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1996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2月1日起施行。檔案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工作的管理,維護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種子...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在2007.12.03由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廢止1996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2月1日實施的《西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辦法》。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農業部2016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部長 韓長賦 2016年7月8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國外提供(包括交換、出售)種質資源,應按國家作物種質資源分類管理辦法辦理報批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實施細則(修正)第三章 品種選育與審定 編輯 語音 第二十條 農作物新品種(包括雜交組合...
農作物種子標籤管理辦法是一種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標籤管理的辦法。管理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標籤管理,規範標籤的製作、標註和使用行為,保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2005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50號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管理,維護種子市場秩序,規範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工作,...
《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的管理,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種子質量和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於2016年7月8日發布,自...
關於發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6.04.16由農業部, 國家工商局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
國家中期種質庫、種質圃應當定期向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辦公室上報種質資源發放和利用情況。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發放和利用辦法。第五章 農...
第十八條 進出口農作物種子應辦理植物檢疫手續,具體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辦法》及有關植物檢疫規章規定辦理。第十九條...
農作物新品種(親本)和種子生產技術實行有償轉讓,具體辦法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轉讓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農作物新品種實行審定製度。農作物新品種的審定,統一按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辦理,新品種由自治區農業主管部門發布公告。未經審定...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已經農業農村部2019年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長韓長賦 2019年8月27日 章程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種子檢驗機構”)管理,規範...
《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日廢止的規章。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作物種子檢驗員(以下簡稱種子檢驗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和林木良種基地做病蟲害接種試驗。到海南省南繁基地繁殖種子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進行檢疫。第三十條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改變...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林木品種選育、推廣、引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第一條 為規範自治州農作物種子(以下簡稱種子)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種子產業的發展,維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品種選育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
在制定、修改審定辦法時,應當充分聽取育種者、種子使用者、生產經營者和相關行業代表意見。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分別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委...
在制定、修改審定辦法時,應當充分聽取育種者、種子使用者、生產經營者和相關行業代表意見。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主要...
(2001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9年9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維護品種選育者和...
申請自治區級審定品種,申請單位或者個人應繳納品種審定費。收費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自治區物價、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九條 審定通過的新品種,由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發給品種審定合格證書,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
第一條為加強農作物(不含水稻)良種推廣項目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辦法,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指農作物良種是指通過國家或省級審定,有市場需求的農作物種子。第三條項目資金的使用,必須...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以下簡稱“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9〕56號)、《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申請自治區級審定品種,申請單位或者個人應繳納品種審定費。收費辦法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自治區物價、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九條 審定通過的新品種,由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發給品種審定合格證書,並由自治區農業行政...
向國外提供或者交換、出售種質資源,應當按照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分類管理辦法辦理。第八條 農作物新優品種引進,由自治區、盟和設區的市種子管理機構統籌安排,旗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辦理。從國外引進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引種和植物...
與原農業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出台的《農作物種子南繁工作管理辦法》相比較,南繁季節不再局限於秋冬季節,從事南繁活動的主體也不再局限於外省的單位和個人,即不論是外省還是本省的單位和個人,只要在我省從事南繁活動,均受到《...
本條例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稻、玉米、小麥、油菜、馬鈴薯及自治州農業主管部門確定的1-2種農作物。第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州農作物種子管理工作,縣(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管理工作。...
關於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關稅〔2016〕64號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向國外提供或者交換、出售種質資源,應當按照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分類管理辦法辦理。第八條農作物新優品種引進,由自治區、盟和設區的市種子管理機構統籌安排,旗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辦理。從國外引進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引種和植物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