限額情況應當按照限額管理的政策和程式進行處理。管理層應當根據超限額發生情況決定是否對限額管理體系進行調整。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不同市場風險限額之間的一致性,並協調市場風險限額管理與流動性風險限額等其他風險類別的限額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為市場風險的計量、監測和控制建立完備、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統,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數據的準確、可靠、及時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應當能夠支持市場風險的計量及其所實施的事後檢驗和壓力測試,並能監測市場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和提供市場風險報告的有關內容。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相應的對賬程式確保不同部門和產品業務數據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並確保向市場風險計量系統輸入準確的價格和業務數據。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需要對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改進和更新。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市場風險有重大影響的情形制定應急處理方案,包括採取對沖、減少風險暴露等措施降低市場風險水平,以及建立針對自然災害、銀行系統故障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或者備用系統、程式和措施,以減少銀行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銀行聲譽可能受到的損害。
商業銀行應當將壓力測試的結果作為制定市場風險應急處理方案的重要依據,並定期對應急處理方案進行審查和測試,不斷更新和完善應急處理方案。
第二十六條 有關市場風險情況的報告應當定期、及時向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提供。不同層次和種類的報告應當遵循規定的傳送範圍、程式和頻率。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全部或部分內容:
(一)按業務、部門、地區和風險類別分別統計的市場風險頭寸;
(二)按業務、部門、地區和風險類別分別計量的市場風險水平;
(三)對市場風險頭寸和市場風險水平的結構分析;
(四)盈虧情況;
(五)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方法及程式的變更情況;
(六)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的遵守情況;
(七)市場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包括對超限額情況的處理;
(八)事後檢驗和壓力測試情況;
(九)內部和外部審計情況;
(十)市場風險資本分配情況;
(十一)對改進市場風險管理政策、程式以及市場風險應急方案的建議;
(十二)市場風險管理的其他情況。
  向董事會提交的市場風險報告通常包括銀行的總體市場風險頭寸、風險水平、盈虧狀況和對市場風險限額及市場風險管理的其他政策和程式的遵守情況等內容。向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提交的市場風險報告通常包括按地區、業務經營部門、資產組合、金融工具和風險類別分解後的詳細信息,並具有更高的報告頻率。
第四節 內部控制和外部審計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關於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場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作為銀行整體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市場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應當有利於促進有效的業務運作,提供可靠的財務和監管報告,促使銀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內部的制度、程式,確保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二十八條 為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各職能部門具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以及相關職能適當分離。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職能與業務經營職能應當保持相對獨立。交易部門應當將前台、後台嚴格分離,前台交易人員不得參與交易的正式確認、對賬、重新估值、交易結算和款項收付;必要時可設定中台監控機制。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避免其薪酬制度和激勵機制與市場風險管理目標產生利益衝突。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避免薪酬制度具有鼓勵過度冒險投資的負面效應,防止績效考核過於注重短期投資收益表現,而不考慮長期投資風險。負責市場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薪酬不應當與直接投資收益掛鈎。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對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各個組成部分和環節的準確、可靠、充分和有效性進行獨立的審查和評價。內部審計應當既對業務經營部門,也對負責市場風險管理的部門進行。內部審計報告應當直接提交給董事會。董事會應當督促高級管理層對內部審計所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方案並採取改進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跟蹤檢查改進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
