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

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

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於2021年1月24日由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1/24
條例全文,條例實施,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堅持生態保護第一,建設美麗西藏,把西藏打造成為國家生態文明高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西藏是青藏高原的主體,是重要的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保護好青藏高原生態事關中華民族生存和長遠發展,事關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事關西藏長治久安和高質量發展,事關全區各族人民的民生福祉。
保護西藏生態環境、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應當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建設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戰略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示範地、綠色發展試驗地、自然保護樣板地、生態富民先行地,守護好青藏高原的生靈草木、萬水千山,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全面建成美麗中國西藏樣板。
第五條 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系統觀念,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以科學規劃為統領,以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為載體,以構建生態文明體系為支撐,不斷提高生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第六條 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實行黨委統一領導、人大依法監督、政府統籌推進、部門協調聯動、社會協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 生態規劃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規劃,明確總體目標、重點任務、實施步驟、保障機制、指標體系、管理規程、責任考核等內容。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堅持生態保護第一,將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工作納入其中,將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統一部署、統籌實施。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將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修編西藏生態安全螢幕障保護與建設規劃,預留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廊道和國邊防建設空間。制定保護生態環境、發展生態經濟、繁榮生態文化等方面的專項規劃。
第十條 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
第三章 生態安全
第十一條 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應當建立健全以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和環境風險有效防控為重點的生態安全體系,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確保西藏生態環境良好,建設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戰略地。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加強保護與修復,參與實施青藏高原綜合科學考察、長江流域生態保護等國家戰略,保護好江河、湖泊、冰川、森林、草原、濕地、荒漠等生態系統和生態資源。
第十三條 自治區全面實行河湖長制,劃定河湖岸線保護範圍,加強水源涵養能力建設,防範和治理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飲用水水源地等水生態和水安全,守護好亞洲水塔。
第十四條 自治區全面實行林長制,加強森林草原保護與治理,加強森林草原火災和有害生物防控,保持森林草原生態穩定;落實天然林、公益林保護制度,禁止濫砍濫伐樹木,因地制宜推進國土綠化;穩定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健全基本草原保護制度,落實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建立退化草原生態修復機制。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濕地進行系統性保護,劃定保護範圍,嚴格管控濕地用途,修復退化濕地,保持濕地自然特徵,改善濕地生態功能。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冰川保護體系,開展冰川和冰緣區動態監測,嚴格管控冰川周邊區域生產經營活動,保持冰川原真風貌。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建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土壤,治理白色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保護土壤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鹽鹼地、沙化土地、荒漠化土地和水土流失重點區域的綜合防治,實施封山封沙育林育草、小流域綜合治理、有害生物防治等工程,促進生態系統恢復。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對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實行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管控工業廢氣排放,加強機動車船廢氣、沙塵揚塵、生活煙塵等大氣污染綜合防治,保持大氣環境優良。
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推進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自然保護區為基礎、各類自然公園為補充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推動珠穆朗瑪峰、羌塘、唐古拉山北部西藏片區等區域納入國家公園空間布局,推進青藏高原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申遺項目,推動地球第三極國家公園建設。
組織實施自然災害防治重大工程,實施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態保護和修復、藏東南高原生態保護和修復、“兩江四河”造林綠化與綜合治理、青藏高原礦山生態修復等重點工程,實施極高海拔和自然保護地生態搬遷工程,建設自然保護樣板地。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研究與保護工作,開展動植物資源調查研究,保護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種和種質、基因資源,防範和治理外來物種入侵。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禁止濫食野生動物,完善野生動物肇事損害補償機制。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態文明大數據平台建設,建立生態文明基礎資料庫,運用大數據進行分析、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生態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實行生態環境統一監管。
第四章 生態經濟
第二十三條 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應當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建立健全以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為主體的生態經濟體系,培育地球第三極區域公共品牌,實現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建設綠色發展試驗地。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生態農牧業發展,培育發展特色產業,推動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畜產品認證,推行生態循環種養模式。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類市場主體開發利用水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清潔能源,促進能源產業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建設國家清潔能源接續基地和清潔可再生能源利用示範區。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禁止引進資源高消耗、能源高消費、污染高排放的產業項目和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技術、設備、工藝,支持新型環保建材、裝配式建築等產業發展,鼓勵天然飲用水等生態資源開發;推動數字經濟和生態經濟深度融合,減少資源能源消耗,促進綠色經濟發展。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應當開展礦產資源勘查和地質調查,在嚴格保護生態環境前提下開展戰略性礦產資源的開發。建立自然保護地礦業權退出機制,嚴格礦山勘查開發審批制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礦山廢棄地生態修復。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旅遊等相關部門應當支持發展高原生態旅遊,建設符合生態文明要求的旅遊基礎設施,倡導低碳環保旅遊,推動旅遊業生態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改、文化等相關部門應當發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生態文化產業,扶持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民族傳統產業。
第三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積極落實國家碳排放要求,促進實現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實施以“神聖國土守護者、幸福家園建設者”為主題的鄉村振興戰略,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倡導鄉村綠色生活,發展鄉村生態經濟,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第五章 生態文化
