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農作物種子檢驗員(以下簡稱種子檢驗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種子檢驗員證可以延用至2006年5月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被列為農業部決定廢止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
- 目的:為了加強對農作物種子檢驗員
- 類型:管理辦法
- 含義:更好的管理
第一條
第二條
種子檢驗員分為扦樣員、室內檢驗員和田間檢驗員。扦樣員負責樣品扦取,室內檢驗員負責淨度、發芽率、水分等項目檢測,田間檢驗員負責品種真實性和品種純度的田間和小區種植鑑定。
第三條
(一)具有農學、生化或者相近專業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以上文化水平;
(二)從事種子檢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條
第五條
(一)種子檢驗員資格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複印件;
(三)受聘檢驗機構出具從事種子檢驗技術工作年限證明。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專業知識考核內容包括基礎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基礎知識包括《種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種子基礎知識,種子質量管理與控制知識等。
專業技術知識根據檢驗員類別確定:扦樣員重點考核種子批的劃分、扦樣方法、分取方法、樣品管理等;室內檢驗員重點考核種子檢驗理論知識、種子檢驗規程、種子質量標準等;田間檢驗員重點考核田間檢驗方法、品種特徵特性、田間標準等。
專業知識考核合格後進行操作技能考核。扦樣員技能考核內容包括樣品扦取和分取、扦樣器和分樣器的使用、樣品處置等;室內檢驗員包括檢驗儀器設備的操作與使用,淨度、發芽、品種純度等質量指標的檢驗技術操作等;田間檢驗員包括品種真實性的鑑別等。
第九條
操作技能考核採用現場跟蹤考評,由考核管理機關組織考評小組按照考核崗位和考核大綱的要求進行。考評小組由不少於五人的相關專家組成。專家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種子檢驗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種子檢驗員考核大綱和題庫由農業部統一編制。
第十條
考核合格,考核管理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發給種子檢驗員證。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因工作調動到另一檢驗機構工作的,應當由調入地的檢驗機構按照第四條考核管理許可權的規定,申請變更種子檢驗員證,證號不變。考核管理機關發生變化的,由調入地的考核管理機關將變更情況通知原考核管理機關。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丟失、損毀種子檢驗員證的,應當及時向受聘檢驗機構報告,由受聘檢驗機構報請考核管理機關補發,種子檢驗員證證號不變。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種子檢驗員出具虛假檢驗數據或者結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考核管理機關取消其種子檢驗員資格,收回種子檢驗員證。
第二十條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參加定期審查的;
(二)審查未通過並在規定期限內再次審查仍未通過的;
(三)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連續兩年未從事種子檢驗工作或者因工作調動、辭職等原因不再從事種子檢驗工作的。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本機關上一年度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情況報農業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