  商業銀行對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的內部審計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場風險頭寸和風險水平;
(二)市場風險管理體系文檔的完備性;
  (三)市場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市場風險管理職能的獨立性,市場風險管理人員的充足性、專業性和履職情況;
(四)市場風險管理所涵蓋的風險類別及其範圍;
  (五)市場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完備性、可靠性,市場風險頭寸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數據來源的一致性、時效性、可靠性和獨立性;
(六)市場風險管理系統所用參數和假設前提的合理性、穩定性;
(七)市場風險計量方法的恰當性和計量結果的準確性;
(八)對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的遵守情況;
(九)市場風險限額管理的有效性;
(十)事後檢驗和壓力測試系統的有效性;
(十一)市場風險資本的計算和內部配置情況;
(十二)對重大超限額交易、未授權交易和賬目不匹配情況的調查。
  商業銀行在引入對市場風險水平有重大影響的新產品和新業務、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出現重大變動或者存在嚴重缺陷的情況下,應當擴大市場風險內部審計的範圍和增加內部審計頻率。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經過相應的培訓,能夠充分理解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的方法和程式。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力量不足的商業銀行,應當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市場風險的性質、水平及市場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
  銀監會也鼓勵其他商業銀行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市場風險的性質、水平及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定期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五節 市場風險資本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關於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為所承擔的市場風險提取充足的資本。
銀監會鼓勵業務複雜程度和市場風險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運用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進行內部資本配置和業績考核,在全行和業務經營部門等各個層次上達到市場風險水平和盈利水平的適當平衡。
第三章 市場風險監管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與市場風險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其他報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市場風險的性質、水平及市場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當提交外部審計報告。
  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應當報銀監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事項:
(一)出現超過本行內部設定的市場風險限額的嚴重虧損;
(二)國內、國際金融市場發生的引起市場較大波動的重大事件將對本行市場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的影響;
(三)交易業務中的違法行為;
(四)其他重大意外情況。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市場風險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並報銀監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對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狀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市場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二)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的完善性及其實施情況;
