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中,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執業範圍不受工程規模和工程複雜程度的限制,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只限於承擔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築工程等級分級標準三級項目。
結構工程師設計的主要檔案(圖紙)中,除應註明設計單位資格和加蓋單位公章外,還必須在結構設計圖的右下角由主持該項設計的註冊結構工程師簽字並加蓋其執業專用章,方為有效。否則設計審查部門不予審查,建設單位不得報建,施工單位不準施工。
考試檔案
註冊結構工程師分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結構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依法登記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註冊證書,從事
房屋結構、橋樑結構及塔架結構等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1997年9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印發〈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設辦〔1997〕222號),決定在我國實行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並成立了全國註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全國註冊註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
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9月上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報名條件
考試報考條件
1、基礎考試具備下列條件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位或學歷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 | 評估通過並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
本專業
| 建築工程(不含岩土工程)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
| | 專科畢業
| 1年
|
| 建築工程的岩土工程
| | |
| 交通土建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 礦井建設
| | |
| 水利水電建築工程
| | |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
相近專業
| 海岸與海洋工程
| | |
| 農業建築與環境工程
| | |
| 建築學
| 專科畢業
| 1年
|
| 工程力學
| |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1年 |
2、1971年(含1971年)以後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築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也可申報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築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於1項。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 |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本專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6年
|
| 建築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 評估通過並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5年 | 8年 |
| | 專科畢業 | 6年 | 9年 |
相近專業
| 建築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築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農業建築與環境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建築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8年
|
|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9年 |
| | 專科畢業 | 7年 | 10年 |
其它工科專業
| | 工學學士或本科 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12年 |
註: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申報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按建設部、人事部司發文《關於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和1997年資格報考工作有關問題的說明》[(97)建設注字第46號]檔案規定,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免考範圍不再擴大,該類人員可一直參加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
建築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築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
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二級結構工程師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本專業
| 工業與民用建築 | 本科以上學歷
| 2年
|
建築工程 | 普通大專畢業
| 3年
|
土木工程
| 成人大專畢業
| 4年
|
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方向) | 普通中專畢業
| 6年
|
橋樑與隧道工程 | 成人中專畢業
| 7年
|
| | | |
相近專業
| 土木工程(非建築工程方向)
| 本科以上學歷
| 4年
|
交通土建工程
| 普通大專畢業 | 6年 |
礦井建設 | 成人大專畢業 | 7年 |
水電水利電建築工程 | 普通中專畢業 | 9年 |
港口航道與治河工程 | 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海岸與海洋工程 | | |
農業建築與環境工程 | | |
建築學 | | |
工程力學 | | |
建築設計技術 | | |
村鎮建設 | | |
公路與橋樑
| | |
城市地下鐵道
| | |
鐵道工程
| | |
鐵道橋樑與隧道
| | |
小型土木工程
| | |
水利水電工程建築
| | |
水利工程
| | |
港口與航道工程
| | |
| 不具備規定學歷
|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 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築項目)不少於二項
| 13年
|
(四)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以上報考條件僅供參考,以當次報考檔案為準。
(五)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註冊結構工程師 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 註冊結構工程師 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也可按規定程式申請參加考試。
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一般為每年的6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準)。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統一到所在省(區、市)註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或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
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時間
2010年一級結構工程師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2010年二級結構工程師考試時間:2010年9月19日
2012年一級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定於9月15、16日
2013年結構工程師考試時間:2013年9月7、8日
2015年結構工程師停考一年
2016年結構工程師考試時間:2016年9月3、4日
2017年結構工程師考試時間:2017年9月23、24日
2018年一級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定於10月20、21日進行,具體時間如下: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10月20日
| 8:00-12:00
| 基礎考試(上)
|
14:00-18:00
| 基礎考試(下)
|
10月21日
| 8:00-12:00
| 專業考試(上)
|
14:00-18:00
| 專業考試(下)
|
考試科目
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設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其中,基礎考試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專業考試採取主、客觀相結合的考試方法,即:要求考生在填塗答題卡的同時,在答題紙上寫出計算過程。基礎考試為閉卷考試,只允許考生使用統一配發的《考試手冊》(考後收回),禁止攜帶其他參考資料,(住建部規定自2012年起,基礎考試不再配發《考試手冊》,閉卷考試)。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考試時允許考生攜帶正規出版的各種專業規範和參考書目。
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
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3.專業考試(上) 4.專業考試(下)
基礎考試包括:
上午:1.
高等數學2. 普通物理 3. 普通化學 4. 理論力學 5. 材料力學 6. 流體力學 7.計算機套用基礎8.
電工電子技術9. 工程經濟 10.信號與信息技術(09年新設科目)11.法律法規
下午:12.土木工程材料13. 工程測量 14. 職業法規 15.
土木工程施工與管理 16. 結構設計 17. 結構力學 18. 結構試驗 19.
土力學與地基基礎專業考試包括:
1.
