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中心城區水系保護條例

《拉薩市中心城區水系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拉薩市中心城區水系保護條例》拉薩市首部關於中心城區水系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共設二十七條,不分章節,主要包括中心城區水系的保護原則和主要保護制度、保護責任分工、具體保護措施、經費保障和法律責任等內容。明確了市政府、水系流經的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水系流經的街道辦事處等組織機構和河湖長在中心城區水系保護中的責任和義務,為保護拉薩市中心城區五個水系提供了法律遵循和制度保障。

2023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拉薩市中心城區水系保護條例》,由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中心城區水系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6日
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全文

拉薩市中心城區水系保護條例
(2023年10月31日拉薩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心城區水系的保護,建設高原生態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水系的保護。本條例所稱中心城區水系(以下簡稱水系),是指布達拉宮周邊水系、納金片區中心水軸水系、南乾渠水系、中乾渠水系和北乾渠水系。
第三條 水系保護堅持全面規劃、保護優先、統一管理、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與拉薩河、拉魯濕地系統保護、協同保護。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水系保護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協調水系保護聯合執法,保障水系保護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保護工作。
水系流經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水系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水系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拉魯濕地管理機構負責水系保護的具體工作。
水行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文化、旅遊、體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水系保護工作。
第六條 各級河湖長定期開展水系巡查,加強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治理,協調、督促解決水系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系保護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市、水系流經的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系保護宣傳教育,引導公眾參與保護工作。
第九條 鼓勵水系流經的居民委員會將水系保護納入居民公約,教育引導居民積極參與水系保護工作。
鼓勵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水系保護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危害水系安全、破壞水系附屬設施和生態環境的行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接到舉報後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草原、水行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文化、旅遊、體育等主管部門,編制水系保護規劃,劃定水系保護範圍。
水系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拉魯濕地總體規劃、拉薩河流域綜合規劃、拉薩河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二條 在水系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水系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拉魯濕地管理機構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實施水量調度。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境用水需要。
拉魯濕地管理機構應當科學管理水系閘壩,保障水系生態流量。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水系取水,攔截搶占水資源。
確需從水系取水的,按照《西藏自治區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質監測,及時公布監測結果。
水系水質不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落實治理責任主體,並告知拉魯濕地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城市污水應當集中處理,禁止將污水排入水系。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施工降排水取水許可時, 建設項目施工降排水退水排入水系的,應當徵求拉魯濕地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七條 拉魯濕地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做好水系水體及堤壩的管護工作,清理水體雜物,清除堤壩雜草,清理水底淤泥,及時修復缺損堤壩,保持水面清潔、保證水流暢通和堤壩安全。
第十八條 禁止在水系垂釣。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拉魯濕地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水系巡查,並在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誌。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採取生物、工程等措施保護水系生態系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水系放生外來物種。
第二十條 水系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填埋、占用、覆蓋水系;
(二)擅自埋設線纜或者建設跨渠、穿渠、穿堤設施;
(三)採石、挖砂、取土;
(四)向水體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五)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有毒有害廢液;
(六)在水體從事水產養殖;
(七)洗刷車輛、洗滌物品;
(八)其他對水系保護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水系配套工程、遊園廣場、園林綠化、橋樑道路、照明亮化、體育設施的管護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對損壞的設施及時更新、維修。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水系水體從事水產養殖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水系保護範圍內洗刷車輛、洗滌物品的,由拉魯濕地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水系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市新建中心城區水系的管理和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關於批准《拉薩市中心城區水系保護條例》的決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拉薩市中心城區水系保護條例》的決定
(2023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拉薩市中心城區水系保護條例》,由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內容解讀

長期以來,拉薩市中心城區水係為拉魯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羅布林卡、布達拉宮廣場、龍王潭公園等水資源供給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來,為切實加強中心城區水系的保護,拉薩市政府投入大量資金對中心城區水系進行了維護,有效改善了拉薩城區的生態環境。為切實解決水系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強化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最佳化水系生態環境,建設高原生態宜居城市,制定了《條例》。《條例》的頒布實施,填補了拉薩市在中心城區水系保護方面地方性法規的空白,為科學有效管理和保護我市中心城區水系提供了法律依據。
拉薩市司法局將立足本職,全面推進《條例》貫徹執行。深入開展《條例》學習宣傳。將把《條例》作為近期普法宣傳的重點,督促各相關部門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要求,開展《條例》的宣傳培訓。同時,廣泛開展《條例》進機關、進村居、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寺廟、進軍營的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擴大宣傳覆蓋面,提高公眾知曉率,擴大社會影響力,增強水系管理者依法執法的能力和市民民眾知法、守法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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