(三)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市場風險管理系統所用假設前提和參數的合理性、穩定性;
(五)市場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
(六)市場風險限額管理的有效性;
(七)市場風險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八)銀行內部市場風險報告的獨立性、準確性、可靠性,以及向銀監會報送的與市場風險有關的報表、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九)市場風險資本的充足性;
(十)負責市場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技能和履職情況;
(十一)市場風險管理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六條 對於銀監會在監管中發現的有關市場風險管理的問題,商業銀行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整改方案並採取整改措施。銀監會可以對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提出整改建議,包括調整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模型、假設前提和參數等方面的建議。
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有效採取整改措施或者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提交市場風險報告的次數;
(二)要求商業銀行提供額外相關資料;
(三)要求商業銀行通過調整資產組合等方式適當降低市場風險水平;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關於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披露其市場風險狀況的定量和定性信息,披露的信息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承擔市場風險的類別、總體市場風險水平及不同類別市場風險的風險頭寸和風險水平;
(二)有關市場價格的敏感性分析,如利率、匯率變動對銀行的收益、經濟價值或財務狀況的影響;
(三)市場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式,包括風險管理的總體理念、政策、程式和方法,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市場風險計量方法及其所使用的參數和假設前提,事後檢驗和壓力測試情況,市場風險的控制方法等;
(四)市場風險資本狀況;
(五)採用內部模型的商業銀行應當披露所計算的市場風險類別及其範圍,計算的總體市場風險水平及不同類別的市場風險水平,報告期內最高、最低、平均和期末的風險價值,以及所使用的模型技術、所使用的參數和假設前提、事後檢驗和壓力測試情況及檢驗模型準確性的內部程式等信息。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商業銀行,應當由其經營決策機構履行本指引規定的董事會的有關市場風險管理職責。
第四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應當遵循其總行制定的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定期向總行報送市場風險管理報告,並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市場風險的有關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指引的《附錄》對本指引所涉及的有關名詞進行了說明。
第四十二條 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最遲應於2007年底前,城市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最遲應於2008年底前達到本指引要求。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錄
《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有關名詞的說明
一、重新定價風險(Repricing Risk)、收益率曲線風險(Yield Curve Risk)、基準風險(Basis Risk)、期權性風險(Optionality) 
利率風險按照來源的不同,可以分為重新定價風險、收益率曲線風險、基準風險和期權性風險。
(一)重新定價風險(Repricing Risk)
  重新定價風險也稱為期限錯配風險,是最主要和最常見的利率風險形式,來源於銀行資產、負債和表外業務到期期限(就固定利率而言)或重新定價期限(就浮動利率而言)所存在的差異。這種重新定價的不對稱性使銀行的收益或內在經濟價值會隨著利率的變動而變化。例如,如果銀行以短期存款作為長期固定利率貸款的融資來源,當利率上升時,貸款的利息收入是固定的,但存款的利息支出卻會隨著利率的上升而增加,從而使銀行的未來收益減少和經濟價值降低。
(二)收益率曲線風險(Yield Curve Risk)
  重新定價的不對稱性也會使收益率曲線斜率、形態發生變化,即收益率曲線的非平行移動,對銀行的收益或內在經濟價值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形成收益率曲線風險,也稱為利率期限結構變化風險。例如,若以五年期政府債券的空頭頭寸為10年期政府債券的多頭頭寸進行保值,當收益率曲線變陡的時候,雖然上述安排已經對收益率曲線的平行移動進行了保值,但該10年期債券多頭頭寸的經濟價值還是會下降。
(三)基準風險(Basis Risk)
