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計畫用水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計畫用水管理辦法》是西藏自治區水利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計畫用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西藏自治區水利廳
第一條 為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加強我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和《計畫用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以下統稱用水單位)實行計畫用水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用水單位用水計畫的建議、核定、下達、調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行政區域內用水單位的年度計畫用水總量不得超過本區域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第五條 自治區水利廳負責全區計畫用水制度的監督管理工作,自治區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取水許可許可權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計畫用水管理制度的制定、組織實施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由年計畫用水總量、月計畫用水量、水源類型和取水用途構成。
年計畫用水總量、月計畫用水量、水源類型和取水用途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核定下達,不得擅自變更。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其取水計畫中水源類型、取水用途應當與取水許可證載明的水源類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月計畫用水量不得超過取水許可登記表明確的月度分配水量。
第七條 用水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管理機關規定的報告示範文本和表格樣式,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取用水總結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計畫報告及附表等材料(表格示範格式附後);新增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前30日內提出本年度用水計畫建議。
管理機關應當將用水計畫建議表示範文本和所需提交材料的目錄在辦公場所和入口網站公示,並逐步實行網上辦理。
第八條 管理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的用水記錄,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餘地的原則,核定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
對於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下達的年度計畫用水總量不得超過其取水許可證核定的取水量。
第九條 用水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機關應當核減其年度計畫用水總量:
(一)用水水平未達到《西藏自治區用水定額》標準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或者設備的;
(三)具備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條件而不利用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的。
第十條 管理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書面下達所管轄範圍內用水單位的木年度用水計畫;新增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20日內下達。
逾期不能下達用水計畫的,經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用水單位。
第十一條 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當事由外,用水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用水計畫建議的,管理機關應當書面告知其限期辦理用水計畫;逾期仍未辦理的,按照用水單位所在行業先進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計畫,並書面通知用水單位。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需要調整年度計畫用水總量的,應當向管理機關提出用水計畫調整建議,並提交計畫用水總量增減原因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用水單位不調整年計畫用水總量,僅調整月計畫用水量的,應當重新報管理機關備案。
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調整建議之日起15日核心定或者備案,並書面通知用水單位。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機關不予調整用水單位的年用水計畫總量:
(一)單位內部管網泄漏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二)單位產品新水量、重複利用率等用水指標未達到規定的行業標準的;
(三)未按規定填報用水統計報表的;
(四)拒繳或者拖欠水資源費、超計畫(定額)用水力口價水資源、費的;
(五)有其他嚴重浪費水資源行為的。
第十四條 因重大旱情或者突發水污染事件等原因無法滿足正常供水的,管理機關應當制定應急用水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管理機關可以核減用水單位的計畫用水量。重大旱情或者突發水污染事件影響解除後,應當即時恢復原用水狀況。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安裝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定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並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計量設施的正常運行。
用水單位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安裝用水計量設施。對采(選)礦、水泥生產用水單位應當按取水許可審批要求,在生產回用水設施處安裝計量設施。
未按規定安裝用水計量設施,用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核定用水量。
第十六條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配合管理機關做好計畫用水管理工作,按管理機關的要求如實提供本企業供水範圍內的用水大戶名錄及用水量,並按規定做好按戶計量工作。
第十七條 管理機關應當加強計畫用水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建立用水統計台帳和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實施用水線上監控和動態管理。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取用水單位和公共供水單位的用水計量設施應當符合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並接入西藏國家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確保聯網運行。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按照《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標準》(SZY102-2013)執行。
第十八條 用水單位月實際用水量超過月計畫用水量10%的,管理機關應當給予警示。用水單位月實際用水量超過月計畫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計畫用水總量30%以上的,管理機關應當督促、指導其開展水平衡測試,查找超量原因,制定節約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十九條 用水單位超計畫或超定額用水的,按照《西藏自治區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水資源費徵收範圍和標準的通知》)規定,對超用部分實行累進加價制度。
第二十條 自治區水利廳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用水計畫管理情況和本年度用水計畫核定備案情況報送水利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區)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逐級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計畫用水管理情況,其中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區水利廳報告上一年度計畫用水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用水計畫核定備案情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計畫用水制度實施情況納入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內容。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 條 本辦法所稱其他用水大戶是指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大用水戶3其規模工業企業年用水量達到20萬立方米及以上或公共機關、學校、企事業團體及服務業年用水量達到3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戶。
第二十四 條各地(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 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 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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