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制度:政府部門如何制定法規與政策》是2007年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書籍,作者是科尼利厄斯·M·克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規則制度:政府部門如何制定法規與政策
- 作者:科尼利厄斯·M·克溫
- 譯者:姜培培
- 出版社:復旦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7年7月1日
- 頁數:315 頁
- 開本:16 開
- ISBN:9787309055504
- 語種:簡體中文
《規則制度:政府部門如何制定法規與政策》是2007年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書籍,作者是科尼利厄斯·M·克溫。
《規則制度:政府部門如何制定法規與政策》是2007年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書籍,作者是科尼利厄斯·M·克溫。內容簡介本書對規則制定(Rulemaking)這一美國政府部門的最重要的職能在公共政策體系中的地位和影響力進行了深...
(一)市政府法制機構應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需要,於每年10月份組織徵集下一年度的規章項目建議,明確項目建議提報範圍、形式和要求。(二)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認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政府規章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限...
第四條 制定規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為依據,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我國政府對外承諾;(二)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三)體現行政機關的...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開展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具體工作,並督促、指導、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做好相關工作。主要承擔下列職責:(一)組織起草法規草案和規章的年度立法計畫;(二)組織實施市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年度立法計畫中確定由市...
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開展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等立法工作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於每年9月30日前,通過網站等媒體公開徵集年度立法項目,徵集年度立法項目期限原則上不少於30日。行政機關、有關國家機關、...
(二)法律、法規已經有具體規定,無需制定政府規章的;(三)擬確立的主要制度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不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四)不符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需要的;(五)制定時機尚不成熟的;(六)擬規範的事項不需要...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前期調研、立法項目的申報、草案初稿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關工作。第五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定工作的指導、審查、監督和綜合協調。主要承擔下列工作:(一)制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畫草案;(二)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畫;(三)指導、督促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起草工作;(...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適用本規則。第三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二)以民為本,體現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三)...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是本市規章制定和擬定法規草案工作的主管部門。市政府法制機構同時作為市政府法規規章草擬機構(以下簡稱市法規規章草擬機構),承擔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市政府規章和法規草案集中草擬工作。市政府應當建立市法規規章...
第六條 規章制定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項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編制規章年度立法計畫。年度立法計畫應當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內編制完成。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於每年9月...
縣區人民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項目,應當與市政府相關部門協商並達成一致,由市政府相關部門按照本規定提出立項申請。第十一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認為需要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規章的,應當於上一年度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辦報請立項...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制定法規草案或者規章的,應當經本地本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後,書面報請市人民政府立項。立法項目申請應當對立法項目的名稱、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一)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名稱;(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三)立法的主要目標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四)擬規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五)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法律、政策依據。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對縣(市、...
規章的名稱可以稱規定、辦法、規則、實施細則等,但不得稱條例。第三條本市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應當遵守本規定。制定規章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有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立項建議。第十條 立項申請、立項建議應當包含新制定或者修訂規章的名稱、必要性、有關的法律依據、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設立的主要制度。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
武漢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第五條 制定法規草案、規章應當立項。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制定法規和省政府規章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報請立項。立項申請包括制定法規、規章的必要性,有關的法律依據,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項,並...
(二)立法擬確定的主要制度、規則、操作性措施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三)法規、政府規章實施後預期成本效益情況和社會效果,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四)其他有關需要評估的問題。第三十九條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
本市建立政府立法基層聯繫點制度,拓寬公眾有序參與立法工作的途徑和方式。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公開徵集、定向邀請等方式選取有代表性的基層人民政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作為政府立法基層聯繫點,制定相關工作規則,積極引導政府立法基層...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每年應當及時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社會公開徵求下一年度立法項目建議。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擬定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的立法建議,根據相關法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2013年4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區(市)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制定法規草案或規章的,應當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送下一年度的立項申請書。立項申請書應當對制定法規草案或規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據、所要解決的...
市委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中共懷化市委的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
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拓寬社會公眾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第二章 立項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請立項。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於...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制定政府規章和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編制制定政府規章和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計畫,並組織實施;(二)組織有關部門起草或主持起草調整範圍較廣、涉及部門較多...
第六條制定規章的工作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承擔規章起草任務的省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為其立法工作提供財務保障。第七條建立專家諮詢論證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法制部門應當遴選不同領域的專家,經省政府同意聘任為立法諮詢專家,並設定立法諮詢...
市人民政府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符合《朝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下列事項可以擬定法規草案:(一)為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尚未制定法律或者...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質量,使省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工作更加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和實施細則精神,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省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一章 總則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