  基準風險也稱為利率定價基礎風險,是另一種重要的利率風險來源。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據的基準利率變動不一致的情況下,雖然資產、負債和表外業務的重新定價特徵相似,但因其現金流和收益的利差發生了變化,也會對銀行的收益或內在經濟價值產生不利影響。例如,一家銀行可能用一年期存款作為一年期貸款的融資來源,貸款按照美國國庫券利率每月重新定價一次,而存款則按照倫敦同業拆借市場利率每月重新定價一次。雖然用一年期的存款為來源發放一年期的貸款,由於利率敏感性負債與利率敏感性資產的重新定價期限完全相同而不存在重新定價風險,但因為其基準利率的變化可能不完全相關,變化不同步,仍然會使該銀行面臨著因基準利率的利差發生變化而帶來的基準風險。
(四)期權性風險(Optionality)
  期權性風險是一種越來越重要的利率風險,來源於銀行資產、負債和表外業務中所隱含的期權。一般而言,期權賦予其持有者買入、賣出或以某種方式改變某一金融工具或金融契約的現金流量的權利,而非義務。期權可以是單獨的金融工具,如場內(交易所)交易期權和場外期權契約,也可以隱含於其他的標準化金融工具之中,如債券或存款的提前兌付、貸款的提前償還等選擇性條款。一般而言,期權和期權性條款都是在對買方有利而對賣方不利時執行,因此,此類期權性工具因具有不對稱的支付特徵而會給賣方帶來風險。比如,若利率變動對存款人或借款人有利,存款人就可能選擇重新安排存款,借款人可能選擇重新安排貸款,從而對銀行產生不利影響。如今,越來越多的期權品種因具有較高的槓桿效應,還會進一步增大期權頭寸可能會對銀行財務狀況產生的不利影響。
二、缺口分析(Gap Analysis)
  缺口分析是衡量利率變動對銀行當期收益的影響的一種方法。具體而言,就是將銀行的所有生息資產和付息負債按照重新定價的期限劃分到不同的時間段(如1個月以下,1~3個月,3個月~1年,1~5年,5年以上等)。在每個時間段內,將利率敏感性資產減去利率敏感性負債,再加上表外業務頭寸,就得到該時間段內的重新定價“缺口”。以該缺口乘以假定的利率變動,即得出這一利率變動對淨利息收入變動的大致影響。當某一時段內的負債大於資產(包括表外業務頭寸)時,就產生了負缺口,即負債敏感型缺口,此時市場利率上升會導致銀行的淨利息收入下降。相反,當某一時段內的資產(包括表外業務頭寸)大於負債時,就產生了正缺口,即資產敏感型缺口,此時市場利率下降會導致銀行的淨利息收入下降。缺口分析中的假定利率變動可以通過多種方式來確定,如根據歷史經驗確定、根據銀行管理層的判斷確定和模擬潛在的未來利率變動等方式。
  缺口分析是對利率變動進行敏感性分析的方法之一,是銀行業較早採用的利率風險計量方法。因為其計算簡便、清晰易懂,目前仍然被廣泛使用。但是,缺口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缺口分析假定同一時間段內的所有頭寸到期時間或重新定價時間相同,因此忽略了同一時段內不同頭寸的到期時間或利率重新定價期限的差異。在同一時間段內的加總程度越高,對計量結果精確性的影響就越大。第二,缺口分析只考慮了由重新定價期限的不同而帶來的利率風險,即重新定價風險,未考慮當利率水平變化時,因各種金融產品基準利率的調整幅度不同而帶來的利率風險,即基準風險。同時,缺口分析也未考慮因利率環境改變而引起的支付時間的變化,即忽略了與期權有關的頭寸在收入敏感性方面的差異。第三,非利息收入和費用是銀行當期收益的重要來源,但大多數缺口分析未能反映利率變動對非利息收入和費用的影響。第四,缺口分析主要衡量利率變動對銀行當期收益的影響,未考慮利率變動對銀行經濟價值的影響,所以只能反映利率變動的短期影響。因此,缺口分析只是一種初級的、粗略的利率風險計量方法。
三、久期分析(Duration Analysis)
  久期分析也稱為持續期分析或期限彈性分析,是衡量利率變動對銀行經濟價值影響的一種方法。具體而言,就是對各時段的缺口賦予相應的敏感性權重,得到加權缺口,然後對所有時段的加權缺口進行匯總,以此估算某一給定的小幅(通常小於1%)利率變動可能會對銀行經濟價值產生的影響(用經濟價值變動的百分比表示)。各個時段的敏感性權重通常是由假定的利率變動乘以該時段頭寸的假定平均久期來確定。一般而言,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距下一次重新定價日的時間越長,並且在到期日之前支付的金額越小,則久期的絕對值越高,表明利率變動將會對銀行的經濟價值產生較大的影響。久期分析也是對利率變動進行敏感性分析的方法之一。
  銀行可以對以上的標準久期分析法進行演變,如可以不採用對每一時段頭寸使用平均久期的做法,而是通過計算每項資產、負債和表外頭寸的精確久期來計量市場利率變化所產生的影響,從而消除加總頭寸/現金流量時可能產生的誤差。另外,銀行還可以採用有效久期分析法,即對不同的時段運用不同的權重,根據在特定的利率變化情況下,假想金融工具市場價值的實際百分比變化,來設計各時段風險權重,從而更好地反映市場利率的顯著變動所導致的價格的非線性變化。
  與缺口分析相比較,久期分析是一種更為先進的利率風險計量方法。缺口分析側重於計量利率變動對銀行短期收益的影響,而久期分析則能計量利率風險對銀行經濟價值的影響,即估算利率變動對所有頭寸的未來現金流現值的潛在影響,從而能夠對利率變動的長期影響進行評估,更為準確地估算利率風險對銀行的影響。但是,久期分析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如果在計算敏感性權重時對每一時段使用平均久期,即採用標準久期分析法,久期分析仍然只能反映重新定價風險,不能反映基準風險,以及因利率和支付時間的不同而導致的頭寸的實際利率敏感性差異,也不能很好地反映期權性風險。第二,對於利率的大幅變動(大於1%),由於頭寸價格的變化與利率的變動無法近似為線性關係,因此,久期分析的結果就不再準確。
四、外匯敞口分析(Foreign Currency Exposure Analysis)
