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岩土師

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從事岩土工程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岩土師
  • 時間:2002年4月
  • 文號:人發〔2002〕35號
  • 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
簡介,報考條件,考試科目設定,

簡介

2002年4月,人事部、建設部下發了《關於印發〈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制度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35號),決定在我國實行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制度。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岩土工程專業管理委員會,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岩土工程專業管理委員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下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報考條件

1: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勘查技術與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下同)或相近專業(指地質勘探、環境工程、工程力學專業,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3)取得其它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2: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6)取得其它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考試科目設定

考試分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證書》。
考試規範、規程及法律法規
一、規範、規程類
1.《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021-2001)(2009年版)
2.《建築工程地質鑽探技術標準》(JGJ87-92)
3.《工程岩體分級標準》(GB50218-94)
4.《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準》(GB/T50266-99)
5.《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1999)
6.《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01)(2006年版)
7.《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02)
8.《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94-2008)
9.《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
10.《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JGJ79-2002J220-2002)
11.《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範》(GB50025-2004)
12.《膨脹土地區建築技術規範》(GBJ112-87)
13.《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14.《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範》(GB50497-2009)
15.《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範》(JTJ064-98)
16.《公路路基設計規範》(JTGD30-2004)
17.《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範》(JTGD63-2007)
18.《公路隧道設計規範》(JTGD70-2004)
19.《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範》(JTJ004-89)
20.《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範》(TB10012-2007J124-2007)
21.《鐵路路基設計規範》(TB10001-2005)
22.《鐵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範》(TB10002.5-2005)
23.《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範》(TB10025-2001)
24.《鐵路工程不良地質勘察規程》(TB10027-2001J125-2001)
25.《鐵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規程》(TB10038-2001J126-2001)
26.《鐵路隧道設計規範》(TB10003-2005)
27.《港口工程地質勘察規範》(JTJ240-97)
28.《港口工程地基規範》(JTJ250-98)
29.《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範》(GB50487-2008)
30.《水工建築物抗震設計規範》(DL5073-2000)
31.《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範》(SL274-2001)
32.《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50330-2002)
33.《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01)
34.《建築變形測量規範》(JGJ8-2007)
35.《建築樁基檢測技術規範》(JGJ106-2003J256-2003)
36.《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153-2008)
37.《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範》(CJJ17-2004J302-2004)
38.《土工合成材料套用技術規範》(GB50290-98)
39.《地下鐵道、輕軌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307-1999)
40.《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發【2004】69號
二、法律法規類
1.主席令第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主席令(九屆第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4.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國務院令第293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6.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3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7.建設部令第137號:《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8.建設部令第141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9.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
10.建設部令第81號:《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11.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建設部:《工程勘察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
12.建設部:《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2號檔案附屬檔案一)
13.國務院令第394號:《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14.建市【2009】105號:《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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