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人事部、建設部印發的《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本辦法規定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職業資格考試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2002年4月8日
  • 發布單位:人事部、建設部
  • 要求: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
人事部建設部檔案,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人事部建設部檔案

人發[2002]35號
關於印發《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上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總政幹部部、,總後基建營房部,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發布及的通知》(人發[2001]5號)要求,經建設部、人事部研究決定,現將《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祛》和《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四月八日

實施辦法

(2002年4月8日人事部、建設部人發[2002]35號發布)

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
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岩土工程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條

符合《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勘查技術與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下同)或相近專業(指地質勘探、環境工程、工程力學專業,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第四條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
(三)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二)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三)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四)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五)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2年。
(六)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七)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第六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應考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須經建設部、人事部批准。

第八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參與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培訓工作。

第九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傳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按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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