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條件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在報名時須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工作及相關實踐年限證明。
考試時間及科目介紹
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詳見中國人事考試網公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年度計畫。
基礎考試包括基礎知識上和基礎知識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考試時間4小時,專業考試包括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個科目,專業知識分為專業知識上和專業知識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考試時間3個小時。專業案例分為專業案例上和專業案例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考試時間3個小時。
報名辦法
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現場資格審查、現場或網上繳費的方式,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需在規定時間內在指定網站填寫並提交報名信息,上傳照片,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確認符合報考條件後,在規定時間內支付考試費用(報名具體安排詳見各省(區、市)有關檔案)。
成績和證書管理
參加基礎或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考試成績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台或各省(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網站發布。
考試合格,由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交通運輸部共同用印的《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各省(區、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收回《資格證書》,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嚴肅處理。
註冊
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實行註冊制度。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指定機構申請註冊。
考試具體信息請以考試通知或公告為準。
附表1:
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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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築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 港口建築工程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航道(或整治)工程 |
| | 水利水電工程建築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 河川樞紐及水電站建築物 河流泥沙與治河工程 水工結構工程 建築工程 結構工程 工業與民用建築 城鎮建設 地下工程與隧道工程 橋樑工程 鐵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機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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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採用的專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