  外匯敞口分析是衡量匯率變動對銀行當期收益的影響的一種方法。外匯敞口主要來源於銀行表內外業務中的貨幣錯配。當在某一時段內,銀行某一幣種的多頭頭寸與空頭頭寸不一致時,所產生的差額就形成了外匯敞口。在存在外匯敞口的情況下,匯率變動可能會給銀行的當期收益或經濟價值帶來損失,從而形成匯率風險。在進行敞口分析時,銀行應當分析單一幣種的外匯敞口,以及各幣種敞口折成報告貨幣並加總軋差後形成的外匯總敞口。對單一幣種的外匯敞口,銀行應當分析即期外匯敞口、遠期外匯敞口和即期、遠期加總軋差後的外匯敞口。銀行還應當對交易業務和非交易業務形成的外匯敞口加以區分。對因存在外匯敞口而產生的匯率風險,銀行通常採用套期保值和限額管理等方式進行控制。外匯敞口限額包括對單一幣種的外匯敞口限額和外匯總敞口限額。外匯敞口分析是銀行業較早採用的匯率風險計量方法,具有計算簡便、清晰易懂的優點。但是,外匯敞口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忽略了各幣種匯率變動的相關性,難以揭示由於各幣種匯率變動的相關性所帶來的匯率風險。
五、敏感性分析(Sensitivity Analysis)
  敏感性分析是指在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研究單個市場風險要素(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變化可能會對金融工具或資產組合的收益或經濟價值產生的影響。例如,缺口分析可用於衡量銀行當期收益對利率變動的敏感性;久期分析可用於衡量銀行經濟價值對利率變動的敏感性。巴塞爾委員會在2004年發布的《利率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則》中,要求銀行評估標準利率衝擊(如利率上升或下降200個基點)對銀行經濟價值的影響,也是一種利率敏感性分析方法,目的是使監管當局能夠根據標準利率衝擊的評估結果,評價銀行的內部計量系統是否能充分反映其實際利率風險水平及其資本充足程度,並對不同機構所承擔的利率風險進行比較。如果在標準利率衝擊下,銀行經濟價值的下降幅度超過一級資本、二級資本之和的20%,監管機構就必須關注其資本充足狀況,必要時還應要求銀行降低風險水平和/或增加資本。
  敏感性分析計算簡單且便於理解,在市場風險分析中得到了廣泛套用。但是敏感性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對於較複雜的金融工具或資產組合,無法計量其收益或經濟價值相對市場風險要素的非線性變化。因此,在使用敏感性分析時要注意其適用範圍,並在必要時輔以其他的市場風險分析方法。
六、情景分析(Scenario Analysis)
  與敏感性分析對單一因素進行分析不同,情景分析是一種多因素分析方法,結合設定的各種可能情景的發生機率,研究多種因素同時作用時可能產生的影響。在情景分析過程中要注意考慮各種頭寸的相關關係和相互作用。情景分析中所用的情景通常包括基準情景、最好的情景和最壞的情景。情景可以人為設定(如直接使用歷史上發生過的情景),也可以從對市場風險要素歷史數據變動的統計分析中得到,或通過運行描述在特定情況下市場風險要素變動的隨機過程得到。如銀行可以分析利率、匯率同時發生變化時可能會對其市場風險水平產生的影響,也可以分析在發生歷史上出現過的政治、經濟事件或金融危機以及一些假設事件時,其市場風險狀況可能發生的變化。
七、風險價值(Value at Risk,VaR)
  風險價值是指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給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匯率等市場風險要素髮生變化時可能對某項資金頭寸、資產組合或機構造成的潛在最大損失。例如,在持有期為1天、置信水平為99%的情況下,若所計算的風險價值為1萬美元,則表明該銀行的資產組合在1天中的損失有99%的可能性不會超過1萬美元。風險價值通常是由銀行的市場風險內部定量管理模型來估算。目前常用的風險價值模型技術主要有三種:方差-協方差法(Variance-Covariance Method)、歷史模擬法(Historical Simulation Method)和蒙特?卡洛法(Monte Carlo Simulation Method)。現在,風險價值已成為計量市場風險的主要指標,也是銀行採用內部模型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主要依據。
  市場風險內部模型的技術方法、假設前提和參數設定可以有多種選擇,在進行內部風險管理時,銀行通常都根據本行的發展戰略、風險管理目標和業務複雜程度自行設定。只是對於市場風險監管資本的計算,巴塞爾委員會和大多數監管當局才做出了一些統一規定,目的是使不同銀行所計算的市場風險監管資本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同時從審慎監管的角度出發,對一些參數,如持有期做出了相對保守的規定。巴塞爾委員會在1996年的《資本協定市場風險補充規定》中對市場風險內部模型主要提出了以下定量要求:置信水平採用99%的單尾置信區間;持有期為10個營業日;市場風險要素價格的歷史觀測期至少為一年;至少每三個月更新一次數據。但是,在模型技術方面,巴塞爾委員會和各國監管當局均未做出硬性要求,允許銀行自行選擇三種常用模型技術中的任何一種。即使是對VaR模型參數設定做出的定量規定,也僅限於在計算市場風險監管資本時遵循,商業銀行實施內部風險管理完全可以選用不同的參數值。如巴塞爾委員會要求計算監管資本應採用99%的置信水平,而不少銀行在內部管理時卻選用95%、97.5%的置信水平。此外,考慮到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巴塞爾委員會要求在計算市場風險監管資本時,必須將計算出來的風險價值乘以一個乘數因子(multiplication factor),使所得出的資本數額足以抵禦市場發生不利變化可能對銀行造成的損失。乘數因子一般由各國監管當局根據其對銀行風險管理體系質量的評估自行確定,巴塞爾委員會規定該值不得低於3。