第三十二條 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應當建立健全以生態價值觀念為準則的生態文化體系,培育生態文化,傳播生態文明理念,提高全民生態文明素養,形成生態文明社會風尚,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示範地。
第三十三條 培育生態文化應當加強以下內容的學習宣傳教育:
(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西藏工作的重要論述;
(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特別是“必須堅持生態保護第一,保護好青藏高原生態就是對中華民族生存和發展的最大貢獻”;
(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青藏高原各民族共同生態價值觀;
(四)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生態文明建設相關法律法規;
(五)生態系統、環境保護、污染防治、公共衛生安全、野生動植物保護、垃圾分類、災害預防和治理等科學文化知識;
(六)生態文明建設其他相關內容。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文明內容貫穿國民教育全過程,編制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態文明建設讀本、開發製作多媒體視頻資料。
公務員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各類社會培訓機構應當將生態文明作為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文化公共設施建設,鼓勵支持圖書館、博物館、民眾藝術館、科技館和自然保護區、旅遊景區等發揮載體作用,宣傳生態文明理念和青藏高原生態文化知識。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高原生態城市建設,城市建築整體設計應當符合節能環保要求和生態審美觀念。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整治,推進城鄉污水、垃圾治理和廁所革命,保護具有民族傳統特色的生態村鎮,建設綠色城鎮、綠色村莊、綠色邊境。
第三十七條 培育高原生態文化,應當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生態智慧,傳承敬畏自然、尊重生命、和諧共存的生態理念。
鼓勵文化部門和文藝工作者創作優秀生態文化產品,傳播生態文化。
第三十八條 全社會應當踐行綠色生活方式,制止餐飲浪費行為,倡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自覺使用綠色低碳產品,提高資源回收意識,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
宗教、民俗活動應當符合綠色生態理念。引導宗教活動方式和消費方式綠色化。
第三十九條 每年8月為自治區生態文明宣傳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態文明主題宣傳活動,動員全民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第六章 示範創建
第四十條 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應當加快推進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堅持整體規劃、示範引領、有序推進、精準落實。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創建標準,組織開展自治區、地(市)、縣(區)、鄉(鎮)、村(居)五級聯建聯創,高標準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建立管理監督考評機制。將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評價考核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示範創建監督員制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其他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人士對創建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獲得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稱號的,給予表彰獎勵,在政策、項目、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社會協同
第四十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工商聯、社科聯、科協、佛協、殘聯、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和優勢,組織動員社會群體參與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
第四十六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學術團體等教育科研機構應當加強青藏高原生態文明建設和青藏高原氣候變化影響與環境變化機理等方面學科學術研究,推進相關科研成果轉化運用。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宣傳和輿論引導,開展公益宣傳,為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鼓勵引導自媒體宣傳生態文化,參與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
第四十八條 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實行綠色採購,優先購買和使用節能環保可回收的綠色產品、設備和設施,推行綠色節能辦公。
第四十九條 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樹立生態文明理念,構建企業生態文化,自覺承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貫穿生產經營各環節。
第五十條 旅遊服務行業和旅遊者應當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和生態文明責任。
第五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推動形成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社會風尚和行為規範。
第五十二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遵循生態環保理念,將生態文明建設內容納入管理制度。
第八章 保障監督
第五十三條 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應當建立健全以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的目標責任體系,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和處置機制,全面落實生態文明制度。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經費投入機制,將生態文明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政府引導、市場推進、社會參與的多元投入機制,鼓勵綜合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產業投資基金、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參與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
第五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合作機制,加強與省區市跨區域協作。
第五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健全生態崗位補貼政策,建設生態富民先行地;完善森林、草原、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機制,探索建立水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行大江大河跨區域生態補償;探索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
第五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環境信用管理制度,鼓勵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金融業務,聯合懲戒環保領域失信行為。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重大生態工程建設,應當在政策、用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五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相關國家機關應當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實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離任審計。
第六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公共媒體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開展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活動進行輿論監督。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及時調查、處理、反饋媒體反映的問題。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工作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工作推進落實情況。
第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生態環境審判機制,依法公正審理涉及生態環境領域的案件;檢察機關、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對破壞生態環境的案件提起公益訴訟,維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依法對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對妨礙或者破壞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規劃的;
(二)未落實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目標責任的;
(三)應當依法公開生態文明建設信息而未及時公開或者弄虛作假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監督的;
(五)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
第六十五條 因影響或者破壞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實施

2022年,西藏自治區嚴格落實《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制定出台高地創建5年實施意見和年度工作方案,組建自治區高地辦,統籌推進53項年度重點任務、14個重點支撐項目和4個標誌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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