鋼筋混凝土結構2. 鋼結構 3. 砌體結構與木結構 4. 地基與基礎 5. 高層建築、高聳結構與橫向作用6. 橋樑結構
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
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只考專業課,科目為:
1.鋼筋混凝土結構2. 鋼結構 3. 砌體結構與木結構 4. 地基與基礎 5. 高層建築、高聳結構與橫向作用
考試評分
全國一級註冊
結構工程師考試採用各地計算機讀卡,全國統一集中閱卷方式。首先各地按人事部下發的考後規則模板分別對考生的基礎、專業知識、專業案例考試上、下午答題卡進行機讀評分,並按規定將各科考試成績信息及考場分配信息以PTD格式上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
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對各地上報的各科讀卡成績分別進行統計分析,並將各科成績統計分析結果及時報送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將依據讀卡成績分析結果,經研究後確定各科的調檔分數線。
正式評分前一周,各地應將全部一級結構專業考試的考生試卷(上、下午)、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的考生試卷(上、下午)、考場紀錄單和報考人員名冊一併以機要郵寄方式或派人押送到指定的閱卷點。
對一級結構專業考試、其它專業的專業知識考試和專業案例考試讀卡成績均達到調檔分數線的考生試卷,將由各地選派的評分專家對其作答情況進行閱卷評分。
對一級結構專業考試、其它專業的專業知識考試和專業案例考試讀卡成績未達到調檔分數線的考生試卷,不進行專家閱卷評分。
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評分由各地參照上述作法組織評閱試卷。
考試時間
2019年註冊結構工程師考試時間:一級是10月19-20日;二級是10月20日。
執業範圍
包括(一)結構工程設計;(二)結構工程設計技術諮詢;(三)建築物、構築物、工程設施等調查和鑑定;(四)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五)建設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一級註冊工程師的勘察設計範圍不受項目規模及工程複雜程度的限制。二級註冊工程師的勘察設計範圍僅限承擔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築工程三級及以下或工業小型項目。
總之一條:結構工程師是屬於土木建築業中的結構設計和研究,不包括建築設計和機械設計。
註冊要求
申報一、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須知
初始註冊
初始註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註冊師註冊申請表(1式2份);
2、註冊師申請在此設計單位首次註冊的證明(如用計算機列印需由註冊師本人簽字)。
3、申請人的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件;
4、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的聘用契約複印件(至申請註冊時聘期不得少於1年,且契約中應有本人簽字);
5、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職業道德證明,該證明材料由申請人自提出申請之日前最後一個服務期滿2年以上的設計單位或允許其執業的其他機構出具方為有效;
6、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7、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體檢證明(近3個月內體檢有效);
8、取得資格後調往其他單位並申請註冊時,應提供工作關係調動或辭職的證明檔案;
9、大專院校設計單位人員申請註冊時,應出具申請人是在職教師或設計單位在編人員的證明檔案;若為在職教師,還應按 “高等學校(院)在職教師註冊須知”中規定,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辦理程式
1、申請人填寫註冊師申請表並提交聘用單位;
2、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後,連同其他有關註冊材料一併報所在建設局主管部門;
3、各建設局主管部門對其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在註冊申請表相應欄目內簽字蓋章後報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
4、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初審後,報全國管委會審定,註冊人員證書及印章統一由各市建設局主管部門在省註冊中心領取並下發到註冊本人手中。
變更註冊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規定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註冊師變更註冊申請表(1式2份);
2、註冊師申請變更至新設計單位註冊的證明(如用計算機列印需由註冊師本人簽字)。
3、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員的聘用契約複印件(至變更註冊時聘期不得少於1年,且契約中應有本人簽字);
4、原聘用單位出具的與申請人解除聘用契約的證明及同意其調動(離退休人員的外聘)證明;
5、原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申請變更註冊前2年內的職業道德證明;
6、申請人變更註冊前的執業印章;
7、新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8、繼續註冊時要求變更時,需同時提供參加繼續教育證明和體檢證明。
辦理程式
A、跨省(部門)變更註冊程式:
(1)申請人按照變更註冊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2)申請人將有關材料(含申請人的執業專用章)報送省註冊地方管理委員會;
(3)省註冊地方管理委員會審查材料符合變更條件後,將變更註冊人員材料返還申請人。
B:省內變更註冊程式:
(1)申請人按照變更註冊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2)將有關材料報送新聘用單位所在建設局主管部門;
(3)各地建設局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後,將申報材料報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
(4)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審查同意簽字蓋章後,將變更註冊材料報送全國管委會審定。
延續註冊
註冊工程師每一註冊期為3年,註冊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註冊期滿前30日,按照規定程式申請延續註冊。
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繼續註冊申請表(1式2份);
2、註冊師申請繼續在此設計單位註冊的證明(如用計算機列印需由註冊師本人簽字)。
3、申請人上一註冊期的職業道德證明;