  目前,市場風險內部模型已成為市場風險的主要計量方法。與缺口分析、久期分析等傳統的市場風險計量方法相比,市場風險內部模型的主要優點是可以將不同業務、不同類別的市場風險用一個確切的數值(VaR值)表示出來,是一種能在不同業務和風險類別之間進行比較和匯總的市場風險計量方法,而且將隱性風險顯性化之後,有利於進行風險的監測、管理和控制。同時,由於風險價值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簡明易懂,也適宜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了解本行市場風險的總體水平。但是,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市場風險內部模型計算的風險水平高度概括,不能反映資產組合的構成及其對價格波動的敏感性,因此對具體的風險管理過程作用有限,需要輔之以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非統計類方法。第二,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方法未涵蓋價格劇烈波動等可能會對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突發性小機率事件,因此需要採用壓力測試對其進行補充。第三,大多數市場風險內部模型只能計量交易業務中的市場風險,不能計量非交易業務中的市場風險。因此,使用市場風險內部模型的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其局限性,恰當理解和運用模型的計算結果。
八、事後檢驗(Back Testing)
  事後檢驗是指將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的估算結果與實際發生的損益進行比較,以檢驗計量方法或模型的準確性、可靠性,並據此對計量方法或模型進行調整和改進的一種方法。若估算結果與實際結果近似,則表明該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較高;若兩者差距較大,則表明該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較低,或者是事後檢驗的假設前提存在問題;介於這兩種情況之間的檢驗結果,則暗示該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存在問題,但結論不確定。目前,事後檢驗作為檢驗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的一種手段還處在發展過程中。不同銀行採用的事後檢驗方法以及對事後檢驗結果的解釋標準均有所不同。
  巴塞爾委員會1996年的《資本協定市場風險補充規定》要求採用內部模型計算市場風險資本的銀行對模型進行事後檢驗,以檢驗並提高模型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監管當局應根據事後檢驗的結果決定是否通過設定附加因子(plus factor)來提高市場風險的監管資本要求。附加因子設定在最低乘數因子(巴塞爾委員會規定為3)之上,取值在0~1之間。如果監管當局對模型的事後檢驗結果比較滿意,模型也滿足了監管當局規定的其他定量和定性標準,就可以將附加因子設為0,否則可以設為0~1之間的一個數,即通過增大所計算VaR值的乘數因子,對內部模型存在缺陷的銀行提出更高的監管資本要求。
九、壓力測試(Stress Testing)
  銀行不僅應採用各種市場風險計量方法對在一般市場情況下所承受的市場風險進行分析,還應當通過壓力測試來估算突發的小機率事件等極端不利情況可能對其造成的潛在損失,如在利率、匯率、股票價格等市場風險要素髮生劇烈變動、國內生產總值大幅下降、發生意外的政治和經濟事件或者幾種情形同時發生的情況下,銀行可能遭受的損失。壓力測試的目的是評估銀行在極端不利情況下的虧損承受能力,主要採用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方法進行模擬和估計。
  在運用敏感性分析方法進行壓力測試時,需要回答的問題如:匯率衝擊對銀行淨外匯頭寸的影響,利率衝擊對銀行經濟價值或收益產生的影響等等。在運用情景分析方法進行壓力測試時,應當選擇可能對市場風險產生最大影響的情景,包括歷史上發生過重大損失的情景(如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和假設情景。假設情景又包括模型假設和參數不再適用的情形、市場價格發生劇烈變動的情形、市場流動性嚴重不足的情形,以及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重大損失或風險難以控制的情景。這些情景或者由監管當局規定,或者由商業銀行根據自己的資產組合特點來設計。在設計壓力情景時,既要考慮市場風險要素變動等微觀因素,又要考慮一國經濟結構和巨觀經濟政策變化等巨觀層面因素。
十、銀行賬戶與交易賬戶(Banking Book and Trading Book)
  銀行的表內外資產可分為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資產兩大類。巴塞爾委員會2004年的《新資本協定》對其1996年《資本協定市場風險補充規定》中的交易賬戶定義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定義為:交易賬戶記錄的是銀行為交易目的或規避交易賬戶其他項目的風險而持有的可以自由交易的金融工具和商品頭寸。記入交易賬戶的頭寸必須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條款限制,或者能夠完全規避自身風險。而且,銀行應當對交易賬戶頭寸經常進行準確估值,並積極管理該項投資組合。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頭寸是指,在短期內有目的地持有以便轉手出售、從實際或預期的短期價格波動中獲利或者鎖定套利(lock in arbitrage profits)的頭寸,如自營頭寸、代客買賣頭寸和做市交易(market making)形成的頭寸。記入交易賬戶的頭寸應當滿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具有經高級管理層批准的書面的頭寸/金融工具和投資組合的交易策略(包括持有期限);二是具有明確的頭寸管理政策和程式;三是具有明確的監控頭寸與銀行交易策略是否一致的政策和程式,包括監控交易規模和交易賬戶的頭寸餘額。是否具有交易目的在交易之初就已確定,此後一般不能隨意更改。與交易賬戶相對應,銀行的其他業務歸入銀行賬戶,最典型的是存貸款業務。交易賬戶中的項目通常按市場價格計價(mark-to-market),當缺乏可參考的市場價格時,可以按模型定價(mark-to-model)。按模型定價是指將從市場獲得的其他相關數據輸入模型,計算或推算出交易頭寸的價值。銀行賬戶中的項目則通常按歷史成本計價。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於賬戶劃分的內部政策和程式,內容應包括:對交易業務的界定,應列入交易賬戶的金融工具,對交易和非交易崗位及其職責的嚴格劃分,金融工具或投資組合的交易策略,交易頭寸的管理政策和程式,監控交易頭寸與交易策略是否一致的程式等。同時,銀行應保留完整的交易和賬戶劃分記錄,以便進行查詢,並接受內部、外部審計和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同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相應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方法。
