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於2003年3月31日人事部、建設部、交通部人發200327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 外文名:Registered a civil engineer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measure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 特點:200327號發布
  • 實質:2003年3月31日人事部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和交通部共同負責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

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
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符合《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指船舶與海洋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土木工程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須經人事部、建設部和交通部批准。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參加命題和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傳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禁泄密。

第十一條

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