4、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的聘用契約複印件(至繼續註冊時聘期不得少於1年,且契約中應有本人簽字);
5、申請人註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6、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7、繼續註冊時要求變更時,需按照變更註冊要求提供材料,同時提供參加繼續教育證明和體檢證明。
辦理程式
1、申請人需在註冊期滿之前3個月內,按要求提交註冊材料;
2、將相關材料報各市建設局主管部門審查;
3、各市建設局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匯總後,連同材料一併報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
4、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對材料的真實和有效性進行查驗後,經審查合格的,將註冊材料報送全國管委會審核。
一、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繼續教育須知
註冊工程師在每一註冊期內應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本專業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作為註冊工程師逾期初始註冊、延續註冊和重新申請註冊的條件。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註冊期各為60學時。
其它說明
1、註冊人員不得受聘於二個以上建築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2、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任何單位不得在未徵得註冊師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代替保管和使用。
3、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的,審批部門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
4、註冊人員的註冊證書或執業印章如丟失,應及時通過聘用單位向所在省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告掛失,並申請補發註冊證書或執業專用章。
5、註冊單位如遇單位資質證書號或單位名稱變更,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報省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並辦理註冊人員相關手續。
職業要求
建築工程、結構工程、機械、機電一體化、電子、工業設計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要求1-3年相關工作設計經驗以及一定的產品管理、項目管理經驗;熟悉結構設計開發流程,懂得模具的設計知識,了解相關的新技術、新工藝,能夠熟練使用AutoCAD軟體,同時根據企業需要熟練使用Inventor,Pro/E,UG和Solid works等三維
輔助設計軟體中的一種,工作主動積極有責任心,動手能力強,做事仔細有條理,
邏輯思維能力強。
權利與義務
權利
註冊結構工程師有權以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名義執行註冊結構工程師業務。
非註冊結構工程師不得以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名義執行註冊結構工程師業務。
國家規定的一定跨度、高度等以上的結構工程設計,應當由註冊結構工程師主持設計。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註冊結構工程師的設計圖紙,應當徵得該註冊結構工程師同意;但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該註冊結構工程師同意的除外。
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二)保證工程設計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籤字蓋章;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五)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註冊結構工程師按規定接受必要的繼續教育,定期進行業務和法規培訓,並作為重新註冊的依據。
相關書籍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常用符號與材料、基本設計規定、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與計算、鋼結構設計與計算、砌體結構設計與計算、木結構設計與計算、地基基礎設計與計算、高層建築結構設計與計算等。
本書可供從事建築結構設計工作的工程師及相關人員閱讀、使用,也可供參加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相關人員學習使用。
目錄第1章常用符號與材料1
1?1鋼筋混凝土結構常用符號與材料1
1?2鋼結構常用符號與材料6
1?3砌體結構常用符號與材料10
1?4木結構常用符號與材料16
1?5地基基礎常用符號與材料22
1?6高層建築結構常用符號28
第2章基本設計規定30
2?1鋼筋混凝土結構基本設計規定30
2?2鋼結構基本設計規定33
2?3砌體結構基本設計規定37
2?4木結構基本設計規定39
2?5地基基礎基本設計規定41
2?6高層建築結構基本設計規定44
第3章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與計算48
3?1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構造設計48
3?2混凝土結構構件的抗震設計57
3?3鋼筋混凝土樓蓋結構與排架結構設計71
3?4鋼筋混凝土結構地震作用計算95
3?5正截面承載力、斜截面承載力與扭曲截面承載力計算100
3?6局部受壓承載力與受沖切承載力計算123
3?7鋼筋混凝土構件裂縫寬度驗算128
3?8鋼筋混凝土受彎構件疲勞驗算130
第4章鋼結構設計與計算132
4?1鋼結構構造要求132
4?2鋼結構塑性設計137
4?3鋼與混凝土組合結構設計139
4?4鋼結構受彎構件計算147
4?5鋼結構軸心受壓構件計算161
4?6鋼結構拉彎和壓彎構件計算173
4?7鋼結構連線計算180
4?8鋼結構疲勞計算204
第5章砌體結構設計與計算209
5?1砌體結構構件設計209
5?2砌體結構抗震設計216
5?3無筋砌體構件承載力計算221
5?4配筋砌體構件承載力計算226
第6章木結構設計與計算234
6?1普通木結構設計234
6?2輕型木結構設計242
6?3木結構基本構件計算244
6?4木結構連線計算247
第7章地基基礎設計與計算252
7?1天然地基上的淺基礎設計252
7?2樁基礎設計257
7?3地基變形計算264
7?4樁基礎計算266
7?5地基基礎抗震驗算272
第8章高層建築結構設計與計算274
8?1框架結構構件截面設計274
8?2剪力牆結構設計282
8?3框架?剪力牆結構設計294
8?4框架結構計算298
附錄310
附錄A雙向板在均布荷載作用下的撓度和彎矩係數310
附錄B軸心受壓構件的截面分類和穩定係數313
附錄C型鋼截面尺寸、截面面積、理論質量及截面特性317
附錄D承載力影響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