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的離婚證明,效力與離婚證完全一樣,當離婚證遺失或損毀的補救措施。
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的離婚證明,效力與離婚證完全一樣,當離婚證遺失或損毀的補救措施。
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的離婚證明,效力與離婚證完全一樣,當離婚證遺失或損毀的補救措施。當事人可以持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向原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原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要求出具婚姻關係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並查閱當事人的 婚姻登記檔案。對符合出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天內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者 《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夫妻關係證明書》與《結婚證》...
(二)按規定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和其它婚姻關係證明;(三)宣傳婚姻法規,協助計畫生育部門做好結婚當事人的晚婚晚育、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工作。(四)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五)開展婚前教育,指導民眾...
(二)受理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申請,並負責查核和上報工作;(三)開展婚姻登記法律諮詢;(四)對登記結婚的當事人進行婚姻法和晚婚、計畫生育以及勤儉辦婚事等宣傳教育;(五)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立卷、...
原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要求出具婚姻關係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並查閱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對符合出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天內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夫妻關係證明書》與《結婚證》、《...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除須持與結婚登記相同的證件外,還須持《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可免婚前健康檢查。復...
第十六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書》、《申請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申請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第四章 涉外、華僑、...
(二)受理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申請,並負責查核和上報工作;(三)開展婚姻登記法律諮詢;(四)對登記結婚的當事人進行婚姻法和晚婚、計畫生育以及勤儉辦婚事等宣傳教育;(五)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立卷、...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印製婚姻證書或銷售、購買、使用偽造的婚姻證書。第...
(二)按規定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和其它婚姻關係證明;(三)宣傳婚姻法規,協助計畫生育部門做好結婚當事人的晚婚晚育、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工作;(四)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五)開展婚前教育,指導民眾...
(三)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出具的婚姻關係證明申請進行審查。凡婚姻檔案中有婚姻登記記載的,應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夫妻...
(二)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三)依法處理違反婚姻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四)開展婚前教育,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和規章,倡導文明婚俗。第七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本細則獨立開展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
《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條 申請出具婚姻關係證明的當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的,可委託他人辦理,並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一)...
區、縣民政局根據婚姻登記檔案,向丟失《結婚證》或《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上述兩種證書同原《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條 《婚姻狀況證明》、《結婚申請書》、《離婚...
(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結論。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書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第九條 婚前醫學檢查的具體辦法,由省衛生部門制定,...
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係證明 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遺失、損毀結婚證或者離婚證的,可以向原辦理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當事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出具婚姻關係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並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印製婚姻證書或銷售、購買、使用偽造的婚姻證書。第...
(二)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三)依法處理違反婚姻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四)開展婚前教育,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和規章,倡導文明婚俗。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本細則獨立開展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
第十八條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應按結婚登記程式辦理(可不再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重新發給結婚證時,應收回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者人民養老院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註明...
(三)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四)已實行婚前健康檢查地方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五)離婚人員的離婚證書、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或者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第十七條 各機關、團體、...
(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婚前醫學鑑定證明;(五)三張半身免冠三寸合影或者二寸單人像片。已離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時,除提交本條第一款所列的證件和證明外,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包括離婚證或者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查閱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實依法辦理過結婚或者離婚登記的,可以為其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夫妻關係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章 婚姻中介服務管理 第...
第三十四條 為本市公民頒發的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由區人民政府統一套印公章。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證明書的當事人像片上加蓋編有序號的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鋼印章。本市印製的有關婚姻證明,由市民政...
申報材料:1.原登記機關出具結婚證登記時間、第號的證明;2.戶口證明;3.居民身份證;4.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5.遺失的申請;6.照片三張。辦事依據:湘價〔2000〕476號 四、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辦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所指的婚姻登記證件,包括婚姻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第三條 男女雙方自願結婚、離婚、復婚...
4、已離婚的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時,除提供前邊所說的3項證件外,還應當提供有效的離婚證件(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人民法院離婚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程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
受理(符合受理條件) →審查→發證 責任人: 王鳳 趙波濤 劉亞軍 蔡東琦 收費標準 結婚證書(精裝本):9元/對;結婚證書(簡裝本):2元/對;離婚、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9元/對。收費依據 依據:豫計收費 〔2001〕77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