  另外,劃分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也是準確計算市場風險監管資本的基礎。巴塞爾委員會於1996年1月頒布的《資本協定市場風險補充規定》以及大多數國家據此制定的資本協定將市場風險納入了資本要求的範圍,但未涵蓋全部的市場風險,所包括的是在交易賬戶中的利率和股票價格風險以及在銀行和交易賬戶中的匯率和商品價格風險。因此,若賬戶劃分不當,會影響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準確程度;若銀行在兩個賬戶之間隨意調節頭寸,則會為其根據需要調整所計算的資本充足率提供監管套利機會。目前,實行市場風險監管資本要求的國家/地區的銀行監管當局都制定了銀行賬戶、交易賬戶劃分的基本原則,並要求商業銀行據此制定內部的政策和程式,詳細規定賬戶劃分標準和程式。監管當局則定期對銀行的賬戶劃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重點是其內部賬戶劃分的政策、程式是否符合監管當局的要求,是否遵守了內部的賬戶劃分政策和程式,是否為減少監管資本要求而人為地在兩個賬戶之間調節頭寸等。
十一、限額(Limits)管理
商業銀行實施市場風險管理,應當確保將所承擔的市場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合理範圍內,使市場風險水平與其風險管理能力和資本實力相匹配,限額管理正是對市場風險進行控制的一項重要手段。銀行應當根據所採用的市場風險計量方法設定市場風險限額。市場風險限額可以分配到不同的地區、業務單元和交易員,還可以按資產組合、金融工具和風險類別進行分解。銀行負責市場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監測對市場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並及時將超限額情況報告給管理層。常用的市場風險限額包括交易限額、風險限額和止損限額等。
  交易限額(Limits on Net and Gross Positions)是指對總交易頭寸或淨交易頭寸設定的限額。總頭寸限額對特定交易工具的多頭頭寸或空頭頭寸給予限制,淨頭寸限額對多頭頭寸和空頭頭寸相抵後的淨額加以限制。在實踐中,銀行通常將這兩種交易限額結合使用。
  風險限額是指對按照一定的計量方法所計量的市場風險設定的限額,如對內部模型計量的風險價值設定的限額(Value-at-Risk Limits)和對期權性頭寸設定的期權性頭寸限額(Limits on Options Positions)等。期權性頭寸限額是指對反映期權價值的敏感性參數設定的限額,通常包括:對衡量期權價值對基準資產價格變動率的Delta、衡量Delta對基準資產價格變動率的Gamma、衡量期權價值對市場預期的基準資產價格波動性的敏感度的Vega、衡量期權臨近到期日時價值變化的Theta以及衡量期權價值對短期利率變動率的Rho設定的限額。
  止損限額(Stop-Loss Limits)即允許的最大損失額。通常,當某項頭寸的累計損失達到或接近止損限額時,就必須對該頭寸進行對沖交易或將其變現。典型的止損限額具有追溯力,即止損限額適用於一日、一周或一個月內等一段時間內的累計損失。
十二、按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Risk-Adjusted Rate of Return)
  長期以來,衡量企業盈利能力普遍採用的是股本收益率(ROE)和資產收益率(ROA)指標,其缺陷是只考慮了企業的賬面盈利而忽略了未充分考慮風險因素。銀行是經營特殊商品的高風險企業,以不考慮風險因素的指標衡量其盈利能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目前,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趨勢是採用按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綜合考核銀行的盈利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按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克服了傳統績效考核中盈利目標未充分反映風險成本的缺陷,使銀行的收益與風險直接掛鈎、有機結合,體現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內在統一,實現了經營目標與績效考核的統一。使用按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有利於在銀行內部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從根本上改變銀行忽視風險、盲目追求利潤的經營方式,激勵銀行充分了解所承擔的風險並自覺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這些風險,從而在審慎經營的前提下拓展業務、創造利潤。
  在按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中,目前被廣泛接受和普遍使用的是按經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RAROC)。按經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是指經預期損失(Expected Loss,EL)和以經濟資本(Capital at Risk,CaR)計量的非預期損失( Unexpected Loss,UL)調整後的收益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RAROC = (收益-預期損失)/ 經濟資本(或非預期損失)
  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如RAROC強調,銀行承擔風險是有成本的。在RAROC計算公式的分子項中,風險帶來的預期損失被量化為當期成本,直接對當期盈利進行扣減,以此衡量經風險調整後的收益;在分母項中,則以經濟資本,或非預期損失代替傳統ROE指標中的所有者權益,意即銀行應為不可預計的風險提取相應的經濟資本。整個公式衡量的是經濟資本的使用效益。
  目前,RAROC等按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已在國際先進銀行中得到了廣泛運用,在其內部各個層面的經營管理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單筆業務層面上,RAROC可用於衡量一筆業務的風險與收益是否匹配,為銀行決定是否開展該筆業務以及如何進行定價提供依據。在資產組合層面上,銀行在考慮單筆業務的風險和資產組合效應之後,可依據RAROC衡量資產組合的風險與收益是否匹配,及時對RAROC指標呈現明顯不利變化趨勢的資產組合進行處理,為效益更好的業務騰出空間。在銀行總體層面上,RAROC可用於目標設定、業務決策、資本配置和績效考核等。高級管理層在確定銀行能承擔的總體風險水平,即風險偏好之後,計算銀行需要的總體經濟資本,以此評價自身的資本充足狀況;將經濟資本在各類風險、各個業務部門和各類業務之間進行分配(資本配置),以有效控制銀行的總體風險,並通過分配經濟資本最佳化資源配置;同時,將股東回報要求轉化為對全行、各業務部門和各個業務線的經營目標,用於績效考核,使銀行實現在可承受風險水平之下的收益最大化,並最終實現股東價值的最大化。

內容解讀

隨著中國銀行業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以及利率市場化、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的不斷發展,商業銀行將越來越多地涉足有價證券、外匯、黃金及其衍生產品交易,金融產品價格變動所引致的市場風險也不斷顯現和增長。與國際銀行業日趨成熟的市場風險管理相比,中國銀行業在市場風險的管理和監管方面才剛剛起步。《指引》充分借鑑了國際先進銀行市場風險管理的最佳實踐經驗,直接針對中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機制薄弱的現狀,提出市場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指導性意見,填補了中國監管法規體系中缺乏系統性的風險管理指引這一空白,是銀監會以風險監管為核心的監管理念的具體體現,也是對銀監會此前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規章的配合與補充。
《指引》分為四章,共有四十四個條款。除第一章總則和第四章附則外,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別規定了市場風險管理和市場風險監管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第二章為《指引》的主體部分,分為五節,參考借鑑了巴塞爾委員會和各國銀行監管當局風險管理指引的體例結構,即以風險管理體系的四個要素為線索來構造其基本框架。一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具備四個基本要素:(1)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2)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3)有效的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程式;(4)完善的內部控制和獨立的外部審計。《指引》第二章即是按照以上四個要素分節論述,同時借鑑巴塞爾委員會近期頒布的風險管理指引的結構設計,增加了第五節,提出了市場風險的監管資本要求。《指引》的附錄部分就《指引》所涉及的有關名詞做了簡要介紹。
《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在3-4年內全面達到要求,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最遲應於2007年底前,城市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最遲應於2008年底前達到《指引》的要求。在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指引》要求,儘快建立和完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為建立完善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奠定基礎。
銀監會將組織開展市場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的培訓,引進、培養市場風險方面的專業監管人員,確保對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實施有效的監管,同時,銀監會也將幫助商業銀行加強人員培訓和基礎建設,提高